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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

2018.04.30 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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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

发布部门: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益政办发[2003]1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市卫生局、市计委、市财政局制定的《益阳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七月九日

益阳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

市卫生局 市计委 市财政局(二○○三年一月十五日)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遏制结核病的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和《湖南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提出的目标,结合我市结核病流行与防治工作现状,制定本规 划。

一、结核病流行与防治工作现状

经过几十年艰苦防治,特别是卫V项目圆满结束后,我市结核病得到了初步控制。但该病仍在我市广泛流行,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已成为我市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据湖南省2000年全国结核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资料估算和我市调查结果,我市有活动性肺结核病人1.36万人,其中传染性肺结核病人约5400人,每年因结核病死亡670余人。肺结核病人80%在农村,是我市农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主要疾病之一。市委、市政府十分重视结核病防治工作。从1992年到2001年,我市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和地方配套资金实施了益阳市结核病控制项目。到2001年底,全市共免费发现和治疗管理活动性肺结核病人14729人,其中传染性肺结核病人13573人。治愈率从50%提高到90%以上。1999年安化县实施“湖南省农民结核病治疗救济基金”项目,免费发现和治疗新发涂阴肺结核病人共计233人,治愈率95.28%。两个项目的实施,使我市结核病疫情大幅度下降。到2000年,我市活动性肺结核患病率从1990年的766/10万下降至301.7/10万,涂阳患病率从170/10万下降至150.8/10万,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十分明显。

但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形势仍很严峻,任务艰巨。我市仍有一些特殊行业、特殊人群没有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DOTS策略);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结核病防治局面尚未形成;结核病防治知识的教育还不够普及;结核病防治能力不能适应预防与控制工作的需要;同时,流动人口的骤增、耐药结核病的蔓延、结核菌与艾滋病病毒的双重感染,加大了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难度。在今后10年,如不能全面有效地实现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我市结核病控制工作的成果难以巩固,将给国家和人民带来沉重的负担,严重制约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

二、指导原则

(一)政府负责、部门合作、社会参与,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

(二)实行分类指导,对贫困地区和贫困人群给予重点帮助。

(三)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积极发现和治疗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

(四)全面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落实肺结核病患者的归口管理和督导治疗。

(五)实行肺结核病治疗费用“收、减、免”政策。对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主要是涂阳和新发重症肺结核病患者)给予提供免费抗结核药物治疗。

三、总体目标

(一)建立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和全社会参与的结核病防治可持续发展机制。

(二)到2010年,全市以区县(市)为单位,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人口覆盖率达到100%。

(三)到2005年,全市累计发现和治疗传染性肺结核病病人1.34万人;到2010年达到2.69万人。

四、工作指标

(一)到2005年,肺结核病患者和可疑肺结核病症状者的转诊率达到90%;到2010年达到95%。

(二)到2005年,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的督导治疗覆盖率达到90%;到2010年达到95%。

(三)到2005年,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的规则治疗率达到90%;到2010年达到95%。

(四)到2005年,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的治愈率达到85%;到2010年达到90%。

(五)到2005年,村医生结核病防治技术培训率达到85%;到2010年达到90%。

(六)到2005年,全民结核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达到80%;到2010年达到95%。

五、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增强实施本规划的能力

进一步加强市、区县(市)、乡镇、村各级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明确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的职责和任务。市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对所辖区、县(市)结核病防治工作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质量控制、监督检查和管理评价等职责和任务;注意调整、充实结核病防治机制,稳定结核病防治专业队伍,提高结核病防治人员的防治技术和服务水平。区、县(市)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落实结核病防治规划,履行肺结核病患者诊断、治疗和管理的职责和任务。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积极配合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做好肺结核病患者的发现、登记、报告、转诊及危重患者的抢救工作。

(二)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发现和治疗肺结核病患者

因症就诊、转诊和因症推荐是发现肺结核病人的主要方式。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要在做好因症就诊发现病人的同时,采用因症推荐的方式,有计划地组织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进行检查;对贫困地区和边远地区可采用直接查痰方式,积极发现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各区、县(市)对高危人群、高发地区要有计划地组织肺结核病可疑症状者的检查。对出现肺部感染的艾滋病人和感染者要加强监测。对发现的活动性肺结核病人,要采用全国统一的标准化疗方案进行治疗。凡对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实施治疗的单位或个人,都要采取DOS策略,实施全程督导治疗管理。要坚持医生督导为主体,在没有医生督导的地区可采用经过培训的家庭成员或志愿者进行督查治疗管理,做到发现一例,报告一例,登记一例,治疗一例,管理一例,治愈一例,以有效控制结核病的疫情。

