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家具》等四项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的公告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5-31 生效日期: 2004-05-31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发〔2004〕86号
为促进有益于环境保护的产品生产和使用,保护人民身体健康,规范有关产品的环保认证工作,现发布《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家具》(HBC 22-2004)、《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壁纸》(HBC 23-2004))、《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与食物接触的陶瓷、微晶玻璃和玻璃餐具制品》(HBC 24-2004)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鞋类》(HBC 25-2004)。
以上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无铅陶瓷制品》(HJBZ21-1998)环境标志技术要求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1: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家具
前言
本技术要求制定的目的是要减少家具的生产、使用和处置过程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影响,特别强调减少对环境有害物质的使用及家具的可回收性。
本技术要求参照北欧白天鹅家具类环境标志产品标准制定。
本技术要求对家具使用的木材、木质板材、金属、塑料、涂料(油漆)、胶、填料、纺织品和玻璃提出了要求。本技术要求同时对生产过程中的废物最小化以及包装和随家具提供的使用说明书提出了要求。
本技术要求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技术要求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环境产品技术要求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家具HBC22―2004
TheCertifiableTechnicalRequirementforEnvironmentalLabelingProducts
Furnitures
1范围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家具类环境标志产品的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室内家具与配件,包括可移动的、手提式或固定到墙壁上的产品,用于布置房间的产品以及室内用的门。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技术要求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技术要求的条文。本技术要求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技术要求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3324-1995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GB/T3325-1995金属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GB/T13452.1-92色漆和清漆铅含量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
GB18581-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ISO11469:2000塑料--通用定义与塑料产品标记
HBC12-2002水性涂料
HBC17-2003人造板及其制品
HBC18-2003粘合剂
HJBZ30-2000生态纺织品
3基本要求
3.1产品质量应符合GB/T3324-1995和GB/T3325-1995等标准的要求;
3.2企业污染物排放应满足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要求。
4技术内容
4.1有关材料组成的信息要求: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4-05-31批准
2004-05-31实施
文件:--家具生产企业必须提供完整的概述并详细说明:
--所有材料的类型与重量;
