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省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检查验收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管局:
现将省公安厅、文化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全省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检查验收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做好验收的相关准备工作。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文化厅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00九年六月十一日
全省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检查验收方案
根据省公安厅、文化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公通字〔2009〕35号),为全面检查各地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省公安厅、文化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验收。为认真做好验收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时间安排
6月15日至6月20日。
二、验收内容
(一)市级验收:
1.是否联合发文部署,是否成立组织机构,是否下发工作方案,是否实行部门分片包干措施。
2.是否摸清公众聚集场所底数,并分类建档;是否依法查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违法行为和督改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是否及时将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的公众聚集场所抄告文化、工商部门,文化、工商部门是否全部依法取缔或吊销相关证照;是否对单位难以自行完成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全部提请政府挂牌督办。
3.整治期间是否组成督查组开展督查;对督查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下达督查意见或进行书面通报;有关地区、单位是否认真落实督查整改意见,及时反馈整改结果。
4.四部门是否组成联合验收组对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验收;对验收发现的问题,是否书面通知有关地区整改,有关地区是否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对整治不到位、公众聚集场所存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问题仍很严重的地区,是否责令重新组织排查整治;是否建立验收档案,对验收抽查的场所全部填写检查验收意见。
5.是否建立起部门间定期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是否建立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联合监管机制;是否组织公共娱乐场所等开展消防安全“三提示”宣传活动。
(二)县(市、区)抽查:
1.是否联合发文部署,是否成立组织机构,是否下发工作方案。
2.是否摸清公众聚集场所底数,并分类建档;是否依法查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违法行为和督改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是否及时将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的公众聚集场所抄告文化、工商部门,文化、工商部门是否全部依法取缔或吊销相关证照;是否对单位难以自行完成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全部提请政府挂牌督办。
3.是否建立起部门间定期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是否建立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联合监管机制;是否组织公共娱乐场所等开展消防安全“三提示”宣传活动。
(三)社会单位核查:
1.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2.公众聚集场所顶棚、墙面、隔断等装修材料燃烧性能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3.公众聚集场所建筑消防设施是否正常运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完好有效。
4.公众聚集场所是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开展防火检查巡查;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是否开展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三、验收方法
(一)听取汇报,查阅台帐。听取各市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报,查看有关专项整治工作档案资料。
(二)抽查县(市、区)。各市随机抽查1个县(市、区),检查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三)抽查社会单位。根据整治花名册,随机抽查县(市、区)3家公众聚集场所。
检查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检查验收组下发督查意见书。
四、工作要求
(一)各验收小组要坚持原则。做到客观公正评价各地专项整治情况,既要肯定成绩,更要发现问题;既要检查督促,更要帮助指导,要通过检查验收促进专项整治工作的落实。
(二)各地要做好迎接验收准备。汇报会时间控制在1小时以内,要求各市公安、文化、工商、安监四部门派员参加。各市应将专项整治的有关台账统一汇总到专项整治办公室,并放置在汇报会现场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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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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