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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艾滋病防治规划(2008―2010年)》的通知

2018.09.09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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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艾滋病防治规划(2008―2010年)》的通知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08]9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艾滋病防治规划(2008―2010)》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南京市艾滋病防治规划(2008-2010年)

为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的通知》(国办发〔2006〕1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艾滋病防治规划(2007-2010年)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50号)精神,特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坚持以人为本、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注重实效,坚持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加强监督、定期评估,进一步完善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预防艾滋病的意识,全面落实国家、省和我市制定的各项预防、控制、治疗及关怀救助措施,努力遏制艾滋病的流行和蔓延,切实减少艾滋病的危害。

(二)工作目标

到2008年底实现以下目标:

1.市、区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90%以上接受过艾滋病防治政策和相关知识培训,艾滋病防治政策宣讲团的宣讲活动覆盖90%以上的区县。

2.全市15至49岁人口中,城市居民对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达到75%以上,农村居民达到65%以上,流动人口达到70%以上,青少年学生达到85%以上。人员流量较大的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出入境口岸等公共场所70%以上设置艾滋病防治宣传栏,候机(车、船)室60%以上放置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材料。

3.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成艾滋病确证实验室。建成覆盖各区县和各开放口岸的艾滋病监测体系和筛查实验室检测网络,实现区县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艾滋病监测信息网络直报。建立分布合理的性病监测网络,为艾滋病和性病防治效果评价提供依据。承担艾滋病检测工作的人员80%以上接受过自愿咨询检测专业培训,艾滋病防治专职人员80%以上接受过自愿咨询检测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每个区县至少建立2个以上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点,开展免费艾滋病初筛检测和咨询服务。

4.社区卫生服务人员80%以上、村卫生人员50%以上接受过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提供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服务的人员50%以上接受过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和技能培训。

5.建立采供血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输血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制度,上岗人员100%接受过艾滋病和性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临床用血90%以上来自无偿献血。

6.有效干预措施覆盖当地70%以上的娱乐场所服务人员和流动人口。登记在册吸毒者500人以上的区县建立药物维持治疗门诊,为40%以上符合条件的吸食阿片类毒品(主要指海洛因)成瘾者提供药物维持治疗。各类高危人群艾滋病基本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安全套使用率达到70%以上,美沙酮维持治疗率达到50%以上,静脉注射吸毒人群共用注射器的比例逐步减少。

7.建立农村以乡村为主、城市以社区和家庭为主,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庭提供关怀和救助的社会支持机制。符合治疗标准的南京籍艾滋病病人50%以上接受抗病毒治疗;有治疗需求的艾滋病病人70%以上得到相应的机会性感染治疗服务。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区县覆盖率达到80%以上,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85%以上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艾滋病致孤儿童100%免费接受义务教育。

到2010年底实现以下目标:

1.市、区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100%接受过艾滋病防治政策和相关知识培训,艾滋病防治政策宣讲团的宣讲活动覆盖95%以上的区县。

2.全市15至49岁人口中,城市居民对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农村居民达到75%以上,流动人口达到80%以上,青少年学生达到95%以上。人员流量较大的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出入境口岸等公共场所90%以上设置艾滋病防治宣传栏,候机(车、船)室80%以上放置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材料。

3.承担艾滋病检测工作的人员90%以上接受过自愿咨询检测专业培训,艾滋病防治专职人员90%以上接受过自愿咨询检测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

4.社区卫生服务人员90%以上、村卫生人员70%以上接受过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提供孕产期保健和助产的服务人员90%以上接受过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和技能培训。

5.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阻断艾滋病经采供血传播。每个区县建立一个性病规范诊疗和预防保健服务的示范医疗卫生机构。

6.建立完善的高危人群行为干预体系。有效干预措施覆盖当地90%以上的娱乐场所服务人员和流动人口。登记在册吸毒者500人以上的区县建立药物维持治疗门诊,为70%以上符合条件的吸食阿片类毒品(主要指海洛因)成瘾者提供药物维持治疗。开展清洁针具交换试点地区为50%以上的静脉注射吸毒者提供清洁针具。各类高危人群艾滋病基本知识知晓率达到90%以上,安全套使用率达到90%以上,静脉注射吸毒人群共用注射器的比例控制在20%以下。

