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庆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预案(试行)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3]14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预案(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二十日
目录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二部分 组织领导及职责
第三部分 疫情监测与控制
第四部分 医疗救治
第五部分 信息与发布
第六部分 保障
第七部分 疫情分级及处置程序
第一部分 总 则
一、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疫情,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二、本预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见附件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见附件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典预防和控制工作的通知》和卫生部有关非典防治技术方案及《重庆市灾害事故应急处置总体预案》编制。
三、非典防治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依法管理、统一指挥、部门协作、分级负责、科学防治、群防群控、加强防护、督导检查、责任追究的原则,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迅速控制疫情在本市的传播和蔓延。
四、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辖区内涉及非典的预防和控制工作。预案应当根据非典疫情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第二部分 组织领导及职责
一、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全市非典防治应急处置指挥部暨大规模流行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市长任总指挥,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副总指挥。指挥部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厅、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市外办、市经委、市教委、市科委、市旅游局、市商委、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交委、重庆铁路分局、民航重庆市管理局、市劳动保障局、市人事局、市药监局、市财政局、市农办、市外经贸委、市计生委、市爱卫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驻渝部队等部门、群团和军队的主要负责人组成。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非典防治办),具体指挥、组织、协调全市非典防治工作,并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建立相应的应急处置指挥部和办公室,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的非典防治工作。
二、相关部门职责
(一)市政府办公厅:协助市长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全市非典防治的重要政策性文件,协调市级各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中央驻渝企事业单位以及驻渝部队共同做好非典防治工作,负责收集非典防治的各种信息,并向市领导及国务院报告。
(二)市非典防治办:负责非典疫情暴发或流行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做好指挥部的各项保障工作。
(三)市卫生局:负责制定预防和控制非典的各项技术方案;负责确定监测点及监测网络,及时掌握疫情动态;负责组建由卫生管理、流行病学、临床医学、检验检测等专家组成的专家组;组建、培训由流行病学、临床医学、实验室检验、卫生监督、环境消毒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应急处置队伍和医疗急救队伍,落实病人的隔离救治措施,做好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及实验室检测工作;对疫情现场进行卫生处置,提出疫情控制措施并监督落实;确定新闻发言人,及时通报疫情,开展健康教育,保护易感人群,防止疫情扩散;协同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区县政府开展应急处置,确保在指挥部统一指挥下,高效、有序地开展卫生防病和医学救护工作。必要时,提请市政府对疫区采取紧急控制措施。
(四)市公安局:按照指挥部指令,协助卫生及有关部门及时封锁可疑区域,做好疫点、疫区等封锁现场的治安管理工作;搞好交通疏导,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以及病人迅速送达医院;对不予配合的隔离治疗病人和进行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可依法协助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五)市委宣传部:按照非典防治新闻报道规定,协调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六)市外办:负责与驻渝领事馆等涉外机构的协调、沟通工作;负责协调在渝外籍人员的非典防治工作;协助市委宣传部等部门为外国媒体提供必要的服务。
(七)市经委:及时组织生产防护设施和用品,做好应急药物器械的供应和储备。
(八)市教委:负责做好学校、托幼单位的健康教育工作;协助落实学校、托幼单位内的各项疫情控制措施;按分级临时紧急控制措施的相关要求,落实学校、托幼单位停课、停学等措施。
(九)市科委:组织科技力量协作攻关,支持对非典预防控制、临床治疗、实验室检验等各项科学研究。
(十)市旅游局:负责做好外出旅游人员的健康教育,必要时劝阻或限制本市人员到疫区旅游;督促涉外宾馆、饭店做好日常性预防消毒和客人的监测工作。
(十一)市商委:必要时协助搞好商品物资的供应。
