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119”消防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今年11月9日是全国第十七个“119”消防宣传日。为进一步增强广大人民群众消防安全意识,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消防工作的氛围,深入宣传贯彻新修订的《消防法》,市政府决定,我市将今年11月5日至11日确定为“119”消防宣传周,并开展相应活动。现就活动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以“关注消防,珍爱生命,共享平安”为主题的宣传活动
今年“119”消防宣传活动的主题为“关注消防,珍爱生命,共享平安”。 今年以来,我市公安消防部队在抗击雪灾、抗震救灾、奥运安全保卫中涌现出了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忠诚可靠、赴汤蹈火、服务人民”的新时代公安消防精神在全社会反响强烈,同时也进一步引起了广大人民群众对消防安全的广泛关注。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以此为契机,及早做好“119”消防宣传活动的策划、部署与实施工作,将我市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推上新的台阶。为做好此次宣传周的各项工作,市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安监、公安、工商、劳动、教育、文化、工会、民政、宣传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119”消防宣传活动领导小组,并在市公安消防支队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也要迅速成立“119”消防宣传活动领导小组,周密策划、及早部署,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影响深远、效果明显的主题宣传活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消防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努力形成“政府统一领导、社会齐抓共管、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宣传格局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国务院15号文件的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努力形成“政府统一领导、社会齐抓共管、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宣传格局。各地乡镇、街道、村(居)委要深入贯彻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大农村消防宣传工作力度,着力提高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农村居民消防安全素质;公安消防、安监、劳动、教育、宣传、新闻、文化、民政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制定落实“119”消防宣传周活动方案,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宣传活动;旅游、卫生、教育、工商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在系统内开展针对性强的消防宣传活动;公安消防部门要组织部队基层官兵指导企事业单位开展灭火和逃生自救演习,提高群众自防自救能力,通过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消防运动会等形式,提高单位领导和职工的防火灭火基本技能;宣传、新闻、广电等媒体主管部门,要落实消防宣传职责,相关主流媒体要开展广泛深入的舆论宣传,电视、报刊、广播、互联网络四大媒体的黄金时段、主要版面、显著位置、主要栏目要集中宣传消防安全职责、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常识,加大对火灾隐患整改的舆论监督力度;移动、联通、电信等通讯单位要通过向移动电话、小灵通用户发送消防宣传短信的方式,扩大社会宣传面,形成立体宣传的态势。
三、拓宽消防宣传阵地,营造群众“喜闻乐见、热心参与”的宣传氛围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开拓思路、创新形式,注重消防宣传的普及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将提高社会成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增强社会防控火灾能力和确保火灾形势的稳定作为切入点,真正把消防安全知识送到社会的每个角落,送到千家万户,扩大消防宣传覆盖面,提高广大群众的受教育率。一是广泛宣传消防安全知识。以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为重点,以帮助广大群众掌握“两知三会”(知道所在场所或单位的火灾危险性、知道火灾预防基本常识,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自救互救)基本知识为重点,通过悬挂标语、发放宣传资料、户外视频、消防文艺演出、消防知识竞赛、消防运动会、开展灭火和逃生自救演习等多种形式,发挥各类消防站、消防教育馆等消防宣传阵地和流动消防宣传车、消防宣传小分队的作用,最大限度地普及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二是积极组织消防志愿者活动。组织广大消防志愿者深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区、街道、村镇,开展以消防宣传教育为主,预防和整改火灾隐患、消防安全救助为辅的系列公益行动。要争取通过开展“119”消防宣传周活动,形成各行各业、广大群众以“消防志愿服务,建设美好家园”为己任,自愿加入消防志愿者组织、参与消防安全服务活动的高潮。三是强化重点人群的消防宣传教育。组织学校、医院、商场、市场、宾馆、饭店、文化娱乐场所、网吧、生产性企业等重点要害单位、场所在“119”消防宣传周期间开展“五个一”活动,即组织一次消防培训、进行一次消防演练、参观一次消防站、举行一次消防征文、开展一次消防知识竞赛。向广大群众发放《市民消防手册》,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火安全知识。
“119”消防宣传活动的具体方案和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分别于10月31日和11月15日前报“119”消防宣传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地应及时与相关媒体和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提供新闻线索,切实做好宣传报道工作(联系地址:无锡市惠河路44号无锡市公安消防支队;邮编:214035;联系人:荣志峰;联系电话:82228047)。
二○○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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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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