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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的通知

2018.05.10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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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杭政函[2003]14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杭州市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

第一部分 总则

一、指导思想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是通过近距离空气飞沫和密切接触传播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具有较强的传染性和致病性。为了有效应对非典疫情,尽最大可能防止或减少该传染病对我市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沉着应对,措施果断;依靠科学,有效防治;加强合作,完善机制”的总体要求,全面落实“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工作要求,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涉及非典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三、基本原则

(一)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宣传普及非典防治知识,增强全社会防范非典的意识,提高城市公共卫生水平,落实预防非典的各项措施和应急处理非典疫情的各项准备工作。加强疫情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病例,采取有效的控制和治疗措施,切断传播途径。

(二)统一指挥、属地负责

非典预防与控制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非典防治工作负总责。市政府对全市的医疗卫生资源进行统一指挥调度。

(三)快速反应、科学防治

建立应急快速反应机制,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治疗、及时控制;要依靠科学,积极探索,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和先进管理办法,对非典实施科学有效的预防和控制;要在做好非典防治工作的同时,尽最大努力减少非典疫情对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影响。

(四)分级控制、依法管理

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将非典疫情划分为四个等级进行预警,按照依法管理和科学化、规范化的要求,采取不同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D级预警:我国其他地区特别是周边地区已有疫情发生,或本市已发现非典疑似病例;

C级预警:其他地区,特别是周边地区疫情聚增,呈爆发性流行趋势,或本市已检出输入性临床诊断病例;

B级预警:本市已出现继发感染的散发病例或5例以上(含5例)非典临床诊断病例;

A级预警:本市发生30例以上(含30例)非典临床诊断病例。

第二部分 组织体系

一、组织领导体系

(一)发生D级疫情时的组织领导体系

市政府成立非典防治协调小组,领导全市的非典防治工作,具体协调和解决防治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协调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卫生局局长任副组长,有关部门的分管领导为协调小组成员。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发生C、B、A级疫情时的组织领导体系

1、市委、市政府成立市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市的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书记任组长,市长任常务副组长,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任副组长,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和市卫生局等政府部门和各区、县(市)主要领导为成员。

2、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分管副市长任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卫生局局长任常务副主任,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物资保障组、防治组、宣传组和秘书联络组。

3、各区、县(市)相应成立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或协调小组,根据疫情等级分别领导本区域范围内的非典防治工作。

4、市政府各职能部门成立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本部门、本单位的非典防治工作。

5、建立和完善由三级政府〔市、区县(市)、乡镇(街道)〕、四级组织〔市、区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队伍(包括非典监督员)组成的非典防控工作体系,开展全市的非典预防和控制工作。6、建立非典防治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市与各区、县(市)和各有关部门签订非典防治责任书,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督查和考核。

二、医疗卫生工作体系

(一)医疗卫生组织领导体系

1、市卫生局成立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副书记和副局长任副组长,各有关处室和主要医疗卫生机构的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全市非典防治的业务指导,提出防治意见,检查落实各项防治工作,当好政府领导的参谋。

2、各区、县(市)卫生局成立相应的组织,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市卫生局的安排和工作指令,负责区域内非典预防和疫情处理的业务领导,当好政府参谋。

(二)医疗卫生专家咨询体系

成立市非典防治专家组,由市各有关专业的医疗、预防、护理和检验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主要承担非典的诊断、治疗、护理、检验和疫情控制的培训、会诊和疫情处理的技术指导,担任卫生行政部门的业务参谋,提出预防、治疗和控制的意见和建议。各区、县(市)卫生局成立相应的非典专家咨询组。

(三)医疗卫生业务工作体系

1、医院非典防治领导小组。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要成立非典防治领导小组和技术小组,负责医院非典救治工作方案的制定,建立院内工作流程,落实工作职责,负责病人的诊断、治疗、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的防护、物资的贮备和人员的调集等。

2、疾控机构非典防治工作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成立非典防治和疫情处理工作组,负责流调、疫情控制、消杀、检验、疫情信息和统计、健康教育以及后勤保障等工作,具体承担全市非典预防控制业务工作任务。各区、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成立相应的非典防治和疫情处理组织。