--木材、塑料和金属表面涂料(油漆)的类型与重量;
--家具中使用的粘合剂的类型与重量。
提供的所有数据必须以克为单位。必须给出各种材料占家具总重量的百分比,且至少为3套产品的平均值。
4.2对家具与配件的要求
4.2.1对木材的要求
对杀虫剂的要求:家具中不得含有经过杀真菌剂处理的木材,不得使用世界卫生组织所划分的IA类和IB类中的杀虫剂进行处理。参见《TheWHOrecommendedclassificationofpesticidesbyhazardandguidelinestoclassification2000-2002(WHO根据危害性和分类指南而制的杀虫剂分类建议2000-2002)》。
如果木材占总重量的10%以上,则产品中所用的木材不得来自受保护的天然林,不得使用珍贵树种,或通过FSC(可持续管理森林认证)认证。零件如球形捏手和把手不包括在百分比的限制中。
4.2.2对木质板材的要求
木质板材必须达到HBC17-2003《人造板及其制品》相关的要求。
4.2.3对金属的要求
a)对金属含量的要求:金属最大含量可以达到家具总重量的80%。
b)对可回收性的要求:家具中至少90%的金属必须是可回收的。
4.2.4对塑料的要求
a)对塑料含量的要求:塑料最大含量可以达到家具总重量的40%。
b)对材料的要求:家具中不得使用含氯塑料;不得在塑料中添加含有铅、铬、镉、汞及其化合物、卤代有机化合物或邻苯二甲酸酯的任何物质。
c)对可回收性的要求:根据ISO11469标准,50g以上的所有塑料部件必须带有可回收标志,且不得含有可能妨碍塑料回收的其它材料(如木材、金属)。
4.2.5对填料的要求
a)在天然纤维的运输和储藏过程中,不得使用氯酚类(二氯酚、三氯酚、四氯酚、五氯酚)防腐剂。
b)婴儿用床垫填料的甲醛释放量不得超过30ppm(2岁以下),其它床垫填料的甲醛释放量不得超过100ppm。
c)填料中不得使用卤代阻燃剂。
d)在填料的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有机氯漂白剂。
e)染料只可用于区别相同范围内不同密度的填充材料(如硬泡沫或软泡沫)。
f)不得使用可分解成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可致癌类的染料以及含铅、锡、镉、六价铬、汞及它们的化合物的染料。
g)填料生产过程中的废物至少90%必须回收。
h)只允许使用CO2作为聚氨酯发泡材料的发泡剂。
4.2.6对纺织品的要求
a)如果纺织品占家具重量的1%以上,则家具中的纺织品必须达到HJBZ30-2000《生态纺织品》的要求。
b)座椅用纺织品必须具有耐磨性,耐磨性相当于不多于两根线的缺口,家庭材料最少20000转,商务材料最少40000转。
c)座椅用纺织品的色牢度必须满足以下要求(未经漂白或染色的天然纤维免除这些要求):
耐水:大于等于4级
耐干摩擦:大于等于5级
耐湿摩擦:大于等于3级
耐光:大于等于5级
d)座椅用纺织品耐起球性应大于等于4级。
e)用天然纤维制成的可洗布料的尺寸变化必须小于0.5%。
f)对保养的要求:纺织品必须经得起水洗。使用和保养说明书中必须包括洗涤说明。
4.2.7对玻璃的要求
用于家具的玻璃必须易于更换。
4.2.8对材料的表面处理的要求
a)木质材料使用的水性木器漆必须达到HBC12-2002《水性涂料》的要求。
b)产品中不得添加卤代有机粘合剂、卤代有机阻燃剂、邻苯二甲酸酯、可分解成致癌芳香胺偶氮类化合物以及含铅、锡、镉、六价铬、汞及它们的化合物的颜料和添加剂。
c)溶剂型涂料应满足下表要求
项目 限量值
VOC注1 光泽(60o)≥80,550g/L 光泽(60o)<80,650g/L
苯注2 不得人为添加苯,由原材料中带入的苯的含量应小于2000mg/kg。
甲苯、二甲苯注2、卤代烃 不得人为添加卤代烃,由原材料中带入的甲苯和二甲苯的总含量应小于200000mg/kg,带入的卤代烃的总含量应小于20000mg/kg。
重金属 不得人为添加铅、镉、六价铬、汞、砷及其化合物,由原材料中带入的重金属的含量应小于500mg/kg。
游离异氰酸酯(TDI或HDI)含量注3 聚氨酯漆中游离异氰酸酯(TDI或HDI)含量应小于5000mg/kg。
注1:按产品规定的配比稀释混合后测定,如稀释剂的使用量为某一范围时,应按照推荐的最大稀释量稀释后测定。
注2:如产品规定了稀释比例或产品有双组分或多组分组成时,应分别测定稀释剂和各组分中的含量,再按产品规定的配比计算混合后涂料中的总量。如稀释剂的使用量为某一范围时,应按照推荐的最大稀释量稀释后测定。
注3:如产品规定了稀释比例或产品有双组分或多组分组成时,应先测定固化剂中的含量,再按产品规定的配比计算混合后涂料中的总量。如稀释剂的使用量为某一范围时,应按照推荐的最小稀释量稀释后测定。
d)对家具中含量在1%以上的金属的表面处理的要求(小型金属部件如螺丝钉、铰链和插销等免除下列要求):
-对组成物质的要求:表面处理剂涂料(油漆),必须是不属于致癌的、对生殖系统有害的、致突变的、有毒性的或过敏的。
-金属表面前处理剂或涂料(油漆)中不得添加卤代有机粘合剂、邻苯二甲酸酯、可分解成致癌芳香胺偶氮类化合物以及含铅、锡、镉、六价铬、汞及它们的化合物的颜料和添加剂。
-对涂层的要求:金属不得使用铬、镍、锡以及它们的化合物进行电镀(气体电镀除外)。
