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布部门: 青海省
发布文号: 青办字[2003]28号
青办字[2003]28号
各州市地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军区,省委各部委,省直各机关单位,各人民团体:
我国部分地区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切实加强非典型肺炎的预防、治疗和控制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省委、省政府多次召开会议,专门研究和部署我省的预防工作,我省卫生部门和其他有关方面也作了大量艰苦的工作。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近来全国非典型肺炎病例持续增长,流行范围有扩大的趋势,形势十分严峻。针对这一情况,根据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全省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加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我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也关系到我省对外形象。随着“青海郁金香节”、“东西部经贸洽谈会”、“环青海湖国际公路自行车赛”等重要活动的日益临近,如何切实加强我省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对促进全省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树立良好的对外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各地区、各部门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的高度,从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高度,从维护我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全省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沉着应对、措施果断,依靠科学、有效防治,加强合作、完善机制”的总体要求,继续把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大紧迫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实。
二、进一步明确各级领导的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和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指示精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一系列决策和工作部署上来。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地区的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要亲自抓、负总责,及时主持研究防治预案及措施,直接掌握疫情发生发展的情况,协调解决防治工作的有关问题。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防疫工作的负责同志,要坚守工作岗位,在今后一段时间里一般不要出差,遇有特殊情况必须出差的,要按规定事先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领导,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一线,靠前指挥,进一步加大督促检查力度,抓紧研究和解决防治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牢牢掌握工作主动权。
三、建立防疫工作统一领导机制
各地党政军群机关单位及企事业单位的防治工作,实行由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的工作机制。省委、省政府已成立省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委副书记、省长赵乐际担任组长,省委副书记宋秀岩、副省长邓本太任副组长,有关单位负责同志作为成员,建立了以省政府主管副秘书长为召集人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省有关部门的预防、控制和治疗工作,并成立了由省卫生厅牵头的全省非典型肺炎救治工作小组。各州市地也要成立由各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参加的防疫工作领导小组,统管本地区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当地的医疗卫生资源和医务人员队伍,不论单位归属,均由当地党委、政府统一指挥调度,实行资源整合、有效利用。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层层落实责任制。卫生主管部门要全力以赴,统一调配各方面的医疗队伍,积极救治患者,提高治疗水平,改善医疗服务,做好救治工作;民航、铁路、公路交通等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分兵把守,严密监控,一旦发现病例,立即采取措施,切断疫病传播渠道;各机关、单位和社区要密切注视疫情动向,发现情况,及时报告;各级财政部门对疫情疫病防治、救助、科研等方面所需经费,要给予大力支持和妥善安排,特别是要为防治工作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防护用品等;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向群众广泛宣传疫病防治和科普知识,提高群众的自我保护能力,同时要注意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优势,动员和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加强宣传舆论引导,消除疑虑,稳定人心。
四、切实采取措施,千方百计地控制疫情的扩散和蔓延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在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要畅通疫情报告指挥渠道,各级政府要建立政府领导值班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工作中要突出“四早”,即“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一旦发现疫情,要及时掌握,并采取果断措施有效治疗,尽快控制疫情的扩散和蔓延。要加强对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的监控和防范,对人口密集的地区和单位,特别是学校、部队、机关、社区、医院、宾馆、电影院、飞机场、火车站、公共汽车站等公共场所,要坚决采取消毒措施,铁路、公共汽车站、飞机场和学校等地方,还要设立“留验站”,发现病人及时隔离。要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所有医疗机构都要加强疫情监测,及时准确地核实疫情,如实报告当地有关部门,由当地政府统一收集汇总,每日向省卫生厅报告,并按照规定由省卫生厅定期统一向社会公布,绝不允许缓报、瞒报和漏报。对因工作不力不能准确掌握疫情或有意隐瞒疫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地区、部门负责人的责任。要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依法管理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凡发现非典型肺炎患者,要及时采取严密措施,立即就地隔离治疗和观察,并向当地防疫部门报告。各州市地要向社会公布“留验站”、定点医院病区的电话号码,特别是发现疫病的地方,要增加定点医院并扩大专门病区,以方便患者就医。一旦发现输入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和疑似病例,无论是本地病人还是外地病人,有钱还是没钱,各定点医院要无条件地收治患者,对因生活困难难以支付医疗费用的患者,要实行免费治疗,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更不得将患者擅自转送外地。对因拒收患者而造成疫情扩散的地方和医疗机构,要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五、正确处理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与其他各项工作的关系
当前,我省正处于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时期,改革和发展的任务很重,但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第一位的。要正确对待因非典型肺炎给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把眼光放远一些,不要计较一时得失,全力以赴做好疫情防治工作。同时,要继续全面贯彻十六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今年的各项工作部署,统筹兼顾,合理安排,毫不放松地抓好经济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保持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良好势头,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努力把非典型肺炎造成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是对我省各级领导干部的一次严峻考验。省委、省政府相信,只要各地区、各部门领导高度重视,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团结一致,群策群力,群防群治,自觉主动地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讲大局,讲政治,讲稳定,讲科学,做到心中有数,沉着应付,加强防范,相互协作,相互支持,措施及时,落实有力,就一定能够做好全省非典型肺炎的监控和防治工作,经受住这次严峻的考验,确保我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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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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