(十二)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加强对出入境人员传染病监测体检和国境口岸检验检疫工作,发现有可疑症状的病人,及时做好临时隔离工作,并通报卫生部门;对病人的接触者、污染物及其污染区域立即进行严格彻底的消毒处理。
(十三)市交委、重庆铁路分局、民航重庆市管理局:督促运输单位协助卫生检疫部门落实交通卫生检疫等各项预防措施,发现有可疑症状的病人及时报告卫生部门;必要时协助疏散人员、运送救援物资。
(十四)市劳动保障局、市人事局: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密切接触者在医学观察期间的各项工资待遇。
(十五)市药监局:负责督促药品、试剂的贮备,负责药品质量监管,协助市经委提供药械保障。
(十六)市财政局:负责筹集防治经费,及时审批和拨付有关资金,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七)市农办:负责农业部门和农村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
(十八)市外经贸委:组织进口国内紧缺的药品、器械、防护用品等物资,积极争取国际组织对非典防治处理的技术及物资援助,组织做好市内外资企业非典防治工作。
(十九)市计生委:发挥计划生育信息网络作用,协助做好疫情报告工作,配合卫生部门做好非典防治工作。
(二十)市爱卫办: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普及健康教育科普知识,提高广大市民防病能力。
(二十一)重庆警备区:组织协调驻渝部队做好非典防治和支援地方工作。
(二十二)第三军医大学:参与非典预防和医疗救治,参加有关非典防治的技术攻关。
(二十三)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组织广大职工、共青团员、妇女和儿童协助各级政府做好非典防治工作。
三、卫生专业队伍网络及职责
组建市、区县两级卫生专业队伍网络,具体由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专家组等组成。其各自职责如下:
(一)市级防治专家组
由市级各医疗卫生单位、驻渝部队医院卫生管理、医学、公共卫生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全市非典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的诊断,论证各项技术方案和诊疗常规,提供技术咨询,指导开展科学研究和科技攻关工作。(见附件3:《重庆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疗专家组工作职责》)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确定全市区县监测点,建立监测网络,及时掌握、分析、报告疫情动态,提出防治对策;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承担实验室检测任务;负责疫情现场处置,指导区县做好疫点处理工作;对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业务培训、指导和督查工作。
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督促落实辖区内监测点医疗机构做好疫情监测工作,及时上报监测信息;做好病人流行病学个案调查、样品采集工作,及时报告病例动态情况;承担疫情现场处置工作;确定密切接触者,督导街道、乡镇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成立由院长负责的医院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建立院内工作流程,将各项工作落实到人。加强医疗机构内的消毒等预防工作,重视医务人员的自身防护,防止医源性感染。做好病例监测、筛选、报告。对有可疑症状的病人,在尚未明确诊断前要采取相应的临时隔离措施,预防疾病的传播。
1.定点医疗机构
成立专家组,负责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的会诊、收治,积极救治病人;每日向市卫生局报告收治病人的动态情况;不断完善治疗方案,开展业务培训和指导。
2.非监测点医疗机构
开展病人筛查,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转送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隔离治疗的留院观察病例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及处理工作。
3.监测点医疗机构
根据监测方案要求开展疾病监测和报告,对留院观察病例进行就地隔离治疗,每日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收治的留院观察病例动态情况。
(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做好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及病人出院后的随访工作,指导开展环境消毒和个人防护,开展居民健康教育。(见附件4:《重庆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社区综合性预防措施》)
(五)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
协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做好非典防治的各项工作。开展健康教育,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及时发现和报告疫情。
(六)市医疗急救中心
组织专用救护车和急救人员,负责病人转运(见附件5:《重庆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转运规定》)。
(七)卫生监督部门
开展医疗机构、公共场所的消毒隔离和传染病报告的监督检查(见附件6:《重庆市处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卫生监督工作预案》)。
第三部分 疫情监测与控制
一、监测点设置与监测网络
(一)监测点设置
监测机构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报告机构为市和区县疾病控制机构。全市所有二、三级综合性医院为非典的监测点医院。市卫生局可根据疫情需要,适时调整监测点的设置。监测点医院要普遍开设发热门诊,并根据非典的疾病分类及诊断标准,开展病例监测,每日定时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监测情况及收治病人的动态情况,实行零报告制度。
