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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印发《关于解决我市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有关问题的的实施意见》通知

2018.10.27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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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印发《关于解决我市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有关问题的的实施意见》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精神以及市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要求,依据《劳动法》、《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资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们提出《关于解决我市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登记表(略)

2、建筑施工企业开复工备案登记表(略)

3、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登记汇总表(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四年六月十五日

关于解决我市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及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要明确目标,落实责任,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综合治理,逐年推进,维护首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切实解决建筑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成立领导小组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成立“解决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单位应包括劳动关系、工资、监察、仲裁、信访等部门。领导小组下设政策指导组、监督检查组、突发事件处理组及宣传组。

政策指导组主要职责是:研究解决规范建筑施工企业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及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措施和办法;反馈政策执行中的问题及建议;每月报送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简报。

监督检查组主要职责是:对建筑施工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和工资按月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责令补发或制定清欠计划,每月将清欠进展情况统计报告;完善举报制度和查处违法行为的工作机制。

突发事件处理组主要职责是:制定工作预案和措施,对因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上访事件,要提前介入,积极引导,将无序的群体上访纳入有序的法律渠道解决。

宣传组主要职责是:加大贯彻落实《劳动法》和《工资支付规定》的宣传力度,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和拒绝制定清欠计划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用舆论导向,引导农民工通过法律途径追讨被拖欠的工资。

各工作组要从各自的职责出发做好工作,形成内部联动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三、工作目标

2004年7月底之前清理2003年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2004年7月之后不再发生新的拖欠,新开工的项目杜绝拖欠,2005年彻底解决2003年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问题,建筑施工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要达到95%以上。

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工作计划和措施,确保上述目标的实现。

四、具体措施

(一)摸清底数。各区、县“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街道、(乡)镇政府的监管作用,查清所在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及用工情况,签订、履行劳动合同及工资支付情况。

(二)建立情况报送制度。要求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自2004年7月起,每月5日前,将各建筑施工企业填报的上月《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登记表》(详见附件一)报送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区、县劳动保障局于每月10日前将《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登记汇总表》(详见附件三),报市劳动保障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劳动保障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劳动工资处。电话:63167909)。

(三)实行用工实名制。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的要求,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配合区、县建委,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建立施工管理、作业人员劳务档案,记录人员身份证号、职业资格证书号、劳动合同编号以及业绩和信用等情况。

(四)规范企业行为。按照《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及《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要求,规范建筑企业的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要求在本区域内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应通过银行按月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农民工的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组织及个人。

(五)加强宣传工作。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开展不同形式、不同对象、不同层次的全方位宣传工作,将我市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的相关政策宣传到每一户建筑施工企业,引导农民工在权益受到侵害时采取合法的途径解决问题。对建筑施工企业在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方面的违法行为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六)设立咨询投诉服务中心。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设立有专人负责的咨询投诉服务中心,公布举报电话,并将咨询投诉服务中心的地址、电话、服务内容和工作时间以公告的形式传达到建筑施工企业和职工。

(七)建立综合部门之间的联动协调机制。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与各区县建委、工会及公安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制定相应的分工协作方案,并建立定期的联系制度和信息互通制度,及时沟通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八)加大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除开展定期的专项检查外,应加大日常巡视和重点检查的工作力度。对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等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对建设单位已支付工程款而仍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可提请市或区、县建委将其清出北京市建筑市场。

(九)加强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建筑施工企业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要积极引导农民工通过仲裁渠道解决,对农民工提出仲裁申请的,要及时立案,公开审理,尽快结案,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十)信用管理。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在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方面的违法行为,除依法处罚外,还应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在劳动保障部门的信息系统中予以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应在2004年7月15日前召开本行政区域内有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动员大会,对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提出清欠及规范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的要求;明确企业规范劳动用工和解决拖欠问题的责任;要求企业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2004年发生的拖欠要尽快给付或制定还款计划,限期补发。

(二)要求在行政区域内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每月月底前,将《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登记表》报送给其所在街道、(乡)镇的劳动保障部门。

(三)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劳务分包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督。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允许未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活动的,提请市、区县建委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业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关于使用零散民工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由于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统称为发包单位)或者劳务分包企业,发包、分包或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的违法行为而引发拖欠工资等劳动争议,视为发包单位或者劳务分包企业用工,由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

(五)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与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政府签订责任书。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做到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不使用零散民工,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制教育,通过银行按月发放工资并做到安全生产。施工现场的用工管理实行业主责任制,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制和项目经理负责制。如果出现问题,将按照有关规定,本着“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对有关单位进行处罚。

(六)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每年在11月底前,要先行与农民工结算工资,结算比例应达到应付工资的90%以上。

(七)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会同各区县建委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复工实行登记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于开、复工前,向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建筑施工企业开复工登记表》(详见附件二),对拒绝或虚假报送的单位,提请政府统计部门按照《统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对不按规定制作工资表,拒绝接受、干扰、阻挠、抗拒区县、街道或(乡)镇劳动保障部门检查的建筑施工企业,劳动保障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依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并建议由资质评定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

(九)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在7月5日前将各区、县“领导小组”的成立情况、咨询投诉服务中心电话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作计划及措施报市劳动保障局“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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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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