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预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涪府发[2003]86号
桥南、李渡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中渝驻涪各单位,区属企事业单位:
《重庆市涪陵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预案》(试行)已经区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月十五日
重庆市涪陵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预案(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疫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照《重庆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预案》(试行),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二、本预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典预防和控制工作的通知》和卫生部有关非典防治技术方案及《重庆市灾害事故应急处置总体预案》编制。
三、非典防治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依法管理、统一指挥、部门协作、分级负责、科学防治、群防群控、加强防护、督导检查、责任追究的原则,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迅速控制疫情在本区的传播和蔓延。
四、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区内涉及非典的预防和控制工作。预案应当根据非典疫情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第二章 组织领导及职责
一、组织领导机构
区委、区政府成立全区非典防治应急处置指挥部暨大规模流行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区长任总指挥,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任副总指挥。指挥部成员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卫生局、区公安局、区委宣传部、区外办、区经委、区教委、区科委、区旅游局、区商委、区交委、区劳动保障局、区人事局、区药监局、区财政局、区农办、区外经贸委、区计生委、区环保局、区爱卫办、区工会、团区委、区妇联、驻涪部队等部门、群团和军队的主要负责人组成。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称区非典防治办),具体指挥、组织、协调全区非典防治工作,并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各开发区、示范区、乡镇、街道建立相应的应急处置指挥部和办公室,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的非典防治工作。
二、相关部门职责
(一)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协助区委、区政府领导做好日常事务工作。组织制定全区非典防治工作的重要文件;协调各级各部门共同做好非典防治工作;负责收集非典防治的各种信息,并向区领导及重庆市报告。
(二)区非典防治办:负责非典疫情暴发或流行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做好指挥部有关文件制发、信息收集及后勤保障工作。
(三)区卫生局:负责制定预防和控制非典的各项技术方案;负责确定监测点及监测网络,及时掌握疫情动态;负责组建由卫生管理、流行病学、临床医学、检验检测等专家组成的专家组;组建、培训由流行病学、临床医学、实验室检验、卫生监督、环境消毒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应急处置队伍和医疗急救队伍,落实病人的隔离救治措施,做好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及实验室检测工作;对疫情现场进行卫生处置,提出疫情控制措施并监督落实;确定新闻发言人,及时通报疫情,开展健康教育,保护易感人群,防止疫情扩散;协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应急处置,确保在指挥部统一指挥下,高效、有序地开展卫生防病和医学救护工作。必要时,提请区委、区政府对疫区采取紧急控制措施。
(四)区公安局:按照指挥部指令,协助卫生及有关部门及时封锁可疑区域,做好疫点、疫区等封锁现场的治安管理工作;搞好交通疏导,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以及病人迅速送达医院;对不予配合的隔离治疗病人和进行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依法协助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五)区委宣传部:按照非典防治新闻报道规定,协调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六)区外办:负责外籍人员的非典防治工作。
(七)区经委:及时组织生产防护设施和用品,做好应急药物器械的供应和储备。
(八)区教委:负责做好学校、托幼单位的非典预防和控制,落实学校、托幼单位内的各项疫情控制措施;开展健康教育工作;按照分级临时紧急控制措施的相关要求,落实学校、托幼单位停课、停学等措施。
(九)区科委:组织科技力量协作攻关,支持非典预防控制、临床治疗、实验室检验等各项科学研究。
(十)区旅游局:负责做好外出旅游人员的健康教育,必要时劝阻或限制本区人员到疫区旅游;督促涉外宾馆、饭店做好日常性预防消毒和客人的监测统计报告工作。
(十一)区商委:必要时协助搞好商品物资的供应。
(十二)区交委:督促运输单位落实交通卫生检疫等各项预防措施,发现可疑症状的病人及时报告卫生部门;必要时协助疏散人员、运送救援物资。
(十三)区劳动保障局、区人事局: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密切接触者在医学观察期间的各项工资福利待遇。
(十四)区药监局:负责督促药品、试剂的贮备,负责药品质量监管,协助区经委提供药械保障。
