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三明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三明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5]169号)和省政府闽政文[2002]3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开展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一切对人民群众负责,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抓安全工作的首要任务。切实落实渡口、渡船“三长”责任制和“四级”安全管理责任,全面加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积极预防和消除渡口、渡船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渡运安全,确保社会安全稳定。
二、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消除渡口、渡船事故隐患,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得到明显加强,非法渡运得以杜绝,确保使全市渡口达标率达到95%以上,逐步建立以县(市、区)、乡(镇)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海事、渔监机构执法监督为保证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不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
三、整治原则
在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专项整治工作坚持“全市统一部署,各级政府负责具体实施,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新闻媒体积极参与”的原则,交通、安监、海事、公安、农业、渔政、工商、旅游、经贸、财政、水利、建设等相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联合执法,统一行动。
四、整治对象
全市范围内的渡口、渡船以及从事非法载客的其他船舶,重点是乡镇渡口、渡船和从事非法载客的渔船、农用船等非运输船舶。
五、整治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成立三明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张发录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邓志杰 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 刚 市交通局局长
成 员:陈兴万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林肖丹 市经贸委副主任
李登熙 市财政局副局长
李寿发 市安监局局长
郑扬耀 市交通局副局长
庄清平 市运管处处长、地方海事局局长
郑华宁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支队长
张学霖 市农业局副局长
杨颂东 市畜牧水产局副局长
池芝发 市旅游局纪检组长
沈虹波 市工商局副局长
杨文卿 市建设局副局长
李肇南 市水利水电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依托在市交通局,负责日常具体指导、协调和督查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局副局长郑扬耀兼任,副主任由市安监局副局长魏隆荣、市运管处副处长(地方海事局副局长)张良松担任。办公室成员由陈小明、洪荣湘、辜耕儒、倪顺元及各成员单位指派一名科级干部担任。
办公室电话:8292838、8267360.
各县(市、区)政府也要相应成立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并上报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交通局),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确保辖区水域安全。
六、整治时间
根据省里的统一部署,这次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时间自2005年10月12日起,至2007年9月30日止。
七、整治步骤
为保证整治工作顺利开展,本次专项整治活动共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组织动员阶段(2005年10月12日至11月10日)
主要任务:层层动员,广泛宣传发动。各级人民政府迅速组织,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工具、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本次专项整治活动的目的、意义及有关法律法规,力争做到家喻户晓,努力营造氛围,为专项整治活动奠定基础。
(二)第二阶段:调查摸底阶段(2005年11月1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主要任务:在市政府指导下,各县(市、区)要对本辖区内的渡口、渡船现状及渔船、农用船等非运输船舶非法渡运或载客问题,进行认真开展调查、摸底,掌握基本情况。调查工作要求全面、准确、彻底。并按附件1、2要求填报,于2005年12月26日前报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
(三)第三阶段:检查整改阶段(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
主要任务:现场检查、督促整改和跟踪落实。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各乡(镇)、村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坚持边整边改,规范管理。要集中精力,深入基层现场进行检查,督促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切实落实渡口和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切实帮助基层解决存在的实际问题,以全市13个渡口为重点,逐一对照检查,坚决消除渡口、渡船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不适航的渡船要立即采取措施彻底解决;督促加强乡镇船舶管理,坚决制止渔船、农用船等非运输船舶非法渡运或载客问题,严厉打击非法载客行为,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各县(市、区)要于2006年11月10日前按附件3要求将检查整改情况报市专项整治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便督查及汇总上报。
(四)第四阶段:验收总结阶段(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4月30日)
主要任务:检查整改结束后,各县(市、区)必须按验收标准(见附件4)组织对辖区内的渡口、渡船专项整治进行自验(自验情况及时上报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在各县(市、区)自验的基础上,派出验收组赴各地进行验收,对复验不合格的,限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届时将在市级媒体公布全市专项整治验收情况。验收期间还要积极配合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在我市开展的督查和验收。
(五)第五阶段:再整改验收阶段(2007年5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
主要任务:根据第四阶段验收情况,对出现的问题集中进行研究,进一步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并对验收不合格的渡口在整改后组织再验收,确保全市渡口合格率达到95%以上。
八、整治内容
1、督促县、乡人民政府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重点落实监管机构、人员、经费和监管制度。
2、逐个检查渡口、渡船,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派出的督查组对全市渡口渡船检查到位率不少80%,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专项整治工作办事机构对本辖区内的渡口渡船检查到位率必须达到100%.各级对检查中发现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问题和事故隐患,要立即督促所在乡(镇)村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制订整改计划并落实整措施,及时消除渡口、渡船安全事故隐患。
3、严肃查处渔船、农用船等非运输船舶非法渡运或载客行为,坚决取缔未经检验、登记的船舶非法营运和未经审批的渡口渡船以及无证无照和达到报废年限仍在运营的船舶。
4、检查乡镇安全管理人员以及船员、渡工培训情况,督促落实安全管理人员以及船员、渡工持证上岗制度。
5、检查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意见》(闽政文[2002]317号)中规定的县(市、区)、乡(镇)、村(居)委会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相关部门职责的落实情况。
九、具体要求
我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具体由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及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认真研究制订整治工作方案。各县(市、区)应于10月30日前,将各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报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抓好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把渡口、渡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把开展全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作为进一步深化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的一项重大措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尤其是要加强督促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委会认真落实省政府(闽政文[2002]317号文)精神,切实做到整治工作不搞形式,不走过场,不留死角。