-不得使用卤代有机化合物去除油污或进行金属表面处理。
e)对塑料表面处理的要求:
通常情况下塑料表面不用处理。然而,由废塑料再生的塑料制成品的暴露部分可能需要进行表面处理。表面处理的药剂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对药剂组成物质的要求:用于塑料表面处理的药剂,必须是不属于致癌的、对生殖系统或遗传系统有害的、有毒性的或过敏的。
塑料涂料(油漆)或稀释剂不得添加卤代有机化合物、邻苯二甲酸酯、可分解成致癌芳香胺偶氮化合物及含铅、锡、镉、六价铬、汞及其化合物的颜料和添加剂。
4.2.9对粘合剂的要求
a)家具中用量在50g以上液体粘合剂必须达到HBC18-2003《粘合剂》中的相关要求。
b)用于连接填料的粘合剂不得含有有机溶剂。
4.3对废物最小化的要求
必须尽可能地减少和回收在家具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
4.4包装
禁止使用含氯的塑料包装材料。企业应使用可再循环材料,并进行回收。
4.5使用说明书
使用说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对不同材料的产品采用不同方法进行清洁和维护的说明。
--产品所执行的质量标准及所依据的检测标准。
--如果家具或配件需对其进行组装时,应有图示的组装说明。
--产品中所用材料的信息及如何有对环境有益的回收或处置方式的信息。
5检验方法
5.1技术内容中对木质板材的规定采用HBC17-2003中的方法检验。
5.2填料和纺织品中氯酚类、重金属、甲醛释放量的规定按HJBZ30-2002中确定的方法检验。
5.3技术内容中对粘合剂的规定采用HBC18-2003中的方法检验。
5.4溶剂型涂料的检测
a)产品中卤代烃、苯、甲苯和二甲苯含量的检测按附录A进行;
b)产品中重金属含量的按GB/T13452.1标准的方法进行检测;
c)产品中游离VOC含量、TDI含量的按GB18581标准的方法进行检测。
5.5涉及到以下化学品的要求:
--木质板材中的粘合剂;
--木质板材的涂料(油漆);
--家具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其它粘合剂;
--金属及塑料的表面处理剂。
这些化学品应按附录B的要求填写化学信息清单。
5.6座椅和床垫生产商应填写附录C得声明。
附录A(标准的附录)
卤代烃、苯、甲苯、二甲苯的测定
A.1试验材料及设备
A.1.1试剂
载气:高纯氮
燃气:氢气,纯度>99.8%
助燃气:空气
二氯甲烷,分析纯
1.1-二氯乙烷,分析纯
1.2-二氯乙烷,分析纯
1.1.1-三氯乙烷,分析纯
1.1.2-三氯乙烷,分析纯
四氯化碳,分析纯
苯,分析纯
甲苯,分析纯
二甲苯(间、邻、对二甲苯混合物),分析纯
乙酸丁酯,分析纯。
A.1.2仪器
气相色谱仪:能满足分析条件6要求的任何型号的配有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的色谱仪,对苯的检出限D≤1×10-9g/s;
色谱柱:非极性毛细管色谱柱,0.25mm×30m×0.25μm膜厚(如:HP-1,DB-1);
进样器:能满足分析条件6要求的任何型号的顶空进样装置;
顶空用样品瓶:20ml;
一次性注射器,5ml。
A.1.3色谱操作条件
顶空进样器
浴温:60℃;
平衡时间:60min;
定量管体积:10μl,温度65℃;
气体传输线温度65℃;
A.1.4气相色谱仪条件
进样方式:分流进样;
附录A(标准的附录)
分流比:80:1(不带顶空进样器时分流比20:1,带顶空进样器时分流比80:1);
载气流速:1.0ml/min;
氢气流速:30ml/min;
空气流速:380ml/min;
柱温:程序升温,40℃保持4min,然后以10℃/min升至150℃保持5min;
进样口温度:150℃;
检测器温度:280℃;
尾吹:10ml/min。
A.1.5色谱柱老化:
280℃下,老化过夜(约16小时)。
A.2测定步骤:
A.2.1被测物保留时间的测定:
在样品瓶中加入被测组分的标准物,置于顶空进样器中,按色谱条件,待仪器稳定后,由顶空进样器向色谱仪自动进样,记录各组份的保留时间。各组份的保留时间顺序如下:
图1
峰1-二氯甲烷,峰2-二氯乙烷,峰3-三氯乙烷,峰4-苯,峰5-四氯化碳,峰6-甲苯,峰7-乙酸丁酯,峰8-对二甲苯,峰9-间二甲苯,峰10-邻二甲苯
A.2.2定性检验样品种的组份:
在样品瓶中加入1g样品,按A.2.1进行检测,从色谱图中确定是否存在被测物。如果检测出被测物,记录下被测物的峰面积。
A.2.3混合标准溶液的配制:
附录A(标准的附录)
按A.2.2检测出的被测物以乙酸丁酯(A.1.1)为溶剂配制混合标准溶液。混合标准溶液中各组份的量,按下述要求配制:a.确定加入到试样中混合标准溶液的量,按所取试样量的10%左右。b.混合标准溶液中每个标准组份在色谱图上的峰面积应小于试样各被测组份在色谱图上的峰面积。
A.2.4样品测定:
用注射器吸取样品(样品应充分均匀,严禁用搅拌棒搅匀样品),用减量法称取1g试样,精确至0.0002g,分别注入二个样品瓶中,再用减量法准确称取标准溶液(A.2.3),注入其中一个样品瓶中,称取混合标准溶液的量按A.2.2确定,并尽快封闭样品瓶.