托幼单位、学校、商场、宾馆和饭店等,在非典防治工作期间,每日定时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非典的疾病分类及诊断标准,开展病人筛选,发现有可疑症状的病人,及时向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二)监测网络
监测网络由市和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监测点医院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组成。
监测网络流程
市卫生局
监测点
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相关部门和单位
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监测点医疗机构
非监测点医疗机构
*指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及其他省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
二、监测与控制工作的程序和内容
(一)监测信息报告与汇总
各监测点医疗机构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市卫生局的安排,开展非典疫情的监测和报告。(见附件7:《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系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控制预案》)
报告流程和时限(见附件8:《重庆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诊断、疫情报告流程》)。
监测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市卫生局有关规定,做好全市非典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等资料的收集、分析与报告工作,并做到每日报告。
成立市非典专门检验检测实验室,由市卫生局指定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血清抗体、病毒抗原、病原基因的快速检测,病毒及细菌的分离、培养和鉴定,以及所有检测结果的汇总和报告(见附件9:《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实验室生物安全操作指南》)。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在得出初步检验结果后,要立即报告市卫生局。
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掌握世界卫生组织、国外卫生部门、国家及有关省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关非典防治的信息资料和动态,报有关领导及各相关部门参阅。
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国境口岸发现有非典可疑症状的病人时,应立即通报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市卫生局。
(二)流行病学调查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原则》(见附件10),做好病人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留院观察病例由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填写《个案调查表》一式两份,报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保存备查。
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会同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进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并填写《个案调查表》一式两份,由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别保存备查。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对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进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时,要追踪调查该病例的所有密切接触者,掌握密切接触者与病人的关系、与病人接触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做好记录并填写《密切接触者调查表》,当天报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原则》的要求,录入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流调资料并上报国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由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保存备查。同时,填写《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通知单》,通知密切接触者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实施医学观察(见附件11:《重庆市疫区返乡民工监测指导原则》)。
留院观察病例在观察期满48小时,仍不能排除非典可能的,也要对此类留院观察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开展医学观察。
(三)病例的分类及判定
本市临床诊断病例由市卫生局组织流行病学、临床学和病原学等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组确认;
首例疑似病例由市卫生局组织流行病学、临床学和病原学等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组确认;
非首例疑似病例由市级专家组确认;
医学观察对象由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流行病学、临床学和病原学等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组确认。
(四)病人隔离治疗
