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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贵阳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审议通过

2018.06.16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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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贵阳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审议通过

新修订的《贵阳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经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将于2005年11月1日起实行。该办法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和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做了重新规定,专门增加了市民反映较为突出的如何防治油烟、废气、机动车尾气污染等内容,主要以下四个新特点:

一是进一步加大排污超标处罚力度。实行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排放控制制度和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没有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排污单位超过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浓度以及排放量的单位,最高罚款可达10万元。

二是城市燃气通达区域禁用燃煤集中供热装置。规定城市燃气通达的区域,不再使用燃煤集中供热装置;禁止新建、扩建燃煤供热装置,禁止新建燃煤电厂。三是机动车船排污超标不得登记和运行。明确环保部门在机动车停放地、机动车辆较多的单位,对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经检测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立即书面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运行。四是饮食服务业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要求产生油烟、异味的饮食服务、食品加工生产经营场所,使用清洁能源,安装油烟净化设施、设立专用烟道、安装异味处理装置等防治大气污染的措施,确保油烟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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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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