3、卫生监督工作组。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成立非典卫生监督组织,加强对医疗机构、学校、托幼机构等各类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检查公用品等预防消毒措施的实施,协助采取行政控制措施。

4、急救工作组。市急救中心建立急救指挥领导小组,落实专用救护车和急救人员,负责病人转运。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应建立急救领导体系,落实专用救护车和急救人员,负责病人转运。

5、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典防治工作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成立社区防治领导小组,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协助做好疫点和留验点的封锁,外来人口的管理和医学观察,指导环境消毒、个人防护和健康教育。

第三部分 防控措施

一、疫情监测和信息报告

(一)疫情监测和信息收集

1、监测哨点设置。市区设立10个市级非典监测哨点(浙医一院、浙医二院、省人民医院、省儿童医院、省中医院、邵逸夫医院、市第一人民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红十字会医院),同时在各区、县(市)各设立2个监测点,实行每日报告和“零病例”报告制度。10家哨点医院每天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其余哨点每天向所在区、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由区、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后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天汇总监测情况,于次日上午9时30分前报市卫生局非典防治办公室。各区、县(市)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本地设立2至5个非典监测哨点,以提高对疫情监测的敏感性。

2、入境检疫。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加强对从疫情发生地区入境的外来人员的检疫,发现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协助做好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的隔离治疗或留验等工作。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应加强对交通工具内人群的卫生检疫,及时发现、报告和隔离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

3、信息收集。市卫生局指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市医学情报所及时收集世界卫生组织和国家卫生部等国内外卫生机构有关非典的信息资料、动态等,及时撰写简报,报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参阅。

(二)临床诊断和疫情报告

1、诊断权限。临床确诊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由杭州市卫生局专家组确认,必要时请省卫生厅专家组会诊;医学观察(可疑)病人由各区、县(市)卫生局专家组确认,省市级综合性医疗机构专家组也可以确认(必要时请各区县级卫生局专家组协助会诊)。

2、疫情报告。凡发现符合卫生部非典诊断标准的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应按照《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甲类传染病报告时限及程序,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一般情况下应在半小时内电话报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疫情报告后,应迅速报市卫生局非典防治办公室(电话:87064539)。市卫生局非典防治办公室应迅速向局长和分管局长报告,并迅速组织专家会诊(工作时间1小时之内,休息时间2小时之内)。专家组会诊后迅速电话报告市卫生局非典防治办公室,如诊断为非典疑似病例或临床确诊病例,应在调查完毕后1小时内向市卫生局非典防治办公室提交会诊结果书面报告,2小时内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和疫情处理意见。对于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的疫情,市卫生局应立即报告市政府。

3、疫情日报。报告内容:非典病人数、疑似病人数、医学观察病人数,疫点数、留验点数以及疫点和留验点个数、户数、人数(以上内容的新增数、排除或解除数、现有数、累计数);当日各疫点和留验点详细地址和户数人数。

报告时限和职责:采用日报告制,统计时点为每日上午6时。街道(乡、镇)负责登记、核实,于上午7时前填写《杭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情况日报表》和《杭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点(留验点)情况一览表日报表》,报区、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县(市)非典防治办公室;各区、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当日上午8时30分前汇总后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县(市)卫生局;各区、县(市)卫生局报市卫生局和区、县(市)非典防治办公室;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后于当日上午9时30分前报市卫生局;市卫生局于当日上午10时前报市非典防治办公室。

二、医疗救治

(一)传染性呼吸道疾病门诊的设置

对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开设的传染性呼吸道疾病门诊,各医疗单位应加强预检和筛查,并按要求开展流行病史调查。未开设传染性呼吸道疾病门诊的医疗单位不得诊治原因不明的发热病人。各开设传染性呼吸道疾病门诊的医疗单位应设置隔离留观病区(室),收治非典医学观察病例和来自疫情发生地区的不明原因的发热病人。

(二)定点医院的设置

在专门建设非典定点医院以前,市第六人民医院为杭州市六城区非典诊治定点医院,浙江青春医院为监狱服刑人员定点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为外科、产科等特殊非典患者诊治定点医院及预备医院。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保留原定点医院。

(三)隔离病区的设置

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应设立非典隔离病区,收治区域范围内发现的非典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