(三)健全结核病监测信息系统

要将结核病防治纳入卫生信息网络建设中,积极推广应用现代网络信息传输技术,建立和完善结核病统计、报告、监测、评价系统。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要认真做好结核病报告、登记、治疗和管理等信息资料的填写、收集、统计、分析与上报工作;要保证各类统计报表数字的真实、可靠、及时、准确,及时掌握本规划实施工作进度与质量,了解结核病疫情动态,不断改进结核病防治技术对策与措施。

(四)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按照逐级分类培训的原则,坚持专业教育与在职培训相结合,利用学校教育、岗位培训、继续教育等多种培训方式,积极开展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新技术、新方法的培训,努力培养学科带头人,逐步提高各级医疗服务和结核病防治人员的业务水平。

(五)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增进全民防治结核病意识

要把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作为科普知识宣传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健康教育规划。坚持全民健康教育与重点人群教育相结合,在每年3月24日开展“世界防治结核病日”宣传活动的基础上,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正常性的宣传工作。教育部门要完善学校健康教育教材,加强对学校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的督查,定期开展学校健康教育师资培训。各乡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在村民(居民)和职工中宣传结核病的防治知识,倡导科学的生活方式,提高全民防病意识和预防保健能力。各部门、社会团体和大众宣传媒体,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积极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和防治工作的重要性,达到促进全社会参与结核病控制,形成全民防治结核病的氛围,积极配合结核病防治工作者开展工作,提高全民整体健康水平的目的。

(六)开展应用性研究,增进防治效益

要加强结核病的科学研究,重点开展结核病流行病学、多耐药结核病的治疗与监测、社会学评价、结核菌等艾滋病毒双重感染以及对结核病防治新技术、新方法等方面的研究。要将结核病有关应用性研究纳入地方科研规划,给予资金支持。

(七)加强督导,保证工作质量

市对区县(市)每季度督导1次;县对乡(镇)每1-2月督导1次;乡(镇)对村卫生室和化疗督导员每月督导2次;各级督导均须到病人治疗现场进行抽查和督导。

(八)做好药品供应与管理

对涂阳肺结核病人(含重症涂阴病人),全市统一使用国家项目办规定的板式组合包装药品,同时要创造条件推广使用抗结核复合制剂。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要根据每年的结核病人发现任务,做好抗结核药品采购计划。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的药品分割必须手续齐全,帐物相符。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把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根据本规划提出的目标,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结核病防治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断总结经验,研究解决问题,确保防治措施的落实。

(二)加强法制管理与监督

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大依法管理力度。加强对各类医疗卫生、厂矿、企业、农(林)场、监狱、学校等单位的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执法监督,落实结核病防治的归口管理,完善疫情报告、监测和信息管理系统,落实结核病有效治疗方案,使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逐步走向法制管理的轨道。

(三)加强部门合作

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计划部门要把结核病防治工作列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项目,按照基本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

财政部门要对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从项目的设立、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实行全程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对社会捐赠的结核病防治资金、物资等要按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卫生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卫生发展规划,把结核病作为重点疾病加以控制。负责对本地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实施与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肺结核病人的归口管理。

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抗结核病药品的审批和监督检查,规范抗结核药品的销售和使用(乡、村级医疗单位和个体诊所不得自行销售抗结核病药品),保证抗结核药品的质量。

新闻宣传、广电部门要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传和广泛的健康教育,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

教育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编入中、小学相关教材,作为学校健康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

劳动保障部门要把肺结核病诊断与治疗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畴,对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肺结核病患者的医疗费用,由所在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支付。

民政部门要对符合救济条件的肺结核病患者家庭给予生活救济。

政法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对被羁押、收容人员开展结核病的检查和治疗,并纳入地方政府的结核病防治工作规划。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要充分发挥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

(四)加大经费投入,保证规划目标的实现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结核病防治经费投入的力度,把解决结核病防治经费问题纳入议事日程。2002年-2008年,在实施世界银行贷款、英国赠款益阳市结核病控制项目期间,采取世界银行贷款、英国赠款及地方配套等渠道加大经费投入。我市2002年-2006年发现、登记的传染性肺结核病人,中央财政免费提供抗结核药物。各级财政要认真研究,做好项目的贷款和配套工作,根据公共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把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以保证规划目标的实现。

(五)加强考核管理

各级政府要根据本规划制定分类评价指标体系,为考核评价结核病防治的工作目标、指标与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效果提供科学依据。要认真落实年度自查、总结和检查督导制度。各级政府要逐年对本辖区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自查,并作好年度总结,报益阳市结核病控制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市项目办将每年对各区县(市)、各部门执行规划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定期召开市结核病控制项目领导小组会议,通报情况,总结交流经验,促进规划的落实。

在规划实施中期(2005年),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通过现场考察、回顾,分析实施规划以来所取得的成果,对规划预期目标的实现程度、技术策略进行客观的评价。在规划最后一年(2010年),进行终期评估,对规划目标实现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分析,客观评价取得的成就、经验和教训,对如期实现规划目标和工作指标的区县(市)及部门和结核病防治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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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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