(十五)区财政局:负责筹集防治经费,及时审批和拨付有关资金,监督检查经费使用情况。
(十六)区农办:负责农业部门和农村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
(十七)区外经贸委:组织进口国内紧缺的药品、器械、防护用品等物资,积极争取国际、国内组织对非典防治的技术及物资援助,组织做好区内外资企业非典防治工作。
(十八)区计生委:发挥全区计划生育信息网络作用,协助做好疫情报告工作,配合卫生部门做好非典防治工作。
(十九)区爱卫办: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普及健康教育科学知识,提高广大市民防疫能力。
(二十)区总工会、区妇联、团区委:组织广大职工、共青团员、妇女和儿童协助做好非典防治工作。
(二十一)区环保局:负责医疗机构非典病人、疑似病人医疗废弃物的收集、处置工作,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二十二)区文体局:负责做好公共文化、体育娱乐场所的非典防治工作。
三、卫生专业队伍网络及职责
组建区卫生专业队伍网络,具体由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专家组等组成。其职责如下:
(一)区级防治专家组
由区级各医疗卫生单位的卫生管理、预防医学、临床医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全区非典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的诊断,论证各项技术方案和诊疗常规,提供技术咨询,指导开展科学研究和科技攻关工作。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确定全区监测点,建立监测网络,及时掌握、分析、报告疫情动态,提出防治对策;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承担实验室检测任务;负责疫情现场处置,指导全区做好疫点处理工作;对基层卫生院防保医生开展业务培训、指导和督查工作。
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督促落实辖区内监测点医疗机构做好疫情监测工作,及时上报监测信息;做好病人流行病学个案调查、样品采集工作,及时报告病例动态情况;承担疫情现场处置工作;确定密切接触者,督导开发区、示范区、乡镇、街道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成立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流程,将各项工作落实到人。加强消毒等预防工作,重视医务人员的自身防护,防止医源性感染;做好病例监测、筛选、报告;对有可疑症状的病人,在尚未明确诊断前要采取相应的临时隔离措施,预防疾病的传播。
1.定点医疗机构
成立专家组,负责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的会诊、收治,积极救治病人;每日向区卫生局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收治病人的动态情况;不断完善治疗方案,开展全区业务培训和指导。
2.非定点医疗机构
开展病人筛查,配合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转送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隔离治疗的留院观察病例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及处理工作。
3.监测点医疗机构
根据监测方案要求开展疾病监测和报告,对留院观察病例进行就地隔离治疗,每日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收治的留院观察病例动态情况。
(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卫生院)
做好辖区内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及病人出院后的随访工作,指导开展环境消毒和个人防护,开展居民健康教育。
(五)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
协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卫生院)做好非典防治的各项工作。开展健康教育,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及时发现和报告疫情。
(六)区医疗急救中心
组织专用救护车和急救人员,负责病人转运。
(七)卫生监督机构
开展医疗机构、公共场所的消毒隔离和传染病报告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疫情监测与控制
一、监测点设置与监测网络
(一)监测点设置
监测机构为全区乡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报告机构为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全区二、三级综合性医院为非典的监测点医院,区卫生局可根据疫情需要,适时调整监测点的设置。监测点医院要普遍开设发热门诊,并根据非典的疾病分类及诊断标准,开展病例监测,每日定时向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监测情况及收治病人的动态情况,实行零报告制度。
托幼单位、学校、商场、宾馆和饭店等,在非典防治工作期间,每日定时向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情。
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非典的疾病分类及诊断标准,开展病人筛选,发现有可疑症状的病人,及时向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二)监测网络
监测网络由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监测点医院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组成。
二、监测与控制工作的程序和内容
(一)监测信息报告与汇总
各监测点医疗机构和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区卫生局的安排,开展非典疫情的监测和报告。
报告流程和时限按《重庆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诊断、疫情报告流程》执行。
