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关于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3]2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9月1日起,对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实行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制度,同时调整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分两档:市本级、莲都区、龙泉市、青田县、缙云县为430元;云和县、景宁县、松阳县、遂昌县、庆元县为390元。对应最低月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分别为3.9元、3.5元两档。
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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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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