留院观察病例的处置:二、三级医疗机构发现留院观察病例时,要就地隔离治疗;其余医疗机构发现留院观察病例时,由区县人民医院(或区县卫生局指定医院)收治,尚不能排除非典可能的,转市定点医院隔离治疗(见附件13:《重庆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隔离治疗及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实施方案》)。
留院观察病人通过临床鉴别诊断,排除非典临床诊断时,即可以解除隔离。
(五)标本采集
当疫情处于二、三级时,医疗机构要按照《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体样品采集、保藏、运输和使用规范》(见附件14)对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采集痰液、血清、尸检肺组织等标本,并配合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病人的咽漱液、鼻咽拭子样品标本的采集工作。
当疫情处于一级时,医疗机构主要对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采集上述样品。
医疗机构将上述标本密封后,置于4℃保存,于采集后2小时内送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验。
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由密切接触者所在疾控机构于隔离第1天和第14天各采1份血液标本送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六)接触者的管理办法
1.密切接触者管理措施
发现密切接触者应立即采取隔离措施。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对隔离观察者进行基本情况和流行病学史调查后,视情况分别进行入院隔离治疗或家庭隔离观察。
(1)入院隔离治疗要求:按卫生部技术方案要求进行。
(2)家庭隔离观察要求:按卫生部技术方案要求进行。
(3)隔离期限2周。
(4)在隔离观察期间,所有被观察者不得外出活动。所需日常生活用品(食品、生活用品、药品、消毒品),由当地政府优惠提供,并指定专门服务人员负责。服务人员不进入观察者家中,在递接物品时应使用塑料袋,穿工作服,戴口罩及一次性手套,被观察者的废弃物应用专门的污物处理袋包装,经消毒后与生活垃圾一起处理。
(5)医学服务人员每日督促被观察者测量体温,指导开展必要的日常消毒,并询问症状,填写调查表格;一旦出现临床症状表现,立即上报,及时将患者转至就近医院隔离诊治。
(6)医学服务人员由基层卫生机构防保人员组成,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其进行技术指导,并汇总本辖区内家庭隔离病人情况,上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7)采取隔离管理措施和随访困难时,可请当地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2.随访对象的管理措施
(1)随访对象:学校集中组织赴疫区实习、考研、讲学、出差返渝人员;组团到疫区旅游的返渝人员;疫区打工返渝人员;非典病例或疑似病例的一般接触者。
(2)采取家庭隔离、随访,主要随访被隔离观察者的一般情况、体温。
(3)由所在乡镇防保医生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具体进行,并向其报告随访情况。
(4)隔离、随访期限2周。
3.有关术语的界定
密切接触者和一般接触者判定标准按《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见附件15)执行。
对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的密切接触者,以及观察期满48小时仍不能排除非典可能的留院观察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按照《重庆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隔离治疗及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实施方案》(见附件13)执行医学观察。
(七)交通卫生检查站管理办法
1.一般性车、船、飞机的交通检疫由交通卫生检查站负责检疫。110转办、市民举报即将开行或行进中的车船飞机上有发热病例时,由交通、铁路、民航主管部门防疫站或停靠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检疫。
2.检疫中发现的发热病人,应立即转至卫生部门指定的留验站医院或就近医院隔离治疗。
3.对发热待诊病人的接触者,应仔细排查,做好检疫登记(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方式和身份证号、有无症状等基本信息)后,由停靠地卫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予以放行(见附件16:《重庆市交通卫生检查站工作规范》和附件1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地区返(来)渝人员监督工作的通知》。
(八)消毒处理
医院门急诊、病房和放射科、转运病人的专用救护车、病人住所、公共场所的消毒处理工作要按照《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见附件17)、《卫生部公共场所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消毒指导原则》(见附件18)、《卫生部公共场所、学校、托幼单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性消毒措施指导原则》(见附件19)执行。
原则上,对病人尸体应立即火化(见附件20:《重庆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遗体处理预案》)。必要时,医疗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对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做进一步医学检查。
(九)疫点、疫区确定及控制措施
1.疫点、疫区的划分
(1)疫点。疫点是指出现非典病人的所在地,一般是指患者生活、工作的场所。疫点应根据流行病学指征进行划定。
(2)疫区。疫区根据非典疫情可能波及的范围、疫点的地理位置、水系分布、交通情况、自然村落等划定。一般在农村以一个村或几个村、一个镇或毗邻镇,在城市以一个或几个居委会或一个街道为范围划定疫区。
非典疫情控制紧急措施和疫区的确定与解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 25条、第 26条执行。