监测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非典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等资料的收集、分析与报告工作,并做到每日报告。
成立区非典检验检测实验室,由区卫生局指定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血清抗体、病毒抗原、病原基因的快速检测,病毒及细菌的分离、培养和鉴定,以及所有检测结果的汇总和报告。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在得出初步检验结果后,要立即报告区卫生局。
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掌握世界卫生组织、国外卫生部门、国家及有关省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关非典防治的信息资料和动态,报有关领导及各相关部门参阅。
(二)流行病学调查
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原则》,做好病人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由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填写《个案调查表》一式两份保存备查,并报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对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进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时,要追踪调查该病例的所有密切接触者,掌握密切接触者与病人的关系、与病人接触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做好记录并填写《密切接触者调查表》,当天报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原则》的要求,录入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流调资料并上报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由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保存备查。同时,填写《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通知单》,通知密切接触者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街道卫生院)实施医学观察。
留院观察病例在观察期满48小时,仍不能排除非典可能的,也要对此类留院观察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开展医学观察。
(三)病例的分类及判定
本区临床诊断病例由区卫生局组织流行病学、临床学和病原学等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组诊断后报市专家组确认;
首例疑似病例由区卫生局组织流行病学、临床学和病原学等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组诊断后报市专家组确认;
非首例疑似病例由区级专家组诊断确认;
医学观察对象由区卫生局组织流行病学、临床学和病原学等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组确认。
各级各类医疗单位不得擅自诊断非典临床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医学观察对象。
(四)病人隔离治疗
留院观察病例的处置:医疗机构发现留院观察病例时,要就地隔离治疗;尚不能排除非典可能的,转区定点医院隔离治疗。
留院观察病人通过临床鉴别诊断,排除非典临床诊断时,即可解除隔离。
(五)标本采集
当疫情处于二、三级时,医疗机构要按照《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体样品采集、保藏、运输和使用规范》对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采集痰液、血清、尸检肺组织等标本,并配合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病人的咽漱液、鼻咽拭子样品标本的采集工作。
当疫情处于一级时,医疗机构主要对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采集上述样品。
医疗机构将上述标本密封后,置于4℃环境保存,于采集后2小时内送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验。
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由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于隔离的第1天和第14天各采1份血液标本送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六)接触者的管理办法
1.密切接触者管理措施
发现密切接触者应立即采取隔离措施。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对隔离观察者进行基本情况和流行病学史调查后,视情况决定其进行入院隔离治疗还是家庭隔离观察。
(1)入院隔离治疗要求:按卫生部技术方案要求进行。
(2)家庭隔离观察要求:按卫生部技术方案要求进行。
(3)隔离期限2周。
(4)在隔离观察期间,所有被观察者不得外出活动。所需日常生活用品(食品、生活用品、药品、消毒品),由当地政府优惠提供,并指定专门服务人员负责。服务人员不得进入观察者家中,在递接物品时应使用塑料袋,穿工作服,戴口罩及一次性手套,被观察者的废弃物应用专门的污物处理袋包装,经消毒后与生活垃圾一起处理。
(5)医学服务人员每日督促被观察者测量体温,指导开展必要的日常消毒,并询问症状,填写调查表格;一旦出现临床症状,立即上报,及时将患者转至就近医院隔离诊治。
(6)医学服务人员由基层卫生机构防保人员组成,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其进行技术指导,并汇总本辖区内家庭隔离病人情况,上报区卫生局。
(7)采取隔离管理措施和随访困难时,可请当地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2.随访对象的管理措施