把已称好试样的样品瓶置于顶空进样器中。待仪器稳定后开始测试,并计算测试结果。
计算:
按下式计算各被测物的浓度Cx
AS1+Std-加入标准溶液的试样1在色谱图中的峰面积;
AS2-试样2在色谱图中的峰面积;
Cx-被测物的百分含量;
CStd-混合标准溶液中被测物的标准组份的浓度,%;
WS1-试样1的质量,g;
WS2-试样2的质量,g;
WStd-加入到试样1中混合标准溶液的量,g。
计算结果应保留至二位小数。
附录B(略)
附件2: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壁纸
前言
本技术要求制订的目标是要减少壁纸产品在生产、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影响,限制对环境有害物质的使用。
本技术要求对壁纸油墨的选择、壁纸中有害物质的限量、与壁纸配套使用的胶粘剂提出了要求。
本技术要求采用了《粘合剂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HBC18-2003中对建筑用粘合剂的相关要求以及《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的指标。
本技术要求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技术要求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范围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壁纸类环境标志产品的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以纸为基材,以PVC为面层的壁纸。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技术要求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技术要求的条文。本技术要求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技术要求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8585―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
HBC18-2003粘合剂
3定义
3.1壁纸(wallpapers):主要以纸为基材,通过胶粘剂贴于墙面或天花板上的装饰材料,不包括墙毡及其他类似的墙挂。
3.2水性油墨(watersolubleink):是指以水为溶剂,有机性挥发物含量不得超过5%的油墨。
4基本要求
4.1壁纸质量应符合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
4.2企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5技术内容
5.1生产壁纸所用的油墨必须为水性油墨;
5.2壁纸中的有害物质应符合GB18585-2001有害物限量标准的要求;
5.3壁纸的生产企业必须提供符合HBC18-2003粘合剂中建筑用粘合剂限量要求的壁纸粘合剂,供消费者使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4―05―31批准2004―05―31实施
HBC23-2004
6检验方法
6.1对5.1的要求采用文件审查和现场检查的方式来验证;
6.2对5.2的要求按照GB18585―2001中规定的检测方法进行检测;
6.3对5.3的要求采用文件审查和现场检查的方式来验证。
附件3: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与食物接触的陶瓷、微晶玻璃和玻璃餐具制品
前言
本技术要求制定的目的是要减少陶瓷、微晶玻璃和玻璃餐具制品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促进陶瓷、微晶玻璃和玻璃餐具及相关产品的出口贸易发展。
本技术要求对陶瓷、微晶玻璃和玻璃餐具制品中铅、镉的溶出量,陶瓷制品中天然放射性物质铀、钍、镭-226的溶出量提出了要求。
本技术要求参照了ISO6486-2:1999(E)《与食物接触的陶瓷、微晶玻璃和玻璃餐具制品--铅和镉溶出》中的铅、镉溶出量指标。采用了《日用陶瓷中天然放射性物质的豁免》WS178-1999中规定的天然放射性物质铀、钍、镭-226的溶出量指标和《釉下(中)彩日用陶瓷》GB/T10811-2002中规定的铅、镉的溶出量指标。
本技术要求自实施之日起《无铅陶瓷制品》(HJBZ21-1998)废止。
本技术要求与《无铅陶瓷制品》(HJBZ21-199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器型由扁平制品、小空心制品、大空心制品三类增加到扁平制品、小空心制品、大空心制品、贮藏用空心制品、茶杯和啤酒杯、烹调用制品六类。
--产品类别由陶瓷制品增加到陶瓷、微晶玻璃和玻璃餐具制品。
--对陶瓷、微晶玻璃和玻璃餐具制品铅、镉溶出量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
