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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铁路机务部门机械动力设备鉴定办法

2018.05.30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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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铁路机务部门机械动力设备鉴定办法

第一条 铁路机务部门的机械动力设备(以下简称设备)是保证机车质量良好运用,实现铁路现代化的重要物质基础。为了正确掌握设备的技术状态,各铁路局(包括广铁(集团)公司,下同)机务部门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对设备进行一次质量鉴定。对于水电段、供电段的各种专用设备,均应分别按照给水、电力设备鉴定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条 设备鉴定是开展设备综合管理的一项主要内容,也是对设备的管理、使用、保养、检修和安全生产等工作的综合评定。它是一项技术性强、牵涉面广、细致复杂、任务量大的工作。各铁路局机务处、分局(含铁路总公司,下同)机务科要指定一名领导干部负责设备鉴定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三条 各段应成立由段级领导任组长,有干部、技术人员和工人参加的设备鉴定小组。设备鉴定要采取专业鉴定与群众鉴定相结合,鉴定与定期检修、整修、使用保养、红旗设备评比相结合的方法,制定设备鉴定和整修计划,配备必备的检测工具和仪器,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按时搞好设备鉴定工作。

第四条 每年4月至7月进行设备鉴定工作。各单位在设备鉴定工作结束后应进行总结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和找出存在的问题,制定提高设备质量的措施,切实贯彻执行。各铁路局对各段的设备鉴定工作要及时组织检查或验收,对在鉴定工作中和在设备管理、使用、保养、检修和安全生产等方面有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奖励,对做得差的要进行批评教育。

第五条 机务段于每年8月10日以前,将设备鉴定总结(含鉴定汇总表)分别报铁路分局和铁路局各1份,铁路分局于每年8月20日以前报铁路局1份,各铁路局于每年8月底以前将全局机务部门的设备鉴定总结(含鉴定汇总表)报送铁道部机务局1份。

第六条 凡属于设备管理范围并已登记在册的5个及以上系系(按机械或电气单项修理复杂系数计算,下同)的固资设备(以下简称主要生产设备),一般均应进行鉴定或评定。对部、局机务部门统一规定了设备鉴定标准的应进行鉴定,无鉴定标准的应进行评定。但是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除外:

一、未投入使用的;

二、已批准在本年内大修的;

三、已批准封存的;

四、已借出的;

五、已按规定提出报废申请的。

第七条 设备鉴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共3个等级。每年等级分甲、乙两项。甲项为设备的基本技术状态,如精度、能力等;乙项为设备的一般技术状态。在甲项或乙项的任何一条中的技术状态如有两个及以上的测定数据时,以最差的数据作为该条的评定依据。凡设备的某条技术状态达不到一、二两个等级中的甲项或乙项的规定时,则该条件为三级中的甲项或乙项。

第八条 评定设备的鉴定等级时,必须先评定甲、乙两项的单项等级,然后再评定其综合等级。设备鉴定的等级以综合评定等级确定。单项评定和综合评定规定如下:

一、单项评定:在评定甲或乙项的等级时,甲项或乙项中的评定项目必须有80%符合某等级的评定标准才能评为该等级。但是设备的主要精度(如金属切削机床的试件加工精度)、能力(如液压机的压力)达不到某等级标准时,虽有80%的检验项目符合某等级的标准,也不能评为该等级,而应根据设备的主要精度、能力评定等级。如某台普通车床的精度检验项目的实测精度有80%达到乙级精度,但试件加工后的实测精度只符合丙级精度,则该车床的甲项只能评为二级。

二、综合评定:按下表的规定办理;但当设备的技术状态危及安全生产时,一律评为三级,并应停止使用。

------------------------------------

|        单  项  评  定     |          |

|-----------------------|   综合评定   |

|   甲   项   |   乙   项   |          |

|-----------|-----------|----------|

|    一级     |    一级     |    一级    |

|-----------|-----------|----------|

|    一级     |    二级     |    一级    |

|-----------|-----------|----------|

|    一级     |    三级     |    二级    |

|-----------|-----------|----------|

|    二级     |    一级     |    二级    |

|-----------|-----------|----------|

|    二级     |    二级     |    二级    |

|-----------|-----------|----------|

|    二级     |    三级     |    三级    |

|-----------|-----------|----------|

|    三级     |    一级     |    三级    |

|-----------|-----------|----------|

|    三级     |    二级     |    三级    |

|-----------|-----------|----------|

|    三级     |    三级     |    三级    |

------------------------------------

第九条 各种鉴定设备一级等级中的乙项第一条统一规定为,一年内无设备事故;二级等级中的乙项第一条统一规定为,半年内无设备事故。

第十条 各种鉴定设备一级等级中的乙项第二条统一规定为,一年内使用人能认真执行有关规章制度,设备日常维护保养良好;二级等级中的乙项等二条统一规定为,一年内使用人能基本执行有关规章制度,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尚好。