2.疫点的处理原则
(1)坚持“早、小、严、实”的处理原则。
(2)疫点的消毒:认真做好随时消毒和终末消毒,特别注意确诊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分泌物和日常生活用品以及室内空气的消毒。仔细调查临床确诊病人和疑似病人,对近期内可能污染过的地方和物品应进行消毒。
(3)排查密切接触者,采取紧急控制措施。
(4)开展健康教育与卫生宣传。
3.疫区的处理
(1)加强卫生宣传教育和爱国卫生运动。
(2)开展疫情主动监测。当地干部和医务工作者应每天到辖区进行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并报告疑似疫情。
(3)加强学校、公共场所以及集市贸易的监督和管理。
(4)限制人群流动,禁止大型聚会,防止传染源扩散。
4.各部门的职责
(1)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各部门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实施各项工作措施。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疫点、疫区密切接触者(同班、同室)的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采样、病原学或血清学检测,指导当地群众进行疫点内外环境的消毒,协助健康教育机构开展疫点疫区内的卫生知识宣传,组织、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以重点人群为主的疫情主动监测。
(3)医疗机构负责疫点、疫区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开展辖区内疫情主动监测工作。协助健康教育机构开展疫点疫区内的卫生知识宣传。
(4)公安部门负责疫点疫区的人流物流管理工作,协助卫生部门和交通部门开展疫点、疫区的交通检疫工作。
(5)当地政府、交通部门负责设立交通检疫站,协助卫生检疫部门对过往车辆及人员进行检疫,保障检疫人员和物资的快速运转。
(6)当地政府、民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疫点、疫区密切接触者生活必需品的保障和群众的教育宣传工作。
(7)健康教育机构负责防病知识的健康教育宣传工作。
5.疫点、疫区的撤消
疫点内密切接触者达到最长医学观察期限14天,无病例发生。
内外环境经彻底终末消毒后,由疫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撤消。
三、非典热线电话设置
(一)市卫生局全国统一非典防治电话:95120
(二)市疾控中心咨询电话:68818120、68803120,
24小时疫情电话:68812969
(三)部分医疗机构咨询电话:
重医大附一院:68811360 重医大附二院:63832133
重医大儿童医院:63632756-3528 市一院:63834126
市二院:49864553、49863914 市三院:63515265
市急救中心:63854632、63861880 市胸科医院:65503604
市六院:62837945、62834034 市八院:63851228、63605467
市肺科医院:67851611 市传染病医院:65312124、65414232
市妇幼保健院:63846175、63846280 市肿瘤医院:65311341
市中山医院:63515796 市中研所:63513369
西南医院:68754475-8008
(四)英文咨询电话
市急救中心双语电话:“120”
市卫生局:67706550 重医大附一院:13018319795
重医大儿童医院:13628371623 市疾病控制中心:63866766
西南医院:66775321 市胸科医院:13883855441
第四部分 医疗救治
一、病人收治原则和方式
(一)监测点医疗机构
监测点医疗机构发现不能排除非典可能的,应立即报告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判断;经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调查认为不能排除非典可能的,应立即报请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市级医疗专家组进行调查、会诊。经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市级医疗专家组会诊认为是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的,由市卫生局通知市急救中心使用专用救护车转送市定点医院隔离治疗;经会诊认为是留院观察病例的,由监测点医疗机构就地隔离治疗。未经会诊不得直接将病人送入定点医院。
(二)非监测点医疗机构
非监测点医疗机构发现不能排除非典病例的,应立即请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判断;经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调查认为不能排除非典可能的,由辖区中心医院专家组会诊;经中心医院专家组会诊仍不能排除的,由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立即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并将流行病学和临床资料报请市卫生局组织市级医疗专家组会诊;在专家组会诊结果未下达前,用专用救护车将病人转送当地监测点医疗机构就地隔离治疗。
(三)定点医疗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主要收治非典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同时组成专家组,负责本院非典的会诊工作(见附件21:《重庆市发热门诊、隔离病房、定点医院设置标准》)。
(四)特殊情况
1.外籍人员中发现的非典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由西南医院、重医大附一院负责收治。
各医疗机构在就诊中发现不能排除非典可能的外籍病人,应立即报告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经初步调查不能排除的,应立即报告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经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调查仍不能排除的,应立即报告市卫生局应急指挥部。市卫生局应急指挥部要组织专家组进行会诊,经会诊仍不能排除的,使用专用救护车转定点医疗机构医院隔离治疗。同时,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会同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并由区县疾病控制机构采取消毒隔离等措施。
