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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2006年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2018.09.29 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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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2006年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长江航务管理局,上海港口管理局:

为适应我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对高素质监理人才的需求,保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我部决定2006年10月27日至29日组织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为组织好本次考试工作,按照统一布署、分级管理、责任清晰、确保质量的原则,我部成立了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领导组(见附件2),负责组织全国统一考试,并监督指导各地的考试活动。

二、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区、市)的考试组织工作。每个省(区、市)为一个考区,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

三、为规范考试工作,确保考试质量,我部制定了《2006年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方案》(见附件1,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请各省(区、市)交通主管部门遵照执行。

四、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省(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建立考试管理机构。要按照我部制定的“实施方案”要求,制定落实考试具体组织工作的实施细则。

五、严格报考条件审查是保证应考者基本素质的重要环节。各省(区、市)要组织专门力量,严格按照报考条件进行审查,确保应考者达到必备的报考条件。

六、严肃考场纪律。监考工作是维护考场秩序,维护考试公平、公正的关键环节。各省(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考及考场管理工作,防范作弊行为。应考者在考试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考场纪律。监考人员须严格执行考场纪律,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严肃处理违规违纪行为。

七、做好保密工作。所有与考试管理相关的单位和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保密教育和培训,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堵塞漏洞,严防泄密事件发生。

八、各省(区、市)交通主管部门于8月1日前通过省内主要媒体(省报)和交通厅网站等方式发布考试公告,告知潜在的应考者进行考前准备。公告内容包括考试报名时间,各科目考试时间,受理报名的单位、地址、电话,考场所在的城市,报考条件,以及考生需要周知的其他事宜。

九、报考者可在个人所在单位、服务的监理项目或户籍(以身份证上标明的住址为准)所在地报考,同时满足下列报考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工作业绩良好,热爱监理工作。

(二)取得工程类或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监理工作。

(四)报考监理工程师资格须具有公路、水运工程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公路或水运工程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累计5年以上;报考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须具有公路、水运工程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从事公路或水运工程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累计3年以上。

(五)未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已参加了2004年、2005年考试,并至少有1科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考生,符合第(一)、(三)、(四)项条件的可继续报名参加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

十、本次考试采用网络报名方式。报考者可登录我部质监总站网站(),按规定如实、准确登录本人报考信息并打印报名表,报名表经单位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后,在规定时间内与本人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监理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及3张近期小二寸证件照片等材料一起提交省报名点审查。

为更大限度地方便报考者,提高审查工作效率,建议由所在单位汇总全部报考材料后统一提交省报名点审查。

十一、本次考试安排在2006年10月27-29日。

10月27日(周五)10月28日(周六)10月29日(周日)

下午

14:30-17:00上午

9:00-11:30下午

14:30-17:00上午

9:00-11:30下午

14:30-17:30

公路

工程监理理论公路工程经济合同管理道路与桥梁

隧道工程

公路机电工程综合考试

水运

工程监理理论水运工程经济合同管理港口工程

航道工程

水运机电工程综合考试

十二、参加2004、2005年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者,其合格科目可免考。考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报考相应科目。有关考试大纲事宜,可与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联系。

十三、考试费用问题另行通知。

十四、有关考试的其他管理规定仍按《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交质监发[2004]125号)执行。该办法具体内容可登录我部质监总站网站()查阅。

十五、本次考试时间紧、任务重、责任大。请各单位尽快确定考试工作联系人、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并告知部质监总站和监理协会。

交通建设监理协会联系方法:

电话:(业务部)

传真:

电子信箱:

交通部考试工作联系方法:

电话: (部质监总站公路处 )

(部质监总站水运处 )

传真:

电子信箱:

附件:(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六年七月十四日

(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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