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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

2017.11.08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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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司法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建设