(二)履行职责,落实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管理意见》(闽政文[2002]317号),按本次专项整治的工作目标要求,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抓好工作任务和责任的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加强对辖区渡口和渡运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在运输繁忙水域、气候恶劣季节和农村墟日交通高峰期间,要组织加强对每个渡口渡船安全的协调、监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是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主要责任单位,应督促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落实每个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县、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研究解决每个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明确管理经费渠道,改善监管装备条件,加强督促检查、明确监管机构、责任、人员、经费和监管工作“五到位”,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培训的组织工作,凡是有乡镇船舶的乡(镇),新任乡(镇)长或分管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在上任后(3个月内)均应参加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的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培训;对乡镇船舶管理人员也要加强培训和考核,经培训考核合格的,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发给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岗位资格证书,持证上岗,未持有效资格证书的,一律不得从事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督促各乡(镇)制定船员和渡工培训计划;相关部门要对乡(镇)长和乡镇船舶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海事部门要加强对船员和渡工的培训;渔政部门要加强对渔业及其辅助船舶船员的培训。力争用一年时间,完成对辖区水域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
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分工负责,认真落实好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渡口、渡船交通安全实施行业管理;各级农业管理部门负责农用船监管;各级渔政管理部门负责渔业及辅助船舶的监管理;各级旅游管理部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旅游景区水域和旅游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各级工商部门负责取缔无照经营的非法造船的厂、点;各级经济贸易部门负责船舶建造质量安全监管;各级地方海事部门负责内河渡口、渡船的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协调相关经费;各级建设部门负责配合协调城市区域渡口安全管理;各级水利水电部门负责渡口水域采砂作业安全监管;各级公安部门对妨碍主管机关工作人员正常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予以打击。要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制,对不认真履行渡口、渡船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失职、渎职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严格管理,规范设置。各地要严格渡口审批条件,规范渡口审批程序,确保渡口设置、渡船安全技术状况符合标准。对未经审批、非法渡运的渡口,要坚决予以取缔。设置或者撤销渡口,必须经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在审批前必须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凡经审批的渡口码头均要设置渡口标志牌、标明渡口名称、渡运线路,并充分考虑旅客上下渡船的安全通道以及相应的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救生消防设备。要把好渡船的设计、建造、检验、登记关,渡船必须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与船舶登记证书,标明船名、载客定额、载重线标志和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识别标志,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设备。渡工必须经过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四)加大投入,改善设施。各县(市、区)要制定渡口改造和渡船更新计划,积极筹措资金,改造渡运码头,更新老旧渡船,提高渡口、渡船等设备的安全技术水平。全市渡口的码头全面建成水泥阶,在册渡船全部达到钢板船。适宜撤渡改桥的渡口要纳入“十一五”建设规划尽快改善渡口设施,使渡口与公路技术状况相适应。根据省里的要求,继续采取“五个一点”,即省、市、县、乡和村各出一点的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创造条件加大撤渡建桥建设,并加快渡口渡船更新改造步伐。要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水情特点,抓紧研制、优选和推荐一批安全性能高、经济实用的船型,指导渡船改造。要从解决“三农”问题的高度,高度重视农村渡口建设,各县(市、区)要指导乡(镇)重视解决渡工待遇问题,特别要加大对义渡、半义渡的资金投入,从根本上改善人民群众的出行条件。
(五)加强监管,突出督查。继续突出加强我市的“两溪一湖”“两客一渡”为重点,强化对水上交通安全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单位和重点时段的重点监管。尤其是要重点督促加强渡口、渡船和乡镇船舶的安全监管,加强源头管理和监督,消除“三无”船舶,防止乡镇船舶非法载人,防止客(渡)船违章超载、冒险航行和人货混装。同时,要继续深化开展以“五查五看”为主要内容的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狠抓安全措施的落实。各级各单位要结合开展查船舶及船员的各种证件,看是否齐全有效;查各种救 生设施,看是否具备、足够;查渡口有无安全会议记录,看是否经常性进行安全教育;查县、乡、村以及船队和船员安全责任书,看是否落实到位;查船舶上是否有旅客登记记录,看是否有超载行为。通过开展“五查五看”举一反三,促进水上交通安全各项措施的落实,及时消除渡口、渡船、渔船、农用船等乡镇船舶的安全事故隐患,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稳定。
各地要定期组织渡运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及时整改,对不符合安全航行条件的船舶,采取有力措施整治,该停运的要坚决停运,该取缔的要坚决取缔。在节假日、集会、集市等渡运高峰时段,特别是学生集中过渡、群众性活动、墟日以及台风、汛期等恶劣气候期间,必须按“三长”责任制及“四级”管理责任中的要求,组织人员加强现场管理、监控,重点查禁非渡船载客行为,严禁超载滥载和冒险航行,确保辖区渡运安全有序。同时要加强对辖区水库、公园和风景旅游区游船的安全管理,对游船数量多、监管任务重的水域,行业监管部门要抽调人员派驻现场,加强监管检查,在节假日客流高峰期间,必须加强辖区水域巡查和巡航,确保辖区水域交通安全。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联合督查小组,不定期分赴各县进行督查。
(六)完善制度,制定预案。各县(市、区)要根据辖区实际情况,于今年11月底前及时组织制订渡口、渡船事故应急预案,同时要督促风景区管理单位制订旅游船舶事故应急预案,并纳入到地方政府应急反应体系之中。要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协调和指导,确保出现险情时反应快速,提高应对渡口渡船和旅游船舶事故救援能力,最大限度降低事故造成的社会危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七)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认真做好省专项整治办编印下发的彩色宣传手册发放和宣传工作,定期通报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我市也将结合实际编印有关简报等宣传资料分发到每一个渡口、每艘渡船,各级要及时地反映和上报专项整治情况,并大力宣传专项整治工作好的做法和经验,形式多样地开展渡口、渡船和旅游船舶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以增强管理人员责任意识。
(八)认真总结,及时上报。专项整治结束后,各县(市、区)要及时做好总结,于2007年9月30日前将本辖区验收情况和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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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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