--增加了对陶瓷制品中天然放射性物质铀、钍和镭-226的溶出量控制指标。
--要求使用可重复利用或可降解的材料作陶瓷、微晶玻璃和玻璃餐具制品的包装材料。
--要求不得使用以CFCs类物质作为发泡剂的泡沫塑料作陶瓷、微晶玻璃和玻璃餐具制品的包装材料。
本技术要求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技术要求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范围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与食物接触的陶瓷、微晶玻璃和玻璃餐具制品环境标志产品的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及检验方法。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与饮用水、饮料或食物接触的陶瓷、微晶玻璃和玻璃餐具制品等。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技术要求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技术要求的条文。本技术要求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3534-2002日用陶瓷器铅、镉溶出量的测定方法
GB/T6768-86水中微量铀分析方法
GB/T10811-2002釉下(中)彩日用陶瓷
GB/T11214-89水中镭-226的分析测定
GB/T11224-89水中钍的分析方法
GB12651-2003与食物接触的陶瓷制品铅、镉溶出量允许极限
WS178-1999日用陶瓷中天然放射性物质的豁免
HJBZ12-2000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包装制品
3.定义
3.1陶瓷(Ceramic):由粘土及长石、石英等天然原料经混合、成形、干燥、烧制而成的耐水、耐火、坚硬的材料和制品的总称。包括陶器、瓷器、炻器等。
3.2微晶玻璃(glass-ceramic):在高温条件下将原材料熔化为均匀的液体,冷却到一定温度,进行温度处理,使其绝大部分产生微结晶体的玻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4-05-31批准
2004-05-31实施
HBC24-2004
3.3玻璃(glass):在高温条件下将原材料熔化为均匀的液体,冷却到室温,基本没有微结晶体的玻璃。
3.4扁平制品(Flatware):从制品内部最低平面至口缘水平面的深度小于25mm的陶瓷、微晶玻璃和玻璃餐具制品。
3.5空心制品(Hollowware):从制品内部最低平面至口缘水平面的深度大于等于25mm的陶瓷、微晶玻璃和玻璃餐具制品。空心制品的大小,根据它的容量,规定如下:
a.大空心制品(Largehollowware):容量≥1.1L。
b.小空心制品(Smallhollowware):容量<1.1L。
c.贮藏用空心制品(Storagehollowware):容量≥3.0L。
3.6茶杯和啤酒杯(CupsandMugs):系小空心制品,常用于室温下盛放饮料。
3.7烹调用制品(Cookingware):特指用传统或微波的加热方式制备食物和饮料所使用的食物器皿。
4基本要求
4.1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
4.2企业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5技术内容
5.1产品与饮用水、饮料或食物接触面的铅、镉溶出量不得大于表1规定值。
表1铅、镉溶出量限值(力)
5.4任何单一制品与饮用水、饮料或食物接触面的溶液中,铀、钍、镭-226的体积活度控制水平为:
铀:15Bq·L-1;钍:1Bq·L-1;镭-226:2Bq·L-1。
HBC24-2004
当铀、钍、镭-226同时存在时或有其中两种同时存在时,对其体积活度按式(1)控制。
usc/ubz+Thsc/Thbz+Rasc/Rabz≤1……………………(1)
式中,usc、Thsc、Rasc分别为陶瓷制品与饮用水、饮料或食物接触面溶出液中,铀、钍、镭-226体积活度的实测值。ubz、Thbz、Rabz分别为陶瓷制品与饮用水、饮料或食物接触面溶出液中,铀、钍、镭-226体积活度的标准值。
5.2产品的包装:
5.2.1产品的包装材料必须是可降解的或可重复使用的;
5.2.2可降解的包装材料必须符合HJBZ12-2000中相关要求;
5.2.3产品的包装不得使用以CFCs类物质作为发泡剂的泡沫塑料。
5.3产品不得使用以CFCs类物质作为发泡剂的泡沫塑料作产品的包装材料。
6检验
6.1产品中铅、镉的溶出量按GB/T3534进行测定。
6.2产品中铀的溶出量按GB/T6768进行测定。
6.3产品中钍的溶出量按GB/T11224进行测定。
6.4产品中镭-226的溶出量按GB/T11214进行测定。
6.5产品中铀、钍、镭-226的溶出方法,按WS178-1999中附录A的方法进行。
6.6对于包装材料的要求通过现场检查和文件审查的方式进行验证。