境外就医问题,按《重庆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离境就医工作的规定》(见附件22)办理。
2.儿童中发现的非典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由重医大儿童医院收治。
3.各类学校发现的有可疑症状的病人,校医院或保健科要做好筛查工作。设置校医院的学校,按照非监测点医疗机构的病例处置流程执行;未设置校医院的学校,要将病人直接转至区县中心医院诊治;区县中心医院按照监测点医疗机构的病例处置流程执行。
二、定点医疗机构设置
确定市胸科医院、市传染病医院、三峡中心医院、涪陵中心医院为首选定点医疗机构。西南医院、重医大附一院、重医大儿童医院、市二院、市九院、黔江区人民医院、綦江县人民医院为备用定点医疗机构。
市卫生局可根据疫情变化,酌情指定部分有条件的三级、二级医疗机构为扩充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前告知应当设置的床位数及其他基本要求,做好病人的收治准备(见附件23:《重庆市卫生资源及调配》)。
离境出国人员需到市卫生局确定的涉外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身体检查,并出具健康证明。
三、治疗原则及出院标准
非典的临床诊断标准、推荐治疗方案和出院诊断标准,参见《重庆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疗流程图》(附件24)、《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附件25)、《重庆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推荐治疗方案》(附件26)、《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和推荐治疗方案补充说明》(附件27)、《重庆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中医药防治技术方案一预防部分修订方案》(附件28)、《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中、重症患者指导性治疗方案》(附件29)、《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出院参考标准》(附件30)。
四、病人动态报告和转归报告
定点医疗机构收治非典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后,每天要向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病人动态情况;病人病情发生明显变化时,要及时报告。
监测点医疗机构收治非典留院观察病例后,每天要按时向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病人动态情况;病人病情发生明显变化时,要及时报告,必要时请定点医疗机构专家会诊。
五、院内交叉感染控制和医务人员防护
市卫生局要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认真执行《重庆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治医院消毒隔离及医务人员防护方案》(见附件31)。医疗机构要认真完善非典诊治消毒隔离措施,加强医务人员的自我防护,防止院内交叉感染。
第五部分 信息与发布
一、健全常态疫情报告机制
充分利用现有的疾病监测和报告体系,发挥计划生育信息网络作用,实现资源共享,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法定传染病报告网,加强疫情监测,将报告网络系统由现有的市、区县延伸到乡级,同时,在村级设立专人报告制度。规范对非典的报告和资料汇总,提升全市非典监测报告的准确性、敏感性,形成准确快捷、系统完整的疫情防治指挥、报告、处置信息体系。
医疗卫生机构、交通卫生检疫站等监测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非典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区县卫生局报告;区县卫生局接到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报告,并同时向市卫生局报告。区县政府和市卫生局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卫生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非典疫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也不得授意他人隐瞒、缓报和谎报。
接到非典疫情报告后,市和区县卫生局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二、信息收集
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收集国内外非典疫情动态和防治工作情况,同时应及时向国家卫生部门、周边省市了解全国和周边地区的疫情动态信息。
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做好疫情监测和相关信息的收集工作,及时掌握辖区内非典及相关疾病的疫情动态情况。
三、信息汇总与分析
市卫生局指定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分析国内外和我市周边地区的非典疫情动态以及本市发病动态情况,对外籍人员、学生等特殊人员要做专题分析,提出技术对策,报市卫生局。市卫生局要根据非典的流行特征及疫情在国内外及本市的发展动态,以及疾病是否传入、是否形成传播链、是否发展为暴发或流行等基本特征,对本市疫情情况进行分级,确定疫情级别,并采取相应措施。
四、信息报告与发布
医疗机构向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非典疫情信息,应包含医学观察病例、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
市卫生局向市政府报告的非典疫情信息,应包含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医学观察对象。
市政府向卫生部报告的非典疫情信息为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流行病学和疫情控制处理情况。
根据卫生部的授权,市卫生局负责向社会发布本市非典疫情信息。必要时,由市指挥部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见附件32:《重庆市非典型肺炎新闻宣传采访有关规定》)。
