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联合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各区、县文化(广)局、工商分局、安全生产监管局:
2009年1月31日23时54分,福建省长乐市拉丁酒吧因消费者违规燃放烟花引发重大火灾,造成15人死亡、24人受伤。经查,该酒吧顶棚采用聚氨酯泡沫等大量易燃可燃材料装修,由于聚氨酯泡沫燃点低,燃烧速度快,燃烧后产生大量浓烟和毒气,因此造成火灾迅速蔓延和人员大量伤亡。为深刻汲取火灾教训,维护本市消防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公通字〔2009〕7号)精神,市公安局、市文广影视局、市工商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联合开展为期2个月的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的范围和重点内容
(一)专项整治的范围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等歌舞娱乐场所;
3、酒吧、咖啡厅和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等餐饮场所;
4、网吧、游艺场所;
5、洗浴馆、保龄球馆、旱冰场、健身房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二)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
1、建筑在投用前是否经过消防行政许可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2、建筑的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尤其是顶棚、墙面、地面装修材料和窗帘、幕布的燃烧性能等级是否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等国家标准要求;
3、建筑的消防设施是否正常运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完好有效;
4、经营管理单位是否制定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是否开展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二、专项整治的主要措施
(一)对未经消防行政许可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用的公众聚集场所,公安消防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文化、工商部门要依法予以取缔。
(二)对公众聚集场所采用聚氨酯类泡沫塑料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文化、工商部门要依法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采用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材料装修装饰的,责令限期改正。
(三)对公众聚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自动消防设施损坏,不能立即整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四)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制度不建立、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员工不具备基本消防安全素质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五)对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违法使用、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法责令立即改正。
对有发生火灾事故危险,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依法拘留。
三、专项整治的时间步骤
专项整治从即日起至今年4月20日结束,按以下3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至3月20日)。各级公安、文化、工商、安全监管部门要立即成立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机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职责,迅速部署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二)排查整治阶段(3月21日至4月12日)。各级公安、文化、工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辖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行政许可文件、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办理情况进行集中清理核查,全部登记造册建档,并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在此基础上,各部门要开展联合检查、联合执法。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要责令单位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督促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间和责任,落实整改资金和措施,并制定火灾应急预案;难以自行完成整改的,要提请政府挂牌督办,确保按期整改。排查整治工作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对排查的每处公众聚集场所均要如实记载检查人员的姓名、检查时间、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并存档备查。
(三)检查验收阶段(4月13日至20日)。各级公安、文化、工商、安全监管部门要组成联合工作组,对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实地抽查验收。对照本次专项整治的重点范围,市级实地抽查比例不得低于10%。对检查验收发现整治不到位、公众聚集场所存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地区,应责令重新组织排查整治。检查验收人员要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对所抽查单位要全部填写检查验收意见并签字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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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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