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大工作力度切实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辽宁省府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2000]28号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加大工作力度切实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年五月十二日
关于加大工作力度切实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四次全会、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切实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巩固已有的工作成果,确保取得新的成效,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和主要任务
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要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的有关政策规定,围绕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和把社会医药费用不合理负担减下来的目标,突出重点,严字当头,强化管理,狠抓落实。
今年要实现的阶段性目标和主要任务:一是巩固和扩大取缔非法药品集贸市场的成果,防止反弹;二是严格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无证照或超范围生产经营药品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三是制售假劣药品、给予和收受回扣的案件得到严肃处理;四是继续降低药品的虚高价格,规范药品价格行为;五是强化医疗单位对药品和医疗服务的管理,开单提成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制度基本落实。
二、主要措施和时限要求
(一)巩固取缔非法药品集贸市场的成果,加强监管,防止反弹。继续加大清理整顿沈阳市南六地区药品经营企业整改工作的力度,积极稳妥地处理善后遗留问题。在5月底之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集中力量,坚决取缔无证照药品经营企业,严厉打击地下黑市交易行为,迁出异地经营企业;对继续出租柜台、擅自扩大经营面积的暂予保留企业,一律令其停业整顿;严肃查处保健品、医疗器械企业非法经营药品行为;规范药品经营秩序,务求取得明显成效。对限期内达不到整改标准的暂予保留企业和拒不搬迁的异地经营企业取消其重新换发证照资格。
(二)继续整顿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加强药品生产流通秩序的监管。要清理整顿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药店,凡无证照、证照不全或违反规定出租、出借、转让证照(包括出租柜台)、超证照范围经营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和纠正。严禁将药品批发企业承包或租赁给个人,个体经营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和批发业务。清理整顿药品广告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派驻辽宁的办事机构。清理销毁过期药品,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重新核发证照,切实解决药品生产企业重复建设和批发企业过多过滥问题;取消批零兼营方式,实行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分类监管。清理与医药购销方面有关的文件和规定,凡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或阻碍医药行业改革、发展的,要予以废止或修订。积极推动医药流通体制改革,倡导医药批发代理配送制和药品零售连锁经营制,稳步试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严肃查处医药购销中给予和收受回扣的违法违纪行为。
(三)继续规范药品(包括医院制剂)价格行为,降低定价偏高的药品价格。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的管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今年内要实行药品差别差率,高价值药品实行低差率,低价值药品实行高差率。全面实行药品明码标价制度,选择部分药品在包装上印刷药品零售价格。在药品销售中必须严格执行按照实际交易价格开具发票的规定,严禁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药品或者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继续做好药品价格登记(备案)和公布工作,从严审核政府定价成本,进一步降低政府定价药品中过高价格和企业自主定价药品的虚高价格。要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和医疗单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药品价格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保证药品价格管理政策落实到位。
(四)加强医疗单位对药品的管理,严格规范服务行为。要继续狠抓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和核定医疗单位药品收入、超收上缴制度的落实,坚决防止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与药品营销商发生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关系。严格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加强处方管理,实行医疗收费公开,严禁以开单费、处方费、统方费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继续规范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行为,积极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试点,开展“放心药房”活动。清理整顿私人诊所,切实解决好个体诊所以行医为名变相销售药品的问题。
三、组织领导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省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负责对这项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日常工作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
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抓紧作出具体安排,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要加强有关情况的信息沟通,协调动作,通力合作。巩固取缔沈阳南六地区变相药品市场成果,防止其反弹的工作,由沈阳市政府负责;清理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工作,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省经贸委、省工商局、省商业局配合;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重新核发证照工作,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具体方案,报省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联席会议审查;继续规范药品价格行为工作,由省物价局负责,省经贸委、省卫生厅、省商业局配合;查处药品购销中给予和收受回扣案件工作,由省工商局负责,省经贸委、省卫生厅、省商业局配合;继续加强对医疗单位采购药品和医疗服务行为的管理工作,由省卫生厅负责。省政府纠风办负责做好必要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牵头部门履行职责工作。各市、县(市、区)和相关部门要继续保持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做到思想不松,组织不散,工作只能加强不得削弱。
(二)要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严格责任追究的规定。各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以对国家高度负责的精神,带头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觉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要按照规定的目标和时限要求,切实把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明显成效。要选择一些重点地区和重点项目,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薄弱环节和治理中带有倾向性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措施和解决办法。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视察,加强依法监督和民主监督。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群众举报工作。要主动加强与新闻单位的联系与合作,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要把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纳入民主评议行风的重要内容。各市、县(市、区)和相关部门都要明确一名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建立和落实责任制,严格责任追究的规定。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执行规定不力,药品生产、经营、管理混乱和问题较多,治理工作进展迟缓的地区和单位,要组织力量进行重点督查,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要坚决依据责任追究的规定处理。省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联席会议将适时组派联合检查组上半年重点检查巩固取缔药品市场成果和有关专项清理整顿项目的进展情况,下半年对全面治理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对检查情况和典型案件的查处情况予以通报。
(三)要严格依法行政,加大案件查处力度。要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加大查处医药购销中违法违纪案件的力度,坚决纠正在惩处方面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重点查办非法开办药品市场、从事违反证照管理的生产经营活动、制售假劣药品、在药品购销中给予和收受回扣及违反国家药品价格政策的违法违纪行为,性质严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于重大假劣药品案件,还要公布制售假劣药品的企业厂长、经理名单,并不准以其名义注册新的企业。各有关部门对此要态度坚决,严肃查处,绝不能姑息迁就。
(四)要建立和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加强工作情况和信息的沟通。对于治理整顿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特别是对那些可能影响工作进程和社会安定的重大问题,查处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专项治理整顿目标的进展情况、有效做法、先进典型和主要成果等,要及时报送省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注意发现和及时总结推广从改革入手,坚持标本兼治,特别是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制度和解决“以药养医”问题,建立和实行药品分类管理、试行医药批发配送制、药品零售连销经营制,把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同部门和行业的业务管理紧密结合起来,从源头上治理和防范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的先进经验和有效做法,大力宣传领导重视、措施有力、治理成效显著的先进典型。各地区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将清理整顿工作情况于2000年11月底之前书面报送省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辽宁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辽宁省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
张榕明 副省长
刘克田 副省长
陈政高 副省长
金国生 省监察厅副厅长
胡才修 省经贸委副主任
田永祥 省卫生厅纪检组长
屈光生 省工商局副局长
赵希伟 省物价局副局长
张儒普 省商业局纪检组长
姚永瑛 省政府纠风办副主任
办公室主任 姚永瑛(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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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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