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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2018.04.15 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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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合政[1997]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部署、省属在肥单位,驻肥部队、各大专院校:

为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顺利实现我市“九五”期间和2010年环境保护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 明确目标,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

我市环境保护的总体目标是:1999年,本辖区内工业废水达标排放;到2000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省规定的指标内,基本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的趋势。

具体目标是:到2000年,巢湖、董铺水库饮用水源水质分别达到国家《城市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Ⅱ类,南淝河、十五里河水质达到《合肥市地面水功能类别划分》规定的标准;城市空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建成区噪声达标区覆盖率达到40%。

到2010年,全市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城乡环境质量进一步提高,基本实现生态环境良性循环。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要把环境保护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要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的职责,坚持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环境保护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和及时解决辖区内环境保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并形成制度。要切实加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把环境保护工作作为评价各级政府和考核各级政府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之一,对环保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环境保护任务或不履行法定义务而造成环境污染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授予各种荣誉称号,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权;对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问题或污染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 突出重点,深入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

按照“加快环道建设,实施环水工程,做好环保工作”的总体部署,我市“九五”期间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着力解决城乡饮用水源污染,城市交通、建筑施工噪声和饮食娱乐服务业污染及由烟尘、汽车尾气造成大气污染问题。

按照以上目标和任务,“九五”期间我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重点是实施一项根本性措施和十项环保工程。

一项根本性措施是:全面推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十项环保工程是:

1、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1997年底王小郢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全面竣工;2000年完成城市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对不能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生活污水,使用地埋式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进行处理。

2、实施南淝河(部分河段)、环城河污水截流工程,确保环城水体达到景观要求。

3、消除叉车公司黑烟、水泥厂粉尘污染;淘汰一环内燃煤、燃重油锅炉;饮食服务娱乐业禁止原煤工作服烧、燃重油,改用清洁燃料并推广使用油烟净化装置。

4、结合经济结构调整,加快污染企业转产搬迁,实现二环内基本无工业污染的目标。

5、加快城市燃气设施建设,城市气化率达到70%;积极推广集中供热。

6、加速汽车尾气污染治理,逐步推广使用无铅汽油。到2000年,市区内所有尾气超标的汽车均要安装净化装置;整治交通噪声,建成区实行交通噪声管制,禁鸣喇叭。

7、推广可自然降解的快餐盒和农膜,基本消除“白色污染”。

8、发展城市园林事业,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5%。

9、积极开展工业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生活垃圾的处理,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95%,生活垃圾处理率达到的100%。

10、加强环境生态工程建设,控制农药、化肥、农膜等对农业和水源的污染。三县一郊要各建设5个环境生态工程的示范村镇。

三、坚决控制新污染,加快治理老污染

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要提高技术起点,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严禁采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设备和工艺。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污染防治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运行的“三同时”制度。

严格把好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关,实行环保第一审批权。凡未经环保部门审查或经审查否决项目,有关部门不予立项、批地、贷款、供电、供水和发放营业执照。凡违反,擅自批准建设对环境有污染的项目,必须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审批人的责任。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严禁境外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向我市转移。

建设单位要坚持“以新带老”,所有建设项目要一并治理老污染,确保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规定的指标内。

要加大对污染源的治理力度。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执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并持有环境保护行政部门颁发的排污许可证。对辖区内现有超标排污单位,各级政府要责令其在1至3年内完成治理任务,达标排放;逾期未完成的,坚决依法实行关、停或转产。

对市政府已取缔、关停的污染严惩“十五小”企业,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死灰复燃;未按规定执行的或擅自恢复生产的,要追究有关县(区)政府及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发展乡镇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规、严禁新建“十五小”企业。

四、建立环保资金筹措机制,切实增加环保资金投入

加大环保投入是实现环保目标的重要保证。“九五”期间,要逐步提高全市环保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到本世纪末,力争所占比重达到1.5%。

保证环保投入的逐年增长,拓宽资金渠道,建立长期、稳定的环保投入保障机制。

建立环境污染专项资金。市政府决定,从1997年起,建立市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并随财政收入增长逐年增加。该基金主要用于全市重点污染防治工程补助,由市环保局统一安排使用,市财政监督。各县、郊区也要相应拿出部分财力,建立环保专项基金。

提高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城市建设投资中用于环保的比例。所有建设项目必须确保环保设施投资不留缺口。

污染治理项目及污染严重企业的转产和搬迁改造项目,享受市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进一步推动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开发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1996]27号)规定的优惠政策;凡涉及到征用土地的,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通知》(合政[1994]62号)《关于调整农房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1994]63号)的规定。

鼓励环境治理重大项目的合资、合作,积极利用外资。

依法足额征收排污费,并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污染治理。坚持“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依法征收饮食娱乐服务业、建筑施工噪声、二氧化硫、机动车辆尾气等超标排污费。

五、严格执法,强化环境监督管理

要建立健全我市环保法规体系,加快制定我市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严格做到依法行政。

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切实履行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强化对环境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政府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环境管理职责。各排污单位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停运或闲置环境保护设施造成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进一步加大环保执法力度,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水平。坚决扭转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加强环保执法检查,坚决查处社会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类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贪污追究其刑事责任。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环保产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实行环保产品“准销证”制度,逐步完善环保产品和环境工程的质量监督体系,规范环保产业市场。

六、依靠科技进步,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我市的科技优势,积极开展环境科学技术研究,重点研究节能降耗、清洁生产、污染防治等环保高新技术。要把环境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运用和产业化作为环保科技管理工作的中心任务,努力提高环境保护工作科学技术水平。

环保产业是国家优先支持发展的产业。市政府将着手制定鼓励和优惠政策,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市环保局要加强对环境保护产业的扶持、引导和管理,促进我市环境保护产业形成规模。

七、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环境意识

环境保护是一项利在当代,功在千秋的大业,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关键,也是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基础。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要面向决策者,面向企业界,面向青少年,面向全社会。市、县(区)党校和种类干部学校要把环境教育列入教学计划,对各级领导干部进行教育和培训,提高各级领导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能力;各企事业单位也要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作为职工培训的重要内容,以增强广大群众的环境意识。各级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在大、中、小学开发环境科学知识教育,力争本世纪末在中、小学普及环境教育,努力培养跨世纪的环境保护人才。新闻媒介要将环境宣传教育作为本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工作计划,广泛宣传党和国家的环保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时报道和表彰环境保护先进典型,公开揭露批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各级政府在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过程中,要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维护群众的环境权益。逐步建立群众参与机制,创造全社会都来关心和支持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市环保局会同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决定的执行情况,定期向市政府作出报告。

合肥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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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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