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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关于调整非典防治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2018.09.12 12:25
1457

衢州市关于调整非典防治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部门: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今年以来,全市上下认真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全力以赴抓好'非典'防治工作,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根据目前全国'非典'防治工作的形势,在继续巩固已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为使全市'非典'防治各项措施更加科学、规范、有序,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对前阶段的'非典'防治应急措施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医学观察、健康检测对象

接受隔离医学观察的对象调整为:卫生部规定的'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接受健康检测的对象调整为:卫生部规定的一般接触者。须进行健康检测的适用地区为:'非典'疫情严重地区。对来自连续20天无新增'非典'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地区的人员,不再实行健康检测。

二、返乡人员和来衢人员须作健康申报

返乡人员和来衢人员应向所在地社区卫生机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入住的旅馆进行健康申报,递交《健康申报表》。《健康申报表》须如实填写,发现内容有隐瞒和虚构事实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社区卫生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的'非典'防范监督员和旅馆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巡查,发现未报告和递交《健康申报表》的返乡人员和来衢人员,要及时上门收取《健康申报表》,查验申报内容是否属实。对疫情严重地区返乡人员和来衢人员继续落实'一对一'跟踪责任制,对其每天测量体温。对外出务工人员和回衢返校学生,各县(市、区)卫生部门应要求他们自觉参加健康体检,体检合格的要及时发给健康卡。

三、放宽人员流动的限制

允许企事业单位对外招聘员工,新招人员需接受必要的体检,暂不招收来自'非典'疫情严重地区的员工。不限制到无'非典'病例和连续20天无新增病例地区旅游。也不限制单位组织人员到无'非典'病例发生地区或连续20天无新增'非典'病例和疑似病例的地区开展经贸考察、商务洽谈、业务交流等活动。确因工作需要需组织有关人员到'非典'流行地区的,应报当地县级以上'非典'防治办公室备案,并做好个人防护。

四、继续严把交通道口的检测关

继续对通过汽车、飞机、火车和船舶进入我市的人员实施测量体温。对途经我市省际交通道口(205国道江山淤头、开化西坑口,320国道常山白石,17省道开化下庄,46省道江山水泥厂路口,坛大线江山大桥等)的过境客货车司乘人员继续实施测量体温,凡持有当日有效健康证明的,不再实施健康查询。对来自'非典'疫情严重地区的人员除测量体温外,还须填写《健康申报表》,对其中有发热、咳嗽等相关症状者,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组织就地实施医学观察14天。

五、做好空调通风系统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飞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宾馆、医院、商场、娱乐场所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等要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空调通风系统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制定清洗消毒管理制度,在做好清洗、消毒和增加通风量的情况下,经当地卫生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可以开始使用中央空调。空调公交车、出租车等交通工具要在做好空调清洗、消毒工作和增加通风量的情况下,恢复使用空调。

定点医院诊治'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医疗区域,以及医疗机构的发热门诊和相应的隔离病房等禁止使用中央空调。

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空调通风系统使用单位的消毒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六、严格实施公共场所的卫生消毒

全市各饭店、旅馆、招待所、建筑工地宿舍、市场、商品集贸市场、车站、学校、公交车、长途客车、出租车、大型会议室及经营性歌舞厅、网吧、游戏厅、洗浴场所、影剧院等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必须保持良好的通风换气,每天消毒,从业人员每天上岗前要测量体温,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七、重视学校'非典'防治工作

各类中小学和幼儿园、托儿所要继续实行晨检制度,发现有发热症状的学生和儿童要立即送医院检查。大中专学校可在做好防疫工作的前提下,开展形式多样的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活动。各类考场必须严格按规定消毒,保证环境卫生和良好通风。

八、继续加强医疗机构就诊管理

要按照'数量适当、布局合理、条件合格、工作规范'的原则,调整、优化医疗机构的发热门(急)诊,在设置发热门诊的医院设立隔离观察室。发热门诊要实行严格的'非典'防治操作规程,严防交叉感染,医务人员要严守操作规程,自觉做好自身防护。

本市各零售药店可以开始出售发热、咳嗽药品,但药店工作人员应对购买者逐一登记,建立台账,并劝告患者及时到就近医疗机构就诊。

九、稳定组织领导、疫情监测报告体系

各个层次的'非典'防治组织领导体系要进一步落实责任制,继续保持高效有序的工作状态。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要进一步完善群防群控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对因失职、渎职造成疫情扩散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继续健全完善疫情监测报告体系。要坚持现行的疫情报告制度,继续实行零报告、日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有发热、咳嗽等可疑症状者,应立即向当地疾病控制机构报告。

十、坚持科学依法防治

要认真总结前一阶段的'非典'防治经验,坚持分类指导,科学防治,完善行之有效的措施,巩固防治体系,形成长效机制。要大力宣传、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增强干部群众的依法防治意识,把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要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进一步普及'非典'防治科学知识,增强公民的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要合理使用人力、物力、财力,降低防治成本,提高防治效率和质量。

十一、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整治城乡环境卫生

各地要以省级卫生城市(县城)复查确认和巩固创建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镇、卫生村为契机,迅速掀起以清洁室内外环境卫生、除'四害'、健康教育、农村改水改厕及卫生防病为重点的夏季爱国卫生运动高潮,全面清除卫生死角,坚决控制各种疾病传播和蔓延。夏季是呼吸道和肠道传染病的多发季节,各地特别是各级各类学校在做好'非典'防治工作的同时,要切实加强夏季呼吸道和肠道传染病的防治工作。教育和卫生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学校饮食卫生的监督检查,切实防止各类传染病的流行暴发。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下发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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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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