(1)随访对象:学校集中组织赴疫区实习、考研、讲学、出差返涪人员;组团到疫区旅游的返涪人员;疫区经商、打工来(返)涪人员等流动人员;非典病例或疑似病例的一般接触者。
(2)采取家庭隔离、随访,主要随访被隔离观察者的一般情况、体温。
(3)由所在地防保医生在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具体进行,并向其报告随访情况。
(4)隔离、随访期限2周。
3.有关术语的界定
密切接触者和一般接触者判定标准按《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执行。
对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的密切接触者,以及观察期满48小时仍不能排除非典可能的留院观察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按照《重庆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隔离治疗及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实施方案》执行医学观察。
(七)交通卫生检查站管理办法
1.一般性车、船的交通检疫由交通卫生检查站负责检疫。110转办、市民举报即将开行或行进中的车船上有发热病例时,由交通主管部门和停靠地医疗机构负责检疫。
2.检疫中发现的发热病人,应立即转至卫生部门指定的留验站医院或就近医院隔离治疗。
3.对发热待诊病人的接触者,应仔细排查,做好检疫登记(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方式和身份证号、有无症状等基本信息)后,由停靠地实行交通卫生检疫的卫生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予以放行。
(八)消毒处理
医院门诊、急诊、病房和放射科、转运病人的专用救护车、病人住所、公共场所的消毒处理工作要按照《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卫生部公共场所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消毒指导原则》、《卫生部公共场所、学校、托幼单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性消毒措施指导原则》执行。
若非典病人死亡,原则上应对其尸体立即火化。必要时,医疗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对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做进一步医学检查。
(九)疫点、疫区确定及控制措施
1.疫点、疫区的划分
(1)疫点。疫点是指出现非典病人的所在地,一般是指患者生活、工作的场所。疫点应根据流行病学指征进行划定。
(2)疫区。疫区根据非典疫情可能波及的范围、疫点的地理位置、水系分布、交通状况、自然村落等划定。一般在农村以一个村或几个村、一个镇或毗邻镇,在城市以一个或几个居委会或一个街道为范围划定疫区。
非典疫情控制紧急措施和疫区的确定与解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 25条、第 26条执行。
2.疫点的处理原则
(1)坚持“早、小、严、实”的处理原则。
(2)疫点的消毒:认真做好随时消毒和终末消毒,特别注意确诊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分泌物和日常生活用品以及室内空气的消毒。仔细调查临床确诊病人和疑似病人,对其近期内可能污染过的地方和物品进行消毒。
(3)排查密切接触者,采取紧急控制措施。
(4)开展健康教育与卫生宣传。
3.疫区的处理
(1)加强卫生宣传教育和爱国卫生运动。
(2)开展疫情主动监测。当地干部和医务工作者应每天到辖区进行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并报告疑似疫情。
(3)加强学校、公共场所以及集市贸易的监督和管理。
(4)限制人群流动,禁止大型聚会,防止传染源扩散。
4.各部门职责
(1)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相关部门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实施各项工作措施。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疫点、疫区密切接触者(同班、同室)的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采样、病原学或血清学检测,指导当地群众进行疫点内外环境的消毒,协助健康教育机构开展疫点、疫区内的卫生知识宣传,组织、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以重点人群为主的疫情主动监测。
(3)医疗机构负责疫点、疫区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开展辖区内疫情主动监测工作。协助健康教育机构开展疫点、疫区内的卫生知识宣传。
(4)公安部门负责疫点、疫区的人流物流管理工作,协助卫生部门和交通部门开展疫点、疫区的交通检疫工作。
(5)交通部门负责设立交通检疫站,协助卫生检疫部门对过往车辆及人员进行检疫,保障检疫人员和物资的快速运转。
(6)当地政府、民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疫点、疫区密切接触者生活必需品的保障和群众的教育宣传工作。
(7)健康教育机构负责健康教育宣传工作。
5.疫点、疫区的撤消
疫点内密切接触者达到最长医学观察期限14天,无病例发生。
内外环境经彻底终末消毒后,由疫区政府提出申请,经区政府批准撤消。
三、非典热线电话设置
(一)区卫生局非典防治电话:72224295
(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咨询电话:72222843、72224645,24小时疫情报告电话:72222843
(三)部分医疗机构咨询电话:
区中心医院: 72226382 区二人民医院:72872202
区三人民医院:72104050 清溪中心卫生院:72714880
蔺市中心卫生院:72110999 龙潭中心卫生院:72118108
马武中心卫生:72733174 珍溪中心卫生院:72170244
新妙中心卫生院:72702620 焦石中心卫生院:72743036
白涛中心卫生院:72706725
第四章 疫情分级及处置程序
根据非典疫情变化,将疫情分为四级。即:四级(蓝色警戒)、三级(黄色警戒)、二级(橙色警戒)、一级(红色警戒)。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进行处置。
