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天津、上海市市政管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02年第二批158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期限为2003年5月31日,过期作废。办理免税手续时,申请免税的单位应出示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随车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在2003年7月份以前向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司上报本批实际免税车辆的型号、数量及免税额。
附件:2002年第二批免征车辆购置税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指标分配表
单位:辆
┌─────┬────┬─────┬─────┬─────┬──────┐
│ 单位 │小计│猎豹│庆铃│庆铃│北京│
│││CFA5022XZH│QL6470DY11│ TFS17HDLM│ BJ2024ZQ1F1│
├─────┼────┼─────┼─────┼─────┼──────┤
│河北│7 │4 │││3 │
├─────┼────┼─────┼─────┼─────┼──────┤
│山西│2 ││││2 │
├─────┼────┼─────┼─────┼─────┼──────┤
│辽宁│5 │5 ││││
├─────┼────┼─────┼─────┼─────┼──────┤
│吉林│3 │2 │││1 │
├─────┼────┼─────┼─────┼─────┼──────┤
│黑龙江│7 │3 │4 │││
├─────┼────┼─────┼─────┼─────┼──────┤
│上海│1 │1 ││││
├─────┼────┼─────┼─────┼─────┼──────┤
│江苏│5 │3 │││2 │
├─────┼────┼─────┼─────┼─────┼──────┤
│浙江│9 │3 │1 ││5 │
├─────┼────┼─────┼─────┼─────┼──────┤
│福建│18│11│6 │1 ││
├─────┼────┼─────┼─────┼─────┼──────┤
│江西│4 ││2 ││2 │
├─────┼────┼─────┼─────┼─────┼──────┤
│河南│16│3 │5 │5 │3 │
├─────┼────┼─────┼─────┼─────┼──────┤
│湖南│6 │6 ││││
├─────┼────┼─────┼─────┼─────┼──────┤
│广西│19│6 │4 │7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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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14│10│3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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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7 │4 │2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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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31│14│2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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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2 │1 │1 │││
├─────┼────┼─────┼─────┼─────┼──────┤
│新疆│2 │2 ││││
├─────┼────┼─────┼─────┼─────┼──────┤
│合计│158 │78│30│14│36│
└─────┴────┴─────┴─────┴─────┴──────┘
(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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