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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2018.07.30 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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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惠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考评。

第三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消防安全责任人的具体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惠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考评内容

第六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内容: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

(二)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情况;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情况;

(四)开展社会化消防工作情况;

(五)落实消防经费情况;

(六)制订和实施消防规划情况;

(七)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情况;

(八)开展消防队伍建设情况;

(九)组织火灾扑救、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十)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情况。

第三章 考评形式和方法

第七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考评,分为自评和考评两种,坚持自评和考评相结合。

第八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自评每年一次。各县、区人民政府应认真总结本地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对照考评内容进行自评,并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于每年12月底前上报市人民政府。

第九条 考评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十条 开展考评时,由市政府成立考评组,并提前一个月将考评时间、内容及要求通知考评对象。

第十一条 考评组应认真听取考评对象的消防安全工作陈述,查阅消防工作有关资料、记录和档案,现场检查有关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召集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参加座谈会,进行民主测评,广泛听取意见。

第十二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实行百分制。考评组应当根据检查的情况,对照考评标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分,并将考评结果通知考评对象。对考评组指出的问题,考评对象应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整改方案并上报市人民政府。

第四章 奖惩

第十三条 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70~89分为达标,低于70分为不达标。

第十四条 考评对象有弄虚作假的,由考评组报市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依据考评结果,按照《惠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实施奖惩。

第十六条 考评组成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考评内容的具体项目和评分、考评方式见附表1、附表2。

第十八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对镇人民政府(乡、街道办事处)及有关职能部门的考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

各县、区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量化标准

┌──┬─────┬──┬─────────────────────┬────┬─┬─┐

│序号│ 考评内容 │分值│ 评 分 标 准│考评方式│自│考│

││││││评│评│

││││││分│分│

├──┼─────┼──┼─────────────────────┼────┼─┼─┤

│ 1│贯彻执行消│2分 │每年组织召开全县(区)性消防工作会议不少于│听取汇报│││

││防法律法规││2次,每少1次扣1分。 │,查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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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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