一、四级疫情控制目标及处置程序
(一)定义
四级(蓝色警戒)是指全国发生非典疫情,本区发现1例医学观察病例,存在传入或发生的可能。
(二)控制目标
四级疫情控制目标是防止传入。
(三)组织指挥
发生四级疫情事件的所在地指挥部负责统一协调指挥当地非典防治工作,同时向区卫生局报告。
(四)处置程序
1.发生疫情后,区指挥部启动非典防治预案,确定、实施监测方案,加强监测。
2.区交委组织在连接疫区的公路国道、省道入境地设立交通卫生检查站,卫生部门协助对来自疫区的公共客运车辆及其人员进行检疫。
3.区交委组织对来自疫区的客运车辆、船舶实行进入我区第一站(港)前的疫情报告制度。
4.卫生部门指导有关部门对发现有可疑病人的受检车辆、船舶进行消毒。
5.区卫生局负责督促、指导疫情发生地的疫情监测、医疗救治和进一步明确诊断,并指定设立交通留验站。
6.经区指挥部批准后,由区卫生局发布疫情警告,开展防治知识教育。
7.根据疫情变化,经区指挥部批准后,由区卫生局宣布解除疫情或疫情升级。
二、三级疫情控制目标和处置程序
(一)定义
三级(黄色警戒)是指周边区县发生非典疫情,本区1个乡镇(开发区、示范区、街道)发现1例输入性疑似病例,但未发现临床诊断病例。
(二)控制目标
三级疫情控制目标是把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防止疫情扩散和继发感染。
(三)组织指挥
发生三级疫情事件的所在地指挥部负责统一协调指挥当地非典防治工作,及时向区卫生局、区非典防治办报告,由区卫生局、区非典防治办向市卫生局、市非典防治办报告。
(四)处置程序
1.区非典防治办启动全区非典防治预案,公布疫情。
2.区卫生局负责每天向区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疫情。
3.区指挥部全面启动非典防治预案,确定、实施监测方案,加强监测。
4.经市卫生局批准后确定疫点,区指挥部组织卫生、公安和有关部门及单位采取控制性措施,按消毒技术规范进行消毒,限制疑似病例及临床诊断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活动范围,隔离并进行医学观察(14天)。经医学观察排除的人员,给予有薪假期。
5.区交委组织在连接疫区的公路国道、省道入境地设立交通卫生检查站,卫生部门协助对入境的公共交通客运车辆及其人员进行检疫。
6.区交委组织对来自疫区的客运车辆、船舶停靠的主要车站、港口均设立交通卫生检查站,卫生部门协助对旅客进行检疫。
7.卫生部门指导有关部门对受检的车辆、船舶进行消毒。
8.区卫生局负责督促、指导疫情发生地对疑似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开展调查、采样、检验工作,并指定医院设立交通留验站。
9.区卫生局组织对疑似病例收入定点医院隔离治疗,检查和指导医疗机构落实预防医源性感染控制措施。
10.经区指挥部批准,区非典防治办根据疫情变化,宣布解除疫情或疫情升级。
三、二级疫情控制目标和处置程序
(一)定义
二级(橙色警戒)是指全区已发现1例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或2-3个乡镇(开发区、示范区、街道)同时发生输入性非典疑似病例,全区有出现继发病例的可能。
(二)控制目标
二级疫情控制目标是遏止疫情蔓延扩散。
(三)组织指挥
发生二级疫情事件后区指挥部具体负责协调指挥全区非典防治工作,同时向市卫生局、市非典防治办报告。
(四)处置程序
1.区指挥部启动全区非典防治预案,公布疫情。
2.区卫生局负责每天向区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疫情。
3.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劝阻非必需性的公众聚会活动,减少公共娱乐活动。
4.发生疫情所在地指挥部以基本活动单元为主,实施停课、停工或停业措施;两例及两例以上病例发生,以单位和学校为主,实施停课、停工或停业措施。
5.发生疫情所在地指挥部组织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疑似病例及临床诊断病例的密切接触者限制在家庭或指定地点内进行隔离观察;劝阻疫区内非密切接触者外出;劝阻非疫区人员进入疫区。
6.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停课、停工、停业以及可能污染的区域实施消毒措施。
7.区交委组织在全区公路国道、省道入境地设立交通卫生检查站,卫生部门协助对入境的所有车辆及其人员进行检疫。
8.区交委在长途汽车站、港口设立交通卫生检查站,卫生部门协助对旅客进行检疫。
9.卫生部门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全区所有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进行定期消毒。
10.区指挥部根据疫情变化,宣布解除疫情或疫情升级。
四、一级疫情控制目标和处置程序
(一)定义
一级(红色警戒)是指全区已发现2例以上非典临床诊断病例、5例以上疑似病例,或发生继发病例。
(二)控制目标
一级疫情控制目标是降低发病率,减少死亡率,提高治愈率,防止事态恶化。
(三)组织指挥
区指挥部全面启动工作,由指挥长统一指挥。
(四)处置程序
1.全面启动区指挥部工作,公布疫情。
2.区卫生局负责每天向市卫生局和区政府报告疫情。
3.全区动员,群防群控,加强社区、村组和家庭对疫情的监控,及时发现和报告可疑病例,迅速、有效地控制传染源。劝阻市民到疫区出差、旅游。
4.区政府宣布在全区范围内停止公众聚会活动和公共娱乐活动。
5.区教委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在局部区域或全区范围内停课,并采取相应隔离管制措施。
6.发生疫情所在地指挥部会同区卫生局报请区政府批准后,确定疫区,由区指挥部公布,并组织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封锁疫区。出现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的单位停工、停业。
7.区交委组织在全区所有公路入境地设立交通卫生检查站,卫生部门协助对入境的所有车辆及其人员进行检疫。
8.区交委在长途汽车站、长途客运港口设立交通卫生检查站,卫生部门协助对旅客进行检疫。
9.卫生部门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所有公共交通客运工具及其他受检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进行消毒。
10.市卫生局根据疫情变化,宣布解除疫情。
第五章 医疗救治
一、病人收治原则和方式
(一)监测点医疗机构