附件4: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鞋类
前言
本技术要求制订的目的是要减少鞋类产品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促进鞋类及相关产品的出口贸易发展。
本技术要求对鞋类产品中五氯苯酚、偶氮染料、氯代十烷、氯代十一烷、氯代十二烷、氯代十三烷、六价铬、砷、铅和镉等有害物,产品所用的橡胶制品、PVC材料、鞋用粘合剂、皮革类材料、鞋中纺织品的甲醛、鞋中可提取的甲醛含量等提出了要求。
本技术要求主要参照了'欧洲之花'鞋类认证标准,采用了《粘合剂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HBC18-2003中对鞋用粘合剂的相关要求。
本技术要求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技术要求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范围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鞋类环境标志产品的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及检验方法。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运动鞋、职业用鞋、儿童鞋、男士及女士鞋、防冻鞋、休闲鞋、流行款式鞋和室内用鞋等类型的鞋。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技术要求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技术要求的条文。本技术要求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技术要求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2912.1-1998纺织品甲醛的测定第1部分:游离水解的甲醛(水萃取法)
GB/T17592.1-1998纺织品禁用偶氮染料检测方法气相色谱/质谱法
GB/T17593-1998纺织品重金属离子检测方法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8414.1-2001纺织品五氯苯酚残留量的测定第一部分:气相色谱-质普法
GB/T18414.2-2001纺织品五氯苯酚残留量的测定第二部分:气相色谱法
SN0704-1997出口皮革手套中铬(VI)的检验方法分光光度法
HBC18-2003粘合剂
DIN53316:1997皮革中偶氮染料的测定方法
3定义
蓝色素(bluecolourant):是一种包含两组份的混合物,属偶氮染料的范畴。其商品名称为'海军蓝018112(NavyBlue018112)'或'藏青018112(Navy018112)'。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4―05―31批准2004―05―31实施
HBC25-2004
4基本要求
4.1鞋的质量应符合相应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防护、防冻鞋和绝缘鞋等具有特殊功能的鞋同时要符合相应安全性能的要求;
4.2鞋类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5技术内容
5.1鞋中禁止使用五氯苯酚(检出限值≤0.05mg/kg)、可分解成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检出限值≤20mg/kg)、氯代十烷、氯代十一烷、氯代十二烷、氯代十三烷;
5.2鞋所用的橡胶制品禁止使用亚硝胺类物质;
5.3鞋中禁止使用PVC材料(鞋外底中的再生PVC除外);
5.4鞋用粘合剂必须达到HBC18-2003《粘合剂》中对鞋胶的相关要求;
5.5禁止在皮革类材料中使用'蓝色素'。
5.6鞋中六价铬的含量应小于10mg/kg;
5.7鞋中不得人为添加砷、铅和镉等物质,可提取的含量应小于10mg/kg;
5.8鞋中纺织品可提取的甲醛含量应小于75mg/kg;
5.9鞋中可提取的甲醛含量应小于150mg/kg。
6检验方法
6.1技术内容中对氯代十烷、氯代十一烷、氯代十二烷、氯代十三烷、亚硝胺类物质、鞋用PVC材料、'蓝色素'的规定通过文件审查和现场检查的方式来验证;
6.2技术内容中对五氯苯酚的规定采用GB/T18414.1或GB/T18414.2中的方法检验;
6.3技术内容中对可提取的砷、铅、镉的规定采用GB/T17593中的方法检验;
6.4技术内容中对偶氮染料的规定采用GB/T17592.1或DIN53316:1997中的方法检验;
6.5技术内容中对产品中甲醛的规定采用GB/T2912.1中的方法检验;
6.6技术内容中对产品中六价铬的规定采用SN0704-1997中的方法检验。
( 责任编辑: 吴梦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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