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危险品航空运输的限制和豁免
第七条 危险品航空运输应当遵守本规定和《技术细则》规定的详细规格和程序。
第八条 除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予以豁免或者按照《技术细则》规定经始发国批准可以运输的情况外,禁止下列危险品装上航空器:
(一)《技术细则》中规定禁止在正常情况下运输的危险品;
(二)受到感染的活动物。
第九条 禁止通过航空邮件邮寄危险品或者在航空邮件内夹带危险品,《技术细则》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将危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作为航空邮件邮寄。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处罚。
第十条 任何航空器均不得载运《技术细则》中规定的在任何情况下禁止航空运输的物品和物质。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况的物质和物品,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一)已分类为危险品的物品和物质,根据有关适航要求和运行规定,或者因《技术细则》列明的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装上航空器时。
航空器上载运的上述物品和物质的替换物,或者因替换已被卸下的物品或者物质,除《技术细则》允许外,应当按本规定进行运输。
(二)旅客或者机组成员携带的在《技术细则》规定范围内的特定物品和物质。
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民航局可以根据《技术细则》的规定批准运输:
(一)对于《技术细则》指明经批准可以运输禁止用客机和/或者货机运输的危险品;
(二)符合《技术细则》规定的其他目的的。
上述情况下,运输的总体安全水平必须达到相当于《技术细则》所规定的安全水平。如果《技术细则》没有明确提及允许给予某一批准,则可寻求豁免。
第十三条 在极端紧急或者不适宜使用其他运输方式或者完全遵照规定的要求与公共利益相违背的情况下,民航局对《技术细则》的规定可予以豁免,但在此情况下应当尽全力使运输的总体安全水平达到与这些规定要求的同等安全水平。
( 责任编辑: 罗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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