7.符合治疗标准的南京籍艾滋病病人80%以上接受抗病毒治疗或中医治疗;有治疗需求的艾滋病病人90%以上得到相应的机会性感染治疗服务。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区县覆盖率达到90%以上,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90%以上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

二、防治策略和行动措施

(一)深入开展艾滋病防治健康教育

1.加强大众媒体的宣传教育。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制定宣传计划,广泛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无偿献血知识和“四免一关怀”等政策的宣传,并将经常性宣传与重要时段集中宣传结合起来,把艾滋病防治的新闻报道与公益广告和专题片(稿)结合起来。各重点新闻网站要开设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栏目,定期更新栏目内容。

2.加强公共场所和社区宣传教育。区县的主要路段、街头、广场、公园、商业区,要设立艾滋病防治、无偿献血知识的户外公益广告牌或宣传栏。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出入境口岸及公共交通工具,要放置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宣传材料。宾馆饭店应做好相应的艾滋病防范和宣传工作。招待所和旅店登记服务台,要备有供顾客自取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材料。影剧院、青少年宫、文化馆(宫)等文化、科普场所,要按照有关规定在节目开始前播放艾滋病防治科普宣传片或公益广告,并结合日常工作每年至少开展1次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

城市社区居委会、农村村委会要设立艾滋病防治健康教育的宣传栏、墙报、黑板报、墙体标语等,定期更新宣传内容;每个村至少有5条艾滋病防治知识固定标语或公益广告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每年至少开展2次艾滋病防治健康教育活动。

有关部门要结合新农村建设,积极利用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活动,在农贸集市、节假日活动场所等群众集中的地点,开展形式多样的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教育活动。编制适合农村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加强经济薄弱地区的宣传教育工作。在农业科技培训、外出务工人员就业培训中,安排艾滋病防治健康教育内容。充分利用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开展艾滋病防治健康教育。

3.加强工作场所和校园宣传教育。各级各类机关、单位要在工作场所普及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开展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的宣传教育活动。企事业单位特别是流动人口比较集中的餐饮、建筑、采矿等行业和大型工程建设单位,要将艾滋病防治政策及相关知识培训纳入职工岗位培训和行业安全教育,每年至少开展1次相关知识的专题教育。有关培训机构要把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作为重要的培训内容。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求职人员免费发放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

普通中学、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高等院校要按规定落实健康教育课时,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完善学校卫生保健机构,发挥工会、共青团、红十字会、青年志愿者协会等社团的作用,在校园内外广泛开展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和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的活动。

4.加强对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认真组织实施《农民工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程实施方案》,在进城务工人员中广泛宣传预防艾滋病知识。利用新婚学校、孕妇学校和产前检查、婚前咨询等,加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宣传。加强对出国劳务人员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被监管人员的常规教育内容。公安、司法部门对羁押人员和强制戒毒人员,要重点开展艾滋病防治政策和干预措施的宣传教育。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团体工作网络优势,在继续深入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全家人”活动、“职工红丝带健康行动”和“青春红丝带”、“巾帼红丝带”行动等专项活动基础上,开展多种形式的预防艾滋病知识和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的宣传教育活动。

(二)逐步健全艾滋病检测监测体系

1.建设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网络。充分利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艾滋病确证实验室、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二级以上综合医院的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建立适宜的服务模式,开展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强调自愿和保密原则,提高自愿咨询检测的可及性。开展艾滋病检测服务的机构,要提供检测前后咨询、相关健康教育信息和转诊服务。健全实验室质量控制、检测能力验证和质量考核体系,建立健全职业暴露预防和处理制度。

2.完善艾滋病监测网络。在全市范围内继续开展艾滋病综合监测,不断扩大监测人群范围和数量。根据有关规定对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遵循知情同意和保密的原则,根据有关规定为新婚人群和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检测咨询服务,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对手术病人、性病病人等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将公共场所服务人员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纳入从业人员常规健康体检内容,并依法告知检测结果。

3.建立信息合作与共享机制。积极推进多部门间的艾滋病监测检测信息合作与共享,定期汇总分析艾滋病疫情监测信息并向公众公布艾滋病疫情。完善艾滋病网络直报系统,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医疗机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及时、准确地上报艾滋病疫情,并根据监测结果和疫情报告情况,适时开展艾滋病专题调查,及时掌握艾滋病流行动态。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随访,及时掌握感染者发病、死亡情况,并按要求及时上报。