发热门诊、隔离留观病区(室)、隔离病区和定点医院的设置、仪器设备配备、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的防护必须符合规定要求。

(四)病人运送专用车辆的配置

杭州市急救中心配置非典专用车辆,用于非典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的转送;同时配置发热病人专用运送车,用于特殊情况下发热病人的转送。六城区非典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由市卫生局调度车辆转送;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应确定专用车辆运送病人。

三、控制措施

(一)病人的隔离治疗

病人的收治由市卫生局统一指挥。六城区的非典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由市急救中心送市第六人民医院隔离治疗;境外在杭人员非典临床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送市第六人民医院境外病房;外科、产科等特殊非典临床确诊病例送市第二人民医院隔离治疗。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的非典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原则上在当地隔离病区隔离治疗,必要时经市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将非典临床诊断病例送市第六人民医院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病例在就诊医疗机构就地隔离治疗。

铁路部门发现旅客中的非典可疑病人,送杭州市铁路中心医院诊治,民航部门发现旅客中的非典可疑病人,送武警浙江省总队杭州医院诊治,监狱和劳教所发现非典可疑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送浙江青春医院诊治,公交汽车(包括长途汽车)上发现旅客中的非典可疑病人,送就近定点医疗机构诊治。

(二)密切接触者和一般接触者的确定

密切接触者:与非典临床诊断病人或疑似病人有密切接触的人员为密切接触者。一般情况下,民用航空机舱内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座位的同排和前后各三排座位的全部旅客以及在上述区域内提供客舱服务的乘务员;乘坐未配备高效微粒过滤装置的民用航空机舱内的所有人员。乘坐全封闭空调列车,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所在硬座、硬卧车厢或软卧同包厢的全部乘客和乘务人员。乘坐非全封闭的普通列车,非典病人、疑似病人同间软卧包厢内,或同节硬座(硬卧)车厢内同格及前后邻格的旅客,以及为该区域服务的乘务人员。乘坐全密封空调客车时,与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同乘一辆汽车的所有人员。乘坐通风的普通客车时,与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同车前后3排座位的乘客和驾乘人员。与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同一轮船舱室内的全部人员和为该舱室提供服务的乘务人员。日常生活、学习、工作中,曾与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自其出现症状前3天起,有过较长时间近距离接触的下列人员:与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共同居住的人员;与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在一个教室内上课的教师和学生;与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在同一工作场所(如办公室、车间、班组等)的人员;与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共餐的人员;护送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去医疗机构就诊或者探视过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的亲属、朋友、同事或一般汽车司机;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接触过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医护人员;其他已知与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有密切接触的人员。如与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接触期间,病人有高热、打喷嚏、咳嗽、呕吐等剧烈症状,不论时间长短,均应作为密切接触者。

一般接触者:民用航空器内除了密切接触者之外的其他人员;乘坐非全封闭的普通列车,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活动范围内除了密切接触者之外的其他乘客;乘坐通风的普通客车,同一车上除了密切接触者之外的其余人员;乘坐轮船时,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活动范围内,除了密切接触者之外的其他乘客和乘务人员;日常生活、学习、工作中,除了密切接触者之外,其他曾与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短暂接触的人员。

(三)疫点和留验点的划定

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流行病学调查情况,确定密切接触者和一般接触者,划定疫点或留验点。原则上对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生活、学习和工作等场所,包括居住地同一墙门、同一单元、共同使用的电梯、集体宿舍,工作地同一办公室、同一楼层或整幢楼或整个院子,学生所在班级或年级或学校,划为疫点,实施隔离控制,对疫点内人员实行隔离留验;疫点外的密切接触者以户为单位划为留验点,对留验点内人群实行隔离留验。对一般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隔离留验和医学观察期限为14天(自最后接触之日算起)。

(四)疫点、留验点隔离控制的实施和解除

隔离控制的实施:各区、县(市)在接到市卫生部门下达的隔离控制通知书后的第一时间,由当地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街道(乡镇)和卫生、公安、市容环卫等部门组成工作小组到现场实施隔离控制。实施时,应向被隔离的单位或个人宣布《杭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点(留验点)隔离控制告知书》,告知隔离控制的原因、依据、地点、范围、期限和其他相关要求,同时应当在隔离控制点周围,以区、县(市)政府名义发布通告,明确隔离控制的原因、依据、地点、范围、时限。