非典疫情信息发布的内容包括:非典疫情级别、疫情发生时间、地点、发病人数,应急处理措施,健康教育及防护方法等。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真实和全面。
五、信息保密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关本市非典疫情信息,由市卫生局经市政府批准后,在市委宣传部统一组织下发布,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及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泄露疫情信息。所有涉及疫情信息的资料均需注明“秘密”字样,并按保密要求妥善保管、处置。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实施非典防治工作中,要注意保护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的隐私权。
六、文件资料收集与存档
按照《档案法》和《保密法》的要求,编写防治工作大事记,确定专人负责对涉及非典的各种文件、声音资料、病案资料的文字、数据和影像资料等进行收集整理和存档(见附件33:《重庆市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医学观察病例病案管理规范》)。
第六部分 保 障
一、政策保障
(一)依法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非典的监控、报告、隔离、治疗和解除。
(二)督导检查
市和区县指挥部定期开展工作督导,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督导,使非典防治的各项政策、措施得到全面、及时的贯彻落实。
(三)经费支持
市和区县财政部门要落实购置预防控制疾病所需药物、医疗器械、防护用品、应急物资费用以及病人诊断、治疗、医学观察所需费用。
医保部门要协助落实参保病人的诊断、治疗、医学观察期间的医疗费用。
对患病的城乡贫困居民,由政府提供医疗救助,医疗机构不得拒收。
(四)强制执行
在对病人和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治疗和观察时,若病人或密切接触者拒绝合作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 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公安部门协助有关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措施(见附件34:《重庆市因非典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处置预案》)。
(五)有薪假期
密切接触者经医学观察排除非典的,其隔离和接受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处理。劳动保障、人事部门对此应作出相应规定。非典防治一线医务人员由政府安排专门地方休养(见附件35:《重庆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一线医务人员休养及休养场所管理细则》)。
(六)责任追究
市政府、区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严格的非典防治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不按照规定履行非典防治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二、物资及技术保障
(一)物资保障
市经委、市商委、市药监局等部门应相互配合,组织本地企业做好非典预防、治疗等工作所必须的治疗、抢救药品、器械及疫情控制所需的消毒药品、现场处理的防护用品等物资的生产和储备工作(见附件36:《重庆市储备药品调用简化程序》)。
9.卫生部门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全市所有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进行定期消毒。
10.市指挥部根据疫情变化,宣布解除疫情或疫情升级。
四、一级疫情控制目标和处置程序
(一)定义
一级(红色警戒) 是指全市已发现10例以上非典临床诊断病例、20例以上疑似病例,或发生继发病例。
(二)控制目标
一级疫情控制目标是降低发病率,减少死亡率,提高治愈率,防止事态恶化。
(三)组织指挥
发生一级非典疫情时,市指挥部全面启动工作,由指挥长统一指挥。
(四)处置程序
1.全面启动市指挥部工作,公布疫情。
2.市卫生局负责每天向卫生部和市政府报告疫情。
3.全市动员,群防群控,加强社区、村组和家庭对疫情的监控,及时发现和报告可疑病例,迅速、有效地控制传染源。劝阻市民到疫区出差、旅游。
4.市政府宣布在全市范围内停止公众聚会活动和公共娱乐活动。
5.市教委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在局部区域或全市范围内停课,并采取相应隔离管制措施。
6.发生疫情所在地区县指挥部会同市卫生局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确定疫区,由市指挥部公布,并组织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封锁疫区。出现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的单位停工、停业。
7.市交委组织在全市所有省界公路入境地设立交通卫生检查站,协助卫生部门对入境的所有车辆及其人员进行检疫。
8.市交委、重庆铁路分局、民航重庆市管理局、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长途汽车站(含主要货场)、长途客运港口(含滚装货运码头)、火车站(含主要货站)和机场设立交通卫生检查站,协助卫生部门对旅客进行检疫。
9.卫生部门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所有公共交通客运工具及其他受检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进行消毒。
10.市指挥部在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宣布解除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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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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