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印发上海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03年-2010年)的通知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沪府办发[2003]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03年-2010年)》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上海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03年-2010年)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结核病防治工作,控制结核病的传播和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划。
一、结核病流行与防治工作现状
结核病是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的经呼吸道传播的慢性传染病,为全球所关注。我国是世界上22个结核病高负担国家之一,结核病患者数量居世界第2位,结核病已被国家列为重点控制的重大疾病之一。
解放以来,在各级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经过50余年卓有成效的防治,本市肺结核疫情由解放初期的全国最高降为全国最低。但是,在全球结核病疫情出现明显回升的大背景下,自1995年起,本市菌阳肺结核报告人数出现上升势头,死亡率位居传染病死亡率的首位。本市结核病疫情有这样几个特征:一是外来人员的结核病例增加明显,远高于本市居民的上升速度,到2002年已占本市结核病新登记病例数的42%,管理难度极大;二是老年结核病已占新登记病例总数的30%以上,且合并症多,治疗难度大;三是多耐药结核病的增加使结核病治愈变得更加复杂;四是艾滋病和结核病双重感染的潜在威胁需引起高度重视。因此,必须加强结核病防治力度,全面有效地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把结核病对人民健康的危害以及对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二、结核病防治工作指导原则
(一)政府领导、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卫生部门管理,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
(二)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强肺结核病人发现和肺结核病人定点治疗工作。
(三)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依托社区,落实病人的督导管理和健康教育。
(四)全面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提高防治效果。
(五)加强结核病防治的宣传培训,提高市民健康知识知晓度和主动就诊的意识。
(六)实行肺结核治疗费用“收、减、免”政策,控制传染源。
三、总体目标
(一)建立和完善适合本市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机制。
(二)到2005年,全市以区(县)为单位实行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的覆盖率达到100%;到2010年,以社区/乡镇为单位,覆盖率达到100%,并不断提高内涵质量。
(三)按照《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的要求,完成本市肺结核病人治疗人数。
四、结核病防治工作指标
(一)到2005年,各级医疗机构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筛查落实率达到90%,到2010年达到95%。
(二)到2005年,非结核病指定医疗机构对可疑肺结核及肺结核病人的转诊率、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归口诊治率达到90%以上,到2010年达到95%。
(三)到2005年,新发现活动性肺结核病患者由居住地社区(乡、镇、村)负责督导管理的覆盖率达到80%,到2010年达到85%。
(四)到2005年,新发现活动性肺结核患者规则治疗率达到90%,到2010年达到95%。
(五)到2005年,新发现活动性肺结核患者的治愈率达到85%,到2010年达到85%以上。
(六)到2005年,街道(乡镇)全科医生及督导化疗管理人员结核病防治知识培训率达到100%;全民结核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达到60%。到2010年,全民结核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达到80%。
五、结核病防治主要技术措施
(一)健全结核病防治网络,提高结核病防治能力
根据预防归口、功能对应、防治结合、归口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不断加强本市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及结核病防治网络的建设,充实和稳定结核病防治专业技术队伍,提高防治技术水平。
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全面承担结核病防治的业务管理和协调职能,组织实施辖区内结核病控制工作的各项技术措施。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掌握全市结核病疫情动态,拟定防治对策,制定本市结核病防治工作和实验室检验质量控制规范,进行人员培训,为各类防治机构提供技术指导,组织开展防治工作督导及防治效果的考核与评价。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充实结核病防治专业人员,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辖区内结核病防治的各项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和社区医护人员落实结核病防治的各项技术措施,并负责考核、评价防治工作效果。
结核病诊治指定医疗机构必须按照“谁治疗、谁管理”的防治工作原则,落实结核病人资料的规范管理,执行结核病标准化疗方案,加强对病人健康教育,实施定期配药、定期复查及服药监测等管理工作,确保治疗效果。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负责在本辖区居住的不住院期间结核病人的化疗督导管理及健康教育。对辖区内新发现的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必须明确专人承担化疗督导管理,使病人得到全程、规范治疗。高等院校、大型企业等要参照本市社区结核病人管理要求,落实本单位结核病人的化疗督导管理。
(二)积极发现和治疗肺结核患者
各级综合性医疗机构要在呼吸科医生中推行统一的结核病诊治指南,提高因症就诊者中传染性肺结核病人的发现率。要采取以痰涂片显微镜检查为主的病例发现方式,对疑似或确诊结核病人及时转诊;要有计划有组织的对艾滋病病毒感染人群、农村老年人群和其他高危人群开展结核病线索查病,以便主动、早期发现结核病人。
结核病诊治指定医疗机构要对有结核病症状或疑似肺结核患者,根据本身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有关要求,开展检查及治疗工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要全面实施化疗督导管理、落实家庭督导,确保规则服药。要做到发现一例、报告一例、登记一例、治疗一例、管理一例、治愈一例,有效控制结核病的传播。
(三)完善结核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