隔离控制的解除:由区、县(市)卫生局根据解除的标准,向市卫生局提出书面报告,经过确认后,由市卫生局书面通知区、县(市)卫生局,抄送区、县(市)人民政府、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市公安、市政市容、环保、劳动等有关部门,抄报市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由各区、县(市)组织实施。现场实施时,应告知相关人员,同时以区、县(市)政府名义发布控制隔离点解除通告,明确解除的时间、地点、范围和原因,并向隔离控制对象表示感谢和慰问。

(五)对一般接触者的控制

对一般接触者由街道(乡镇)和社区(村)负责实施医学观察,报区、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备案,每日测量和申报体温情况,尽量减少外出参加集体活动,出门戴口罩,如有发烧、咳嗽等症状及时到医院就诊。

(六)留验站的设置

各区、县(市)应设立非典留验站,用于在疫点处理时密切接触者的留验。在杭的铁路、民航、交通(长途汽车站和轮船码头)部门应与当地政府协调,确定非典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隔离观察的留验站,负责对交通工具上发现非典疑似病人和病人的接触者进行隔离留验和必要的医学处置,同时应在机场、车站内设立临时留验场所,临时处置接触者。

(七)发现特殊病例后的控制措施

1、发现境外输入性病例。在入境检疫中发现入境的外国人和台湾、港澳同胞非典病例或疑似病例,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负责立即将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送市第六人民医院境外病房;入境检疫中发现的我国国籍病例,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负责立即将病人送市第六人民医院进行隔离治疗;非典疑似病人送定点诊治医院(在无定点的地区送就近的县以上医院)隔离诊治;在同一交通工具上入境的病人密切接触者应立即送定点或就近的留验站,进行隔离留验和必要的医学处置。外国人和台湾、港澳同胞应在留验站涉外留验房间进行隔离留验。

2、发现交通工具上的病例。在飞机、火车、汽车、船舶等交通工具上发现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后,交通工具的负责人应立即在交通工具上采取通风、隔离等措施,将非典病人送就近的非典诊治定点医院治疗;非典疑似病人送就近的县以上医院诊治;病人接触者送就近的留验站隔离留验。

铁路、交通、民航、检疫等有关部门和交通工具的负责人应协助卫生部门,调查和提供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的相关信息,以便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四、社会防治

(一)建立非典防治监督员队伍

街道、乡镇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向社区居委会、未成立社区居委会的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村委会、各类旅馆和其他有返杭人员、来杭人员入住的场所派出专门的公共卫生人员或者指定非典防治监督员,形成覆盖全市、以监测为重点的非典群防群控队伍,开展社会防治工作。

(二)形成健康教育工作体系

要利用各种宣传资源,以新闻媒体、卫生健康教育专业机构为主体,文化、教育等部门以及学校、社区、医院等单位为网络,加强非典防治的宣传。各地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和多种宣传形式,组织开展预防呼吸道传染病科普知识的宣传,使群众了解非典的特征和正确的预防方法,增强群众的防病意识和能力,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疾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市和萧山、余杭区及各县(市)均应设立24小时值班的呼吸道传染病咨询热线电话,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积极创造条件,开设接待外籍人员的英语咨询。市心理卫生工作办公室要加强针对非典的心理咨询工作,特别是加强对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的心理咨询,采用多种形式开展隔离留验人员的心理咨询。

(三)明确爱国卫生工作职责

贯彻实施《杭州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明确各部门、各单位和市民群众的职责义务,提高爱国卫生工作水平。各地要以预防控制非典为重点,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要加大城乡环境卫生的整治力度,消灭卫生死角,做好相关的消毒工作,从源头上防止各类传染病的传播。

(四)落实全社会的非典防治措施

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开展以非典等为重点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要重点落实学校、医院和交通工具等的通风换气和清洁消毒工作。

