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通知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处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通知》精神,现对这次调整工资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希研究执行。
一、现行工资标准低于《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通知》附表规定的“控制数”,同时又属于调整工资范围的职工,不得先“按工资额增加工资”再进行调整工资,即不得先“靠”后“调”。这次调整工资的职工,调整工资后的工资数额,还达不到“控制数”的不得再“靠”。缓调的职工现行工资低于“控制数”的,也不能“靠”。
二、根据这次调整工资的规定,只能调整一部分职工的工资,因此,转产改行的、改变所有制的、以及改变隶属关系的单位,均不能改变现行工资标准;现行工资标准偏低的,也不能提高工资标准。
三、“按工资额增加工资”的职工,也应按《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四项条件,由群众评议、党委批准。个别表现不好的,也应缓增。缓增的职工,满一年后再重新评定,转变好的可以补增,补增的工资,由批准之月起发给;表现仍不好的不再补增。
四、调动工作的职工,经过批准调整工资的可在本人原工资的基础上,按本人现任工作岗位的工资标准和这次增加工资的办法增加工资。但是,对于工人调作干部仍执行工人工资标准的,也可以按工人工资标准和这次增加工资的办法增加工资。
五、带原工资在学校学习的职工,凡符合这次调整工资规定的,由原选送单位进行评定,经党委批准调整工资的,按调整后的工资发给。
六、一九七一年以来分配工作的普通高等学校普通班工农兵毕业生,一般的应按毕业生的工资标准执行。如果是属于这次调整工资范围、并经批准调整工资的,其调整后的工资高于毕业生的工资待遇时,可按调整后的工资执行,但不得先执行毕业生的工资待遇,再调整工资。
七、一九七一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临时工,属于国家计划以内、常年顶岗位的,这次如何调整工资,由省、市、自治区按照这次调整工资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八、在调整工资期间(从今年十月一日起至本单位调整工资结束止)死亡或退休的职工,经过群众评议、党委批准调整工资的,增加的工资补发到死亡或退休之月止。死亡职工的抚恤费和退休职工的退休费,均按调整后的工资计算发给。
九、一九七一年调整工资时,属于调整工资范围的职工,由于种种原因没有调整工资的,不能再按(71)国发文90号文件的规定补调,应按这次调整工资的规定办理。
十、调整工资的工作年限,分别不同情况,按以下办法计算:
1.精减职工和复员退伍军人,重新参加工作的,其调整工资的工作年限,应以他们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作年限加上他们精减前的工作年限或复员退伍前的军龄,合并计算。
2.半工半读、技工学校以及中等专业学校从社会上招收的学生,在校期间(包括延期毕业的),均不计算为工作年限,一律从正式分配工作后开始计算工作年限。
3.上山下乡插队和插场的知识青年,经招收当国家职工,插队和插场期间不计算为工作年限。
4.兵团、农场的职工(包括知识青年当职工的),经组织调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其在兵团、农场工作期间,可计算为工作年限。
5.凡符合政策规定(如:病退、困退)经组织批准调离兵团、农场的职工,重新分配工作后,其在兵团、农场的工作年限可与重新工作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6.临时工改为固定工或从临时工中选招为固定工的,其工作年限的计算,按各省、市、自治区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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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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