要充分利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积极推广应用现代网络信息传输技术,建立和完善结核病报告、登记、统计、监测、评价系统,将结核病防治信息作为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网建设的重要内容。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明确专人负责结核病的报告、登记、治疗和管理等信息资料的综合与分析,保证各类登记信息和统计资料的真实、可靠、及时、准确,掌握结核病疫情动态,为改进结核病防治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四)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按照逐级分类培训的原则,采用专业教育与在职培训相结合,利用岗位培训、继续教育等多种方式,及时开展培训。普及现代结核病控制新技术、新方法,积极培养学科带头人,不断提高结核病防治人员的素质,以保证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的成功实施。
(五)积极开展以提高全民结核病防治意识为内容的健康教育工作
把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作为科普宣传的重要内容纳入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坚持全民健康教育和重点人群教育相结合,在组织开展“世界防治结核病日”宣传活动的基础上,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信息、教育、交流,动员全社会力量,形成全民防治结核病的氛围。
各相关部门、社会团体和大众宣传媒体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积极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促进市民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增强结核病防治意识。
(六)加强应用性研究和交流合作
要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科学研究,将结核病应用性研究纳入科研计划,并给予资金支持。重点开展结核病流行病学、多耐药结核病的监测与治疗、结核菌与艾滋病毒双重感染的筛检与监测,以及结核病防治新技术、新方法等方面的研究。
要在人员培训、科学研究、资源共享等方面与国际国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开展合作与交流,建立起合作伙伴关系,吸收、借鉴、推广国内外先进的结核病防治技术以及成功经验,积极争取国际和国内的支持和援助,积极参与全球遏制结核病行动。
六、结核病防治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按照本规划要求,结合辖区情况,制定本地区的结核病防治实施计划;以政府投入为主,实行多方筹资,把结核病防治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保证规划目标的实现;要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结核病防治规划,加强对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断总结经验,研究解决问题,确保防治规划的落实。
(二)加强法制管理与监督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医师法》和《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全面实施《上海市肺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上海市结核病防治管理技术方案》,加大依法管理力度,逐步走向法制管理的轨道。
(三)加强部门合作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的规定,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把结核病防治工作列入本市健康促进委员会工作内容。
发展改革委要把结核病防治工作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项目,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发展改革委、卫生、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外来流动人口的管理,结合对外来流动人口政策调整,落实对外来流动人口的健康体检工作和劳动用工政策,确保早期发现外来流动人口中的结核病人,并落实治疗管理。
财政部门要对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制订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从项目的设立到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实行全程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卫生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卫生工作规划,把结核病作为重点疾病加以控制。要做好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结核病人的归口管理。
司法、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对羁押场所人员结核病的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制度,对发现的结核病人进行规范化治疗;对于解除羁押但尚未结束结核病规范治疗的人员,要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将其纳入管理网络。
教育部门要把防治结核病知识作为学校健康教育课程的一项重要内容,将结核病筛查纳入新生入学体检,并对发现的病人进行规范治疗和管理。
文广影视、宣传等部门要把结核病健康教育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利用所属宣传媒介,对广大群众提供公益性的防治结核病专题宣传教育服务。
民政部门要对符合救济条件的结核病患者家庭给予生活补助、救济。
其他部门、社会团体和各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配合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
七、结核病防治工作考核与评估要求
由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本辖区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结核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做好年度工作总结并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本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并上报有关部门。
各区(县)政府每年组织计划、财政、卫生等部门对本地区执行本规划情况、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解决问题并认真做好年度检查总结。
市政府将于2005年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2010年进行终期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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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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