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做好2005年清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2004年是开展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的第一年,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区清欠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至2005年春节前,全区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基本解决,偿付比例达到99.5%;清理拖欠工程款的比例达到54%,其中清理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比例为45%,完成了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年度清欠目标。2005年是做好清欠工作的关键一年,任务艰巨而紧迫。为做好年度清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5年度清欠工作目标
(一)继续清理以前年度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力争当年实现零拖欠。
(二)清理拖欠工程款的比例达到80%,其中,地方各级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做到财务结清。
(三)形成标本兼治、源头预防的制度和机制,防止发生新的拖欠。
二、密切协作,进一步落实清欠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会议和文件的要求,各负其责,相互配合,认真做好清欠工作。
(一)地方各级政府对本地区清欠工作负总责,行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
(二)劳动部门牵头,会同建设等部门负责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三)建设部门牵头,会同工商等部门负责引导、督促解决房地产开发等社会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
(四)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政府投资(包括自筹)项目的清欠工作。
(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不到位和地方配套资金不落实形成的工程款拖欠,由本级政府负责清理。
(六)交通、水利、教育、铁路、民航、信息产业等部门直接管理的项目,由本部门负责清欠。
(七)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的项目,由本单位负责清欠,其主管部门负责督促。
(八)对已成为“呆帐”、“死帐”的拖欠问题,由当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解决。
三、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清欠力度
(一)重点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
要坚持“谁决策、谁负责,谁拖欠、谁偿付”(负责决策的行政、事业、企业法人)的原则,按照投资渠道,分类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
1.对于按计划投资拨款不到位和承诺的配套资金不到位形成拖欠工程款的政府投资项目,按资金来源渠道由有关主管部门查明原因,尽快拨付到位。地方各级政府要从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内划出专款,并从基本建设投资、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划出一定比例资金,或通过资产变现等渠道筹集资金专项用于清欠。建设单位自筹部分,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筹措资金解决。
2.未经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立项批准擅自建设的项目,或超过批准规模和标准形成的拖欠,由单位自筹资金或通过资产变现等渠道筹集资金专项用于清欠。
3.对于因超概算产生的拖欠工程款,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经审计部门审计后,同意调整概算的,由批准部门筹措资金偿还欠款。不同意调整概算的,要分清原因,明确责任,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对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属违法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属违规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对确需追加投资的项目,可通过资产变现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清欠。
4.对于因项目竣工未结算产生的拖欠工程款,承发包双方必须在2005年6月30日前完成结算。逾期仍未结算且承发包双方在规定期限内未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审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计,提出处理意见,由该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完成结算。
(二)认真解决房地产开发等社会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
1.以经济和法律手段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对违法违规企业依法处罚。
2.对于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项目,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双方核定欠款数额,制定还款计划并进行公证,监督还款计划的执行。对不具备还款能力的项目,可采取出让部门股权或拍卖等资产变现方式筹措还款资金。
3.对于民营等非公有制企业投资或控股的项目,政府有关部门要做好协调工作,引导双方通过市场中介机构核定欠款数额,制定还款计划;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对恶意拖欠、拒不签订还款计划或不按计划还款的,要将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不良行为记录,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同时,在其新项目批准、招标投标、银行信贷、规划和施工许可审批等方面采取限制措施,督促其尽快还款。
4.支持司法机关清理拖欠的工程款。已通过诉讼程序进人执行阶段的所拖欠工程款,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配合、支持人民法院对判决的执行。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对建筑物拍卖、变卖以及以物抵债变价处理时,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给予配合。
(三)继续清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1.切实落实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对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用工单位,及时依法处理。
2.完善欠薪举报投诉制度,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快速反应机制,及时解决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要及时受理和结案,对经济困难的农民工可给予减免仲裁费用等援助。
3.各地要加快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防止因拖欠工程款等原因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及时预防和解决突发性事件。
四、加快建立长效预防机制,防止产生新的拖欠
(一)地方各级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审查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筹措方式,确保落实。对资金不足、后续资金无保障的项目,不予批准和办理有关手续。
(二)对没有按期完成清欠任务以及发生新拖欠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有关部门要一律停止其新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三)认真落实建设部《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建设工程合同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应提交由银行、担保公司等机构提供的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承包履约保证担保。
(四)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要求施工企业带资建设。重大应急项目确需垫资的,应由当地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明确承诺还款计划,并经当地政府批准。社会投资项目发包时,确需施工企业带资施工的,必须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列出需带资的数额、偿还方式、利息、期限等内容。
(五)建设工程合同实行备案制度,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合同履约过程的监督管理。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应提交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有关凭证,达不到合同约定比例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严格执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杜绝建设单位以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名义变相拖欠工程款。
(六)有关部门及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要在2005年年内基本建立本地区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的信用档案,健全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机制,规范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
五、加强领导,确保清欠措施的落实
(一)地方各级政府对本地区清欠工作负总责,并实行政府一把手负责制。地方政府可从本地实际出发,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落实相关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清欠工作作为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工作,认真完成清欠任务。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于近期和各盟市、各有关部门的行政一把手签订清欠工作目标责任状。
(二)加大对清欠工作的督查力度,对问题突出、来信来访量大的地区,以及重点项目、重大案件要进行重点督查。自治区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每半年对各盟市清欠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督查,地方各级政府也要通过多种形式对拖欠严重、清欠率低的地区进行检查督促,对清欠工作不力、进展缓慢或消极对待的地区,要公开予以通报批评。对不能按计划完成政府投资项目清欠任务的地区,要采取相应措施,以保证清欠进度。对不能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贻误清欠工作,以及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把清欠工作作为着力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重点,及时报道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强化宣传和舆论监督工作。进一步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形成清欠工作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欠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清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工作部署,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开展工作,全面完成2005年的清欠任务。
二00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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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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