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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8.08.02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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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行署、县、系统公安局:

为全面系统规范全省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工作,自1999年以来,省厅制发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办理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的立案标准、办案主体、管辖范围、管辖主体、案件审核、案卷管理、法律文书、办案经费、结案标准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全省各级公安消防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办理了大量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有效打击了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犯罪行为。今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号),省厅下发了《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黑公通〔2008〕112号),分别对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的立案追诉标准和管辖范围做出了规定。为使上述规定得到有效落实,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工作,确保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的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办理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对提升公安消防机构震慑力,有效打击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犯罪行为,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公安消防支队、大队(科)负责人对管辖的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办理工作负全面责任,支队负责人对消防科、大队的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办理工作负有检查、监督和指导责任,同时要自觉接受主管公安机关在刑事执法工作上的领导,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刑事案件管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统一认识,进一步全面落实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办理工作。各级公安消防机构的专、兼职火灾调查人员具体负责本级负责管辖的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的办理工作,接受本级公安消防机构法制人员和主管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的法律审核。

(二)组织学习、培训,提高办案人员业务素质。办理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是一项涉及许多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综合而又复杂的工作,要求办案人员具备很高的法律素养和专业素质。各市(地)公安消防机构要在今年六月份培训的基础上,再一次组织办案人员系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号)、黑龙江省公安厅、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办理刑事案件结案标准的通知》(黑公通〔2005〕10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办理刑事案件专业知识。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举办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专题培训班,聘请刑侦、案件审核方面的专家讲授,进一步提高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保证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的办案质量。

(三)严格刑事执法,认真履行职责。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严格执行法定程序,认真执行办案期限,规范制作法律文书,准确运用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在办案过程中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保证每一起案件侦查终结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严格落实集体会审制度、办案责任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等内部监督机制,保证公安消防机构正确履行职权,确保办案质量。坚决防止不作为、乱作为,严禁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对发生的火灾事故,经初步审查符合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立案条件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及时立案侦查,并及时排查、控制犯罪嫌疑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可以直接引用火灾调查中现场勘验、物证鉴定证据。

(四)建立自查及工作情况反馈机制。各市(地)、系统公安消防机构要建立刑事案件办理工作自查和反馈机制,对发生达到立案追诉标准的所有火灾,每年7月、1月开展一次检查,检查刑事案件办理的各个环节是否规范、合法,重点检查立案追诉标准的执行情况,刑事强制措施实施情况,法律文书制作和法律审核落实情况等各执法环节,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立即依法整改,并将检查情况及时报告省公安厅消防局。同时,要跟踪办结的刑事案件的起诉和审判情况,每起刑事案件宣判后25日内(含上诉、抗诉),由地市级公安消防机构将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等情况上报至省公安厅消防局。每年1月15日前,各市(地)、系统公安消防支队应当将上一年度本地办理消防刑事案件情况汇总报省公安厅消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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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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