监测点医疗机构发现不能排除非典可能者,应立即报告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判断;经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调查后,立即报请区级防治专家组进行会诊。认为不能排除非典可能的,报请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市级医疗专家组会诊;确认为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的,由区卫生局通知区急救中心使用专用救护车转送区定点医院隔离治疗;经会诊认为是留院观察病例的,由监测点医疗机构就地隔离治疗。未经会诊不得直接将病人送入定点医院。
(二)非监测点医疗机构
非监测点医疗机构发现不能排除非典病例者,应立即请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判断;经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调查认为不能排除非典可能的,由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区卫生局报告,并将流调和临床资料报请区卫生局组织区级医疗专家组会诊;在专家组会诊结果未下达前,用专用救护车将病人转送当地监测点医疗机构就地隔离治疗。
(三)定点医疗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主要收治非典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
(四)特殊情况
1.外籍人员中发现的非典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直接送区定点医疗机构收治,或报重庆市卫生局处置。
各医疗机构在就诊中发现不能排除非典可能的外籍病人,应立即报告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经初步调查不能排除的,应立即报告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区卫生局应急指挥部。区卫生局应急指挥部要组织专家组进行会诊,经会诊仍不能排除的,使用专用救护车转送定点医院隔离治疗。同时进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并采取消毒隔离等措施。
2.各类学校发现可疑症状病人,学校医院或保健科要做好筛查工作。设置校医院的学校,按照非监测点医疗机构的病例处置流程执行;未设置校医院的学校,要将病人直接转至当地医院诊治;收治医院按照监测点医疗机构的病例处置流程执行。
二、定点医疗机构设置
确定涪陵中心医院、区三人民医院为首选定点医疗机构。
区卫生局可根据疫情变化,酌情指定部分有条件的二级医疗机构为扩充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前告知应当设置的床位数及其他基本要求,做好病人的收治准备。
离境出国人员需到区卫生局确定的涉外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身体检查后,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健康证明。
三、治疗原则及出院标准
非典的临床诊断标准、推荐治疗方案和出院诊断标准,参见《重庆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疗流程图》、《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重庆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推荐治疗方案》、《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和推荐治疗方案补充说明》、《重庆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中医药防治技术方案一预防部分修订方案》、《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中、重症患者指导性治疗方案》、《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出院参考标准》。
四、病人动态报告和转归报告
定点医疗机构收治非典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后,每天要向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病人动态情况;病人病情发生明显变化时,要及时报告。
监测点医疗机构收治非典留院观察病例后,每天要按时向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病人动态情况;病人病情发生明显变化时,要及时报告,必要时请定点医疗机构专家会诊。
五、院内交叉感染控制和医务人员防护
区卫生局要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认真执行《重庆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治医院消毒隔离及医务人员防护方案》。医疗机构要认真完善非典诊治消毒隔离措施,加强医务人员的自我防护,防止院内交叉感染。
第六章 信息与发布
一、健全常态疫情报告机制
充分利用现有的疾病监测和报告体系,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法定传染病报告网,加强疫情监测,将报告网络系统由现有的区、乡延伸到村级,在村级设立专人报告制度。规范对非典的报告和资料汇总,提升全区非典监测报告的准确性、敏感性,形成准确快捷、系统完整的疫情防治指挥、报告、处置信息体系。
医疗卫生机构、交通卫生检疫站等监测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非典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局报告;区卫生局接到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向区政府报告,并同时向市卫生局报告。区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非典疫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也不得授意他人隐瞒、缓报和谎报。
接到非典疫情报告后,区卫生局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二、信息收集
