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消防管理处罚办法》的决定(2008)
第八条 修改为“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易燃易爆场所违反禁令吸烟、动用明火的;
(二)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车辆通道的;
(四)埋压、圈占或损毁消防设施,或将消防器材、设备挪作他用,经指出不加改正的;
(五)违反规定生产、储存、销售、运输、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六)故意阻碍消防车辆通行或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
(七)对灭火救险负有责任的人员,在灭火抢险中不服从调动、指挥的;
(八)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九)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本决定自2008年4月20日起施行。
《西安市消防管理处罚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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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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