第十一条 各种鉴定设备的乙项第三条统一规定为,附属电器质量。当附属电器质量评定为不合格时,该设备的乙项评为三级。附属电器评定办法:在主要项目中有一条或一般项目中有二条不合格,即定为该附属电器设备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设备评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共4个等级。评定项目分为设备的主要技术状态项目和一般技术状态项目。

评定办法规定如下:

一级:主要精度(能力)能达到原设备出厂标准;

二级:评定项目中的各条全部评为合格;主要项目各条评为合格,一般项目有一条评为不合格;

三级:主要项目中有1条及以上评为不合格;一般项目中有2条及以上评为不合格;

四级:评定时,设备技术状态达到报废程度的。

第十三条 一、二级设备为完好设备。主要生产设备完好率计算:

完好设备台数

主要生产设备完好率=-------------×100%

主要生产设备总台数

第十四条 机床附件是指所有登记在册的卡盘、中心架、跟刀架,交换齿轮、机用虎钳、分度头等等;机床工具是指所有登记在册的扳手、螺丝刀、油枪、油壶等等。

第十五条 机床精度的检验标准按《铁路机务部门金属切削机床修理和鉴定精度》,其项目不得少于以下规定:

一、立式车床

检验1.2.5.6.9.10.16.共7项。

二、普通车床

1.检验1.2.3.4.[5.]6.7.8.10.12.13.17.18.共13项。

2.检验1 在溜板全部行程上的运动曲线,甲、乙级精度只许凸;但丙级精度允许凹,其绝对值不能大于相应的甲级精度允差,同时使用包容线法取值时,丙级精度的座标值也不能大于丙级精度正值允差。

3.检验12 顶尖套端部,甲、乙级精度只许向上偏,但丙级精度允许向下偏,其绝对值不能大于相应的甲级精度允差;甲、乙、丙级精度只许向前偏。

4.检验13 甲、乙级精度只许尾座高,但丙级精度允许尾座低,其绝对值不能大于相应的甲级精度允差。

三、摇臂钻床

检验1.2.3.4.5.6共6项。

四、立式钻床

检验2.4.5.7.8.共5项。

五、外圆磨床

检验1.2.4.7.9.10.15.(1)共7项。

六、万能外圆磨床

检验1.2.4.7.8.9.10.[13.][14.]15.(1.2[3.])共10项。

七、内圆磨床

检验1.2.3.5.9.12.16.共7项。

八、卧轴矩台平面磨床

检验1.2.4.6.8.10.(1)共6项。

九、立轴圆台平面磨床

检验1.2.3.4.5.7.共6项。

十、卧轴圆台平面磨床

检验1.2.3.4.5.9.共6项。

十一、立式升降台铣床

检验1.2.3.4.6.8.9.10.11.12.14.共11项。

十二、卧式升降台铣床

1.检验1.2.3.4.6.7.8.9.10.12.14.17.共12项。

2.检验10a项,甲、乙级精度只许角尺上端向床身偏;但丙级精度允许向床身外侧偏,其绝对值不能大于相应的甲级精度允差。

十三、单柱刨床和龙门刨床

检验1.3.4.6.7.8.9.11.共8项。

十四、牛头刨床

检验1.2.3.[5.]8.9.共6项。

十五、插床

检验1.3.5.6.7.8.共6项。

十六、车轮车床

检验1.2.3.6.7.共5项

注:[]内项目为根据实际需要选定的项目。

第十六条 下列专用机床,在未规定作机床精度的检验项目以前,甲项只测定加工工件精度。能满足加工工艺要求的,其甲项评为一级;否则,评为三级。

一、动轮车床

二、动轮轴颈车床

三、动轮曲拐销车床

四、车轮轴颈车床

五、月牙板磨床

六、鞲鞴杆磨床

七、不落轮车轮车床

第十七条 属于鉴定范围内的符合简易、老旧设备条件的机床,甲项不做几何精度检验,只做工作精度检验。能达到丙级及以上精度时,其甲项只能评为二级。如不能测定工作精度时,要测定加工工件精度。能满足加工工艺要求的,其甲项评为二级;否则,评为三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按简易或老旧机床评定:

一、简易机床

1.未按国家标准图纸制造,也不符合验收标准的。

2.装配、铸造、加工质量等不符合工艺要求或局部简化的。

二、老旧机床

1.使用超过14年的机械动力设备为老旧设备。

2.虽按国家标准图纸正式生产,但技术条件落后并已列为淘汰产品的。

3.不能恢复精度的或恢复精度不经济的。

第十八条 凡设备台帐登记在册的、压力大于0.098MPa的固定锅炉和压力容器,均按现行的有关规定鉴定,符合规定能保证安全使用的评为二级;否则,评为三级。

第十九条 各种设备的鉴定项目和标准规定见表1~12.第二十条 各种设备的评定项目和标准规定见表13~26.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机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5年4月1日起实行。原发(81)铁机字543号文件《铁路机务部门机械动力设备鉴定办法》及附件《铁路机务部门金属切削机床修理和鉴定精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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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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