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收集国内外非典疫情动态和防治工作情况,同时应及时向国家卫生部门、周边省市了解全国和周边地区的疫情动态信息。
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做好疫情监测和相关信息的收集工作,及时掌握辖区内非典及相关疾病的疫情动态情况。
三、信息汇总与分析
区卫生局指定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分析国内外和我区周边地区的非典疫情动态以及本区发病动态情况,对外籍人员、学生等特殊人员要做专题分析,提出技术对策,报区卫生局。区卫生局要根据非典的流行特征及疫情在国内外及本区的发展动态,以及疾病是否传入、是否形成传播链、是否发展为暴发或流行等基本特征,对本区疫情情况进行分级,确定疫情级别,并采取相应措施。
四、信息报告与发布
医疗机构向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卫生局报告的非典疫情信息,应包含医学观察病例、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
区卫生局向区政府报告的非典疫情信息,应包含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医学观察对象。
区政府向市政府报告的非典疫情信息为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流行病学和疫情控制处理情况。
必要时,由区指挥部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
非典疫情信息发布的内容包括:非典疫情级别、疫情发生时间、地点、发病人数,应急处理措施,健康教育及防护方法等。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真实和全面。
五、信息保密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关本区非典疫情信息,由区卫生局经市卫生局批准后,在区委宣传部统一组织下发布,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及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泄露疫情信息。所有涉及疫情信息的资料均需注明“秘密”字样,并按保密要求妥善保管、处置。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实施非典防治工作中,要注意保护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的隐私权。
六、文件资料收集与存档
按照《档案法》和《保密法》的要求,编写防治工作大事记,确定专人负责对涉及非典的各种文件、声音资料、病案资料的文字、数据和影像资料等进行收集整理和存档。
第七章 保 障
一、政策保障
(一)依法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非典的监控、报告、隔离、治疗和解除。
(二)督导检查
区指挥部定期开展工作督导,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督导,使非典防治的各项政策、措施得到全面、及时的贯彻落实。
(三)经费支持
区财政部门要落实购置预防控制疾病所需药物、医疗器械、防护用品、应急物资费用以及病人诊断、治疗、医学观察所需费用。
区医保部门要协助落实参保病人的诊断、治疗、医学观察期间的医疗费用。
对患病的城乡贫困居民,由区政府提供医疗救助,医疗机构不得拒收。
(四)强制执行
在对病人和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治疗和观察时,若病人或密切接触者拒绝合作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 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由公安部门协助有关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五)有薪假期
密切接触者经医学观察排除非典的,其隔离和接受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处理。劳动保障、人事部门对此应作出相应规定。非典防治一线医务人员由政府安排专门地方休养。
(六)责任追究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建立严格的非典防治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不按照规定履行非典防治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党员、干部纪律管理规定追究责任。
二、物资及技术保障
(一)物资保障
区经委、商委、药监局等部门应相互配合,组织本地企业做好非典防治所需药品、器械及疫情控制所需消毒药品、现场处理所需防护用品等物资的生产和储备工作。
(二)车辆保障
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准备疫情处理车2辆,区卫生监督所准备卫生监督车2辆,医疗急救中心准备急救车4辆,负责病人的现场处置、卫生监督和病人转运工作,所有车辆由区卫生局统一调度。
(三)科研支持
非典的病因、流行规律目前均未明确,在病因学、流行病学、防治对策、临床治疗、实验室检测等方面尚有许多亟待攻克的领域。非典的科学研究涉及多部门、多学科,要在区科委的支持下,以区卫生局为主体,组织各方力量,集中优势,密切协作,查找病因,开展控制疫情的科学研究工作。
三、人员保障
区、乡级医疗救护、疫情处理、实验室检验等非典防治应急处理队伍要积极开展业务培训和演习演练,以增强应急处置能力。对非典防治医疗卫生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各级政府应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在非典防治工作中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非典防治工作致病、致残和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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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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