(五)实行来杭、返杭人员健康检测

对从非典病例发生地区的来杭、返杭人员,实行健康检测,其在进入本市道口、口岸时,必须接受体温测量,并填写健康申报表。经检测,有发热和体征异常者,应当将其在留验站暂时隔离,并及时送就近医院留验观察。未发热和体征无异常者,是返杭人员的,应当在其居住地接受健康检测两周;是来杭人员的,应当在其暂住地接受健康检测两周,具体工作由各街道(乡镇)和社区(村)以及宾馆饭店和非典防治监督员负责实施。

第四部分 应急响应

一、发生D级疫情时的处理

(一)疫情报告及应急程序启动

发现非典疑似病例,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应按规定会诊和报告。市卫生局非典防治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迅速向局长(市非典防治协调小组副组长)和分管局长报告,经局长授权,指定专人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电话报告并同时向省卫生厅报告。报告内容:病人基本情况,实施隔离观察的医院、流行病学初步调查情况等。市委、市政府值班室接到报告后,应迅速向分管副市长和分管副秘书长报告;分管副市长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委书记和市长,并由市长(市非典防治工作协调小组组长)决定启动D级应急程序。

(二)组织领导

1、市非典防治工作协调小组领导全市D级疫情的处理。由协调小组组长决定采取会议形式或文件形式向全市各区、县(市)和各有关部门通报情况,部署防治工作。

2、由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协调小组的工作要求,指挥D级疫情的处理。协调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D级疫情时的防治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管理与监督检查;同时实施协调小组的组织协调、信息沟通等工作。

3、市非典防治工作协调小组组织协调小组有关成员对疫情控制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4、各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开展防治工作。

(三)主要措施

1、加强监测。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发热病人等可疑病人的监测和管理,各监测点和开设传染性呼吸道疾病门诊的医疗机构全面加强传染性呼吸道疾病门诊工作,监测点医疗单位每日报告传染性呼吸道疾病门诊就诊病人数;机场、车站、码头、宾馆、饭店和旅行团队等按统一指令开展发热病人的监测。

2、对来自非典病例发生地区的来杭、返杭人员实行健康检测。

3、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增强群众的自我防护意识。

4、深入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搞好环境卫生。

5、重点部位和单位开展必要的消毒。

6、全市开展落实预案各项工作的检查。

7、非典疑似病人的处置:六城区非典疑似病人可由原就诊医疗单位负责隔离治疗,也可由定点医院收治。具体收治安排根据市卫生局的指令处理。

8、落实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留验和一般接触者的医学观察。

(四)疫情发展的应急准备

由分管副市长向市委书记和市长及时汇报疫情,提出加强预防措施和做好应急准备的意见。应急准备主要包括:

1、做好调整市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工作小组的各项准备;

2、做好非典防治物资的准备和经费的筹措工作;

3、调整全市的传染性呼吸道疾病门诊及社会监测系统的设置;

4、实施社会防治的进一步措施。

二、发生C级疫情时的处理

(一)应急程序的启动和领导机构的设立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非典临床诊断病例,应按规定会诊并逐级报告。市卫生局接到疫情报告后,迅速组织市级会诊和流行病学调查,向局长和分管局长报告,由市卫生局长或指定专人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电话报告,报告内容:病人基本情况,实施隔离观察的医院、流行病学调查情况等。由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向分管副市长和分管副秘书长报告,分管副市长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委书记(市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和市长(市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并由市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决定启动应急程序,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市的非典防治工作。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组建

市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立即到位,集中办公。办公室下设5个工作组,履行各自职责:

综合协调组:负责非典防治工作中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协调解决非典防治工作中条块之间的困难和问题;协调做好社会稳定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农村非典防治工作。

物资保障组:对各区及市有关部门的预防控制非典物资保障工作进行指导,并提供相关服务;做好全市预防控制非典物资、消毒药品和防护物品的有效储备,及时组织生产、合理调拨,重点确保医务人员的使用;督促检查各项物资保障工作的落实情况,确保安全、及时、准确地完成保障任务;协调落实物资储备资金,帮助解决采供单位的资金困难;做好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的生活后勤保障工作,确保值班和工作的正常进行。

防治组:接受上级卫生部门的指导,负责全市非典预防、控制和治疗等工作;指挥全市各类疫情的处理工作,指导、帮助各区、县(市)非典预防和控制工作,及时报告疫情动态及有关情况;对全市的相关工作进行督查。

