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苏发[1993]17号)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环境污染急剧恶化的势头得到遏制,环境状况基本保持稳定。但是,由于我省人口密集,资源短缺,经济增长,环境保护的形势仍然严峻,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和固体废物污染还在发展,如不引起高度重视和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必将影响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大精神和我国环境与发展十大对策,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争取环境质量到本世纪末,有较大改善,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切实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
加强环境保护是九十年代改革和建设的十大任务之一,关系到国家的整体利益、民族的长远利益、人民的根本利益。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保护环境的重 要性和紧迫性,把这一涉及全局的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真正作为一项基本国策来对待,确保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环境保护作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必须与经济建设同步发展。在进行经济和社会发展决策时,要正确处理环境与发展的关系,实行可持续发展战略,将环境保护的目标和措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在考核政府经济工作和干部政绩时,要把环境保护列为重要内容。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环境保护工作,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认真解决环境与发 展事业中的实际问题。各级政府要建立在政府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群众参与,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体制;要定期向同级党委、人大和上一级政府汇报环保工作,自觉接受党委的领导、人大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以及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
二、依法强化环境监督管理
当前和今后几年,各级政府要认真执行国务院[1993]18号文件,把加强环保执法检查列为工作重点,开展经常性的执法检查活动,严厉打击严重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各级党委、人大、政府要支持环保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权,并强化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的监督。各地、各部门要加强规章制度的清理,凡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要抓紧制定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规定和办法。各地要继续推行环保目标责任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深化、发展和完善。
三、加强环境管理机构建设
我省人口稠密、资源贫乏、经济发展迅速,环保工作面临的任务十分繁重、艰巨。因此,在政府机构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中,环境保护作为政府的基本职能将更加突出。要根据精干、高效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和加强市、县环境管理部门。为加强现场执法监督和检查,省、市、县应设立环境监理站,乡镇应根据实际情况单独或分片设立环境监理站(所),作为县(市)级环保部门的基层派出机构。在各级环境监测站,推行标准化建设,提高监测质量。同时,要进一步提高环保队伍的整体素质、依法行政水平、工作效率、服务质量和参与综合决策的能力。
四、疏通和拓宽资金渠道,增加环保投入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做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环境保护资金的综合平衡,并纳人政府预算,要从地方财政中拨出专款用于污染防治;对国家已规定的用于环境保护资金渠道,必须不折不扣地保证落实;对环境污染治理、废物综合利用和自然保护等社会公益性项目,要在投资、信贷、税收、价格等方面予以优惠和扶持;在原材料、能源生产地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基金。各级环保、财政部门要收好、管好、用好排污水费和超标排污费,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和挪用;对小型燃烧设施排放烟尘、汽车排放居气、环境噪声污染以及工业燃煤排放二氧化硫,征收排污费。企事业单位新建、扩建和改造项目污染防治措施建设资金的相应部分应用于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要积极争取国外环境保护贷款。随着经济实力增强,逐年增加环保投入。到本世纪末将我省环保资金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提高到1%,使环保工作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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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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