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06年第二批277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7年6月30日,过期作废。
车主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计划、免税车辆型号、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森林消防专用车证”、 “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流转税司\消费税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车主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94号)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附件:2006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2006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单位:辆
┌─────┬──┬─────┬─────┬─────┬─────┬──────┬──────┐
│ 单位 │合计│猎豹│猎豹│猎豹│北京吉普│尼桑│丰田│
││├─────┼─────┼─────┼─────┼──────┼──────┤
│││CFA5024XZH│CFA5035XZH│CFA5036XZH│BJ5020XZH4│ZN5021XZHEBG│CA6510B │
├─────┼──┼─────┼─────┼─────┼─────┼──────┼──────┤
│ 合计 │277 │80│72│21│33│33│38│
├─────┼──┼─────┼─────┼─────┼─────┼──────┼──────┤
│ 北京 │4 ││││││4 │
├─────┼──┼─────┼─────┼─────┼─────┼──────┼──────┤
│ 河北 │8 │5 │2 ││││1 │
├─────┼──┼─────┼─────┼─────┼─────┼──────┼──────┤
│ 山西 │26│3 │3 │1 │5 │13│1 │
├─────┼──┼─────┼─────┼─────┼─────┼──────┼──────┤
│内蒙古│35│6 │10│6 │3 │8 │2 │
├─────┼──┼─────┼─────┼─────┼─────┼──────┼──────┤
│ 辽宁 │3 ││2 ││││1 │
├─────┼──┼─────┼─────┼─────┼─────┼──────┼──────┤
│ 大连 │2 ││2 │││││
├─────┼──┼─────┼─────┼─────┼─────┼──────┼──────┤
│ 吉林 │17│5 │8 ││1 │1 │2 │
├─────┼──┼─────┼─────┼─────┼─────┼──────┼──────┤
│黑龙江│3 ││││││3 │
├─────┼──┼─────┼─────┼─────┼─────┼──────┼──────┤
│ 江苏 │6 │1 │2 ││2 ││1 │
├─────┼──┼─────┼─────┼─────┼─────┼──────┼──────┤
│ 浙江 │31│12│8 │2 │5 │3 │1 │
├─────┼──┼─────┼─────┼─────┼─────┼──────┼──────┤
│ 安徽 │3 │1 │1 ││││1 │
├─────┼──┼─────┼─────┼─────┼─────┼──────┼──────┤
│ 福建 │8 │4 │3 ││││1 │
├─────┼──┼─────┼─────┼─────┼─────┼──────┼──────┤
如果想了解相关法规解析和案例可关注佰佰安全网的安全说法频道。让你的生活更安心。
( 责任编辑: 赵骏 )
{{esave}}
{{/logo}} {{^logo}}{{esave}}
{{/logo}}{{el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