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2006-2008年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考评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自治州《关于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博州政办发〔2008〕51号),全面检查自治州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各有关部门签订的《2006-2008年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的落实情况,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州2006-2008年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考评标准》(以下简称《考评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评对象
《责任书》签订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州建设局、民政局、广播电视局、工商局、卫生局、文体局、教育局、旅游局等8个部门。
二、考评方法
㈠ 自查自评。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要认真对照《考评标准(各县市、口岸)》(附件1),积极开展自查自评,及时完成2006和2007年“欠账”的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消防装备器材配备等工作任务,努力完成2008年各项目标任务;州建设局等8个部门要认真对照《考评标准(部门)》(附件2),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评工作。
㈡ 检查考评。
9月25日至10月15日,自治州人民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组成检查考评组,对各县市(口岸)、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自治州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和《2006-2008年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情况进行专项考核。
三、有关要求
㈠ 各县市(口岸)、各有关部门接到通知后,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及时安排部署,抓好工作落实。
㈡ 对照考核标准认真开展自查自评,要将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考评作为2008年自治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内容之一,认真研究,同步实施,对自查自评中发现的问题与存在的不足,及时整改,确保实效。
㈢ 各县市(口岸)、各有关部门自查自评情况要于9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自治州公安局消防局。
(联系人:章锦民,联系电话:0909-2265693)
二○○八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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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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