宣传组:负责全市非典防治宣传工作方案的制定、实施和对内对外的宣传工作;负责全市非典防治的社会宣传和新闻报道;指导各区、县(市)非典防治的宣传报道工作;组织新闻发布和通报工作,正确把握舆论导向,统一宣传口径;建立全市各新闻媒体和各区、县(市)的信息联络网,保证宣传渠道的畅通。

秘书联络组:负责办公室的日常事务、内外联络、文件制发、值班管理等工作;对各地、各部门贯彻实施市委、市政府决策进行督查和指导;编印工作简报,交流各地工作情况;及时汇报防治工作的动态情况。

(三)应急控制措施

根据疫情特点,市政府可决定采取以下临时控制措施:

1、停止部分娱乐场所的活动,禁止大型活动和聚会;

2、对疫情涉及的企事业单位、学校和幼儿园等实行临时停业、停课;

3、全面实施发热病人的监测;

4、实施健康申报制,对从疫情地区的来杭、返杭人员实行健康检测;

5、对重点场所进行预防性消毒,禁止使用中央空调;

6、限制零售药店出售治疗发热、咳嗽药品。

(四)预防控制措施

1、调查、报告和监测:开展深入细致的流行病学调查;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报告时限及程序进行报告;进一步加强本地区的疫情监测,密切注意疫情动态;除医疗机构加强监测外,机场、车站、码头,宾馆、饭店和旅行团队,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等组成的覆盖全市的非典监测系统进行可疑病人的监测。

2、诊治和抢救:非典临床诊断病人和疑似病人用专用救护车送至非典诊治定点医院进行隔离治疗和抢救;医学观察病人在其就诊的医疗机构的隔离留观病区(室)隔离诊治;各有关医疗机构要严格做好病区、留验站的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及周围人群的防护工作,保证良好的通风条件和环境卫生。市第六人民医院开设非典病床数在15张内;萧山、余杭区和各县(市)根据疫情确保床位数。

3、疫情处理: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迅速开展现场控制工作。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或其所在的社区进行隔离留验或医学观察,隔离留验或医学观察时间为14天(或已明确的最长潜伏期),疑似病例被排除后,解除相应的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留验。市疾控机构非典控制机动队不少于3支。

4、各级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全面了解疫情发生的情况;并根据疫情控制的需要和卫生部门的请求,在物资、资金、管理等方面给予紧急支持;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建议,督促各有关部门履行各自的职责,落实各项防病措施。

5、报请省卫生厅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定期向社会公布疫情。

三、发生B级疫情时的处理

以强化疫情处理、医务人员保护、加强救治力度和强化整体防治为重点,控制传播,防止发生死亡病例。除采取以上控制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1、市卫生局应根据医疗救治的需要,统一调度、合理安排,落实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的诊治,全面加强病人的救治。市第六人民医院的非典病床数30张,准备启用备用病区或新设定点医院,各县市(萧山、余杭区)增加非典病床数以满足收治要求;各医疗机构增设非典疑似病人隔离治疗病室以满足需要。市和区(县、市)在医疗机构中抽调治疗专家组进入收治医院开展工作。市调动疾控专家组进入高发地区指导工作。

2、根据疫情控制的需要,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可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划定疫区和实施管制的建议,经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付诸实施。

3、市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和专家组意见,提出防治意见,进行督查。

4、请省卫生厅派员指导,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提出下一步预防控制疫情的建议。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根据市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履行各自的职责,采取有力措施,迅速控制疫情。

四、发生A级疫情时的处理

全力采取各项防治措施,控制疫情的蔓延,防止发生死亡病例。除采取以上控制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根据控制疫情和救治病人的需要,请省卫生厅调派医疗卫生人员和相关设备等,支持我市非典诊治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加强防疫和医疗救治力量。各级疾控机构的机动队数大于5支;城区发生疫情时,紧急调配医护力量支持市第六人民医院,使该院的非典病床数达30-60张,或启用备用定点医院,各县市(萧山、余杭区)增加非典病床数以满足收治要求;各医疗机构增设疑似病人隔离治疗病室以满足需要。市内统一调配非典防治的人员和仪器设备,并紧急购置、添置仪器设备等,以满足防治需要。

