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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方案的通知

2018.09.17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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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兰州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六月四日

兰州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和《甘肃省推进和规范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应用的指导意见》,充分利用技防手段提高城市抗御火灾综合能力,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制订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成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网络,设立远程监控中心,将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喷水灭火系统的单位(场所)联入远程监控网络,利用网络监控系统的报警联动、设施巡检、单位管理、消防监督等功能,对联网单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动态管理,提升抗御火灾综合能力和现代化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联网范围

全市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喷水灭火系统的单位(场所),火灾危险性大及发生火灾后有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具体范围是: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党政首脑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四)客运车站、民用机场、体育场馆、会堂;

(五)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火灾危险性大的文物保护单位;

(六)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七)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销售单位;

(八)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九)其他需要联网的单位。

三、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2009年6月30日前,建成全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中心。

(二)第二阶段。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规定联网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场所)的联网工作。

四、实施方法

(一)由公安消防部门选聘具备相应资质、技术先进、业绩好的中介服务机构作为网络系统的运营商。

(二)联网单位(场所)的网络系统由运营商统一施工、统一安装、统一调试。

(三)联网单位的监控系统建设由公安消防部门统一安排、分期分批实施。

(四)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实施监督检查。

(五)联网单位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可直接入网,不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应及时整改,合格后方可入网。

(六)联网单位在今后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时,消防安全设计要符合火灾自动报警远程监控联网系统规范要求,且在投入使用前须实现与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的联网。

(七)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的联网、监控和设备维护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运营商必须与联网用户签订服务合同,在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费,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县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的重要作用,积极开展单位建筑消防设施联网和自查维护工作,努力构建单位消防安全信息化防线。

(二)加强领导,扎实推进。需联网的各单位要制定周密计划,专人负责,全力做好系统联网建设工作。要加强对监控系统及消防设施管理和操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理论和实际操作水平。

(三)严格管理,确保长效。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是一项系统工程,联网后的巡查、维护和监控等工作尤为重要。各单位要警钟长鸣,加强系统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措施到位,责任到人,真正发挥好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的火灾防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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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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