(三)大力推广和实施有效干预措施

1.积极开展针对性传播艾滋病的预防干预工作,落实推广使用安全套措施。认真总结吸收干预项目地区工作经验,建立高危行为干预工作专业队伍,制订干预工作方案并建立干预工作信息收集和报告制度,动员各方面力量深入有关公共场所和流动人口集中场所开展预防干预工作;利用同伴教育宣传员在社区开展刑释解教人员预防艾滋病教育和生活技能培训;鼓励高危人群接受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和规范化性病诊疗服务。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积极配合,在有关公共场所及高危人群中积极推广使用安全套,在公共场所设置安全套发售装置,在流动人口集中场所增设安全套销售点,提高安全套使用率。

2.提高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药物维持治疗覆盖率,开展清洁针具交换试点。吸食海洛因等阿片类物质问题严重的地区,要加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建设,同时开展艾滋病检测、抗病毒治疗、心理矫治和健康教育等综合防治工作,帮助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开展清洁针具交换试点,降低吸毒传播艾滋病的危害。

3.落实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干预措施。发挥现有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作用,建立符合各地实际,有效、可行、便捷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服务模式。医疗卫生机构要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免费提供相关咨询和检测、产前指导、阻断、随访、营养指导等服务,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提供免费抗逆转录病毒药品;积极倡导并指导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产妇对婴儿进行人工喂养。

(四)严格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

1.加强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临床使用和使用后处理的监督管理,打击非法制造、回收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的行为。

2.加强对血站、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规范化管理和质量监督,逐步实施血液集中检测。积极推进单采血浆站GMP(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新开设的单采血浆站必须符合GMP标准。继续实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总量控制,建立原料血浆采集、血液制品生产年度审核报告制度,加强对原料血浆的采集、收购和血液制品生产的监管。严格对血液和血液制品、艾滋病诊断试剂的质量控制,逐步建立原料血浆投料前“检疫期”制度;血液制品生产必须采取有效的病毒去除或灭活措施,确保产品的安全性。进一步规范出入境特殊物品的行政审批,加强出入境特殊物品的检疫查验工作。

3.加强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将科学用血纳入医师继续医学教育考核内容,完善临床科学用血评价体系和监督处罚制度,严肃查处医疗卫生机构自采、自供临床用血。

(五)进一步提高艾滋病医疗服务水平

1.规范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提高可及性。市、区县卫生局要认真执行艾滋病诊疗技术规范,制定药品管理和治疗信息管理规范,统筹安排卫生技术人员、经费和设备资源,开展医疗服务工作;按规定对相关人员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支持开展中医治疗艾滋病临床服务。市第二医院为艾滋病定点救治医院,负责艾滋病医疗救治工作,区县医疗卫生机构应有经过培训的医护人员负责门诊和家庭病床的医疗救治工作。市、区县卫生局要加强治疗、随访、督导服药、心理支持、转诊服务等各项工作的管理。保证流动人口和被监管人员的治疗需求。完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就医管理、费用支付办法,切实保障合理医疗需求,控制费用支出。

2.开展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实验室检测和耐药监测。根据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对接受抗病毒治疗人员的辅助性T淋巴细胞、病毒载量等相关检测。建立艾滋病病毒耐药性监测网络,开展新发感染人群耐药艾滋病病毒毒株的监测,为科学指导治疗和评价抗病毒治疗效果、调整治疗方案、制订应对措施提供依据。

3.抓好机会性感染的预防和治疗,积极开展结核病/艾滋病双重感染防治工作。市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各类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人的医疗救治政策,积极开展有效预防和治疗工作,对农村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适当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建立结核病和艾滋病防治合作机制,开展结核病/艾滋病双重感染监测,对所有已知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进行结核病筛查,提高结核病/艾滋病双重感染诊断水平,加强预防、转诊、治疗和关怀工作;对发现的结核病病人,要纳入结核病防治规划及时治疗。