(二)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强化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科普知识宣传,澄清事实、引导舆论、以正视听,防止社会出现恐慌情绪。各部门、各单位要做好本部门、本单位职工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各级经贸、药监等部门应根据疫情控制的需要,组织疾病防治药品、器械、防护和生活用品等物资的供应,保证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疫区人民的生活需要。

(四)必要时,市政府报请省政府批准,可依法采取《传染病防治法》第 二十五条所规定的控制措施,包括限制或停止集市、集会,停工、停业、停课等紧急措施。

第五部分 保障措施

一、财力保障

市及各区、县(市)财政要划拨专款或备用金,保障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所需药物、医疗器械、消杀药械、应急物资准备以及病人诊断、治疗、医学观察相应的诊疗费用。医保部门要协助落实参保病人的诊断、治疗和医学观察期间的医疗费用。

二、物资保障

(一)建立市及各区、县(市)两级物资贮备体系

储备治疗药品和仪器设备、检测试剂、消杀药械、防护设施和用品等,根据实际需求,按照科学配备、合理使用的要求,保证非典疫情控制所必须的物资供应。根据疫情,由市及各区、县(市)非典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物资保障组负责组织防治物品的生产和采购,并与防治组共同研究,根据疫情控制需要调拨。

(二)加强市场物资管理及监督

工商、药监和物价等部门加强对市场相关商品的监督检查,保证正常的市场秩序。

三、专业队伍保障

(一)建立和完善疾病预防控制和应急救治体系

加强市和各区、县(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队伍建设以及相关硬件的建设,以适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要尽快建成适应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区、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重点加强应急机动能力、必要的实验室建设并落实防护设备和设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配备突发事件处理所需的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提高救治能力;应切实加强市传染病医院的建设,根据当前实际,建立1所全国一流的市呼吸道传染病备用医院,同时应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救治医院应急征召机制,使我市在紧急情况下可迅速征召定点医院。各县以上综合性医院应加强重症监护室(ICU)建设,提高各类应急事件的综合抢救能力。各县(市)应设立传染病医院或与传染病防治相适应的传染病病区。进一步加强院前急救和急救网络建设,建立覆盖全市的指挥中心,增加适用于呼吸道传染病救治的特种救护车。

5、加强环保系统值班制度,建立信息上报制度,确保非典防治信息畅通。

6、指导、督促下级环保部门落实非典防治工作的各项任务。

7、加强本部门、本系统的传染病防制和疫情报告以及来杭和返杭人员的管理,加强与所在地政府的联系和信息沟通。

8、完成市非典办下达的各项任务。

十七、市民政局

1、依法履行职责,加强与卫生行政部门的配合,共同做好非典患者及可疑人员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管理工作。

2、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及时做好外流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3、加强对干休所、福利院等单位的管理,落实清洁卫生、消毒和空气流通等各项预防措施。

4、做好传染病疫情处理中特困人群的生活照顾工作。

5、指导、督促下级民政部门落实非典防治工作的各项任务。

6、加强本部门、本系统传染病防制和疫情报告以及来杭和返杭人员的管理,加强与所在地政府的联系和信息沟通。

7、完成市非典办下达的各项任务。

十八、市城管执法局

1、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从重处罚违反环境卫生管理等行为的通告》,加大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等废弃物;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等废弃物,乱倒污水,乱扔动物尸体,随意焚烧树枝树叶、垃圾,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未经批准擅自养犬、违反规定携犬出户;临街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责任区的卫生不达标;车辆运输液体、散体物料及废弃物沿路泄漏、遗撒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2、制订《预防犬类传播非典病毒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应急处置组织,必要时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做好对疑似非典、狂犬病等病犬和疫点、疫区内犬只的捕杀工作,确保市民群众身体健康。

3、依法加大对违法养犬、遗弃犬、野犬等的整治力度,适时开展专项集中整治活动。

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疫点、疫区的隔离封锁工作。

5、指导、督促下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落实非典防治工作的各项任务。

6、加强本部门、本系统传染病防制和疫情报告以及来杭和返杭人员的管理,加强与所在地政府的联系和信息沟通。

7、完成市非典办下达的各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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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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