4.加强艾滋病致孤儿童和孤老救助安置工作。市、区县要建立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未成年子女和老人登记、上报和随访制度,落实孤儿安置和免费入学的政策措施。将生活困难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和艾滋病致孤的儿童、孤老按相关规定纳入城乡社会救助范围予以救助。

5.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艾滋病预防、救助工作。积极发挥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人的作用,帮助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开展生产自救,参加艾滋病关怀护理和救助工作,并对参加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单位和人员提供培训和支持。

(六)切实加强性病防治管理

1.建立健全性病监测网络。合理设置性病监测点,加强性病疫情监测和性病患病率等相关流行病学调查。加强性病检测实验室的质量控制,开展耐药监测,指导临床用药。

2.规范性病诊疗服务。加大性病诊疗市场整顿力度,规范性病诊疗和咨询服务行为。开展性病诊疗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开展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健康教育,将推广安全套作为性病门诊规范化服务内容,配合开展高危行为干预工作。

(七)积极推进艾滋病防治应用性研究与国际合作

1.加强艾滋病流行病学研究,提高监测、预警和干预能力;加强艾滋病检测试剂的临床评价,提高艾滋病检测技术水平。开展艾滋病临床救治研究,总结中医诊治规律,完善艾滋病中西医结合综合治疗方案。建设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技术平台和示范区,加快艾滋病防治技术研究和成果的推广应用。注重艾滋病预防控制战略和策略的研究,提高宣传教育和行为干预效果。

2.引进境内外艾滋病防治合作项目,拓宽艾滋病防治合作渠道,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通过项目促进交流,不断提高防治工作的能力和水平。认真执行省级艾滋病防治GAP项目,做好“中盖艾滋病项目”在我市的实施工作。做好艾滋病防治对外宣传工作,形成有利于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舆论环境。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政府要将艾滋病防治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具体防治目标,明确责任和任务,实施目标考核管理。区县政府要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或相应的协调机构,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区县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每季度要向市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市、区县纪检、监察、组织等部门要不定期对当地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领导不力、措施不当、“四免一关怀”政策不落实的,要严肃问责;对隐瞒疫情、玩忽职守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健全法制保障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和《江苏省艾滋病防治条例》,不断提高依法防治意识,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保证防治工作依法有序开展。依法坚决打击非法采供血液(血浆)、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血浆)或者制售血液制品的活动,依法打击毒品犯罪和卖淫嫖娼等违法活动,依法对被监管和羁押人员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依据国家“四免一关怀”政策对监管场所内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进行抗病毒治疗。

(三)抓好能力建设

各区县要建立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和跨部门、多学科的艾滋病专家咨询组织,居委会、村委会要确定预防艾滋病兼职人员,开展预防艾滋病知识宣传,参与防治干预工作。进一步改善基层艾滋病防治人员的工作、生活条件,鼓励医疗卫生人员特别是医学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到基层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

市要组织艾滋病防治政策宣讲团开展巡回宣讲活动,将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策略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团校的培训课程,加强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的宣传、培训和教育。各有关部门要对相关工作人员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有关政策与评价方法的培训,提高政策制定与评价水平。在医疗卫生行业及有关行业组织开展全员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对从事艾滋病性病预防保健、健康教育、临床医护、检测检验、采供血等方面的人员进行艾滋病防治专业培训,对存在职业暴露风险的人员进行艾滋病自我防护培训和上岗考核;将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纳入医学院校、师范院校教育和继续教育内容。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要求,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培训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切实增强培训工作的针对性,保证培训效果。探索建立输血风险和艾滋病职业意外感染保险机制,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遵守标准防护原则,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预防艾滋病医源性感染。

(四)加大经费投入

市、区县政府要将艾滋病防治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大对艾滋病防治的经费投入,积极鼓励和吸引企业及个人捐资支持艾滋病防治工作,建立和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分级承担、多渠道筹资的经费保障长效机制。建立科学规范的经费管理制度,加大对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力度,确保专款专用、统筹使用,发挥最大效用。

四、督导与评估

市政府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定本防治规划的检查评估指标和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检查评估指标和方案,逐年进行检查评估,并将检查评估结果作为政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的内容。

市政府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组织市有关部门,并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对各区县艾滋病防治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督导检查。2008年和2010年底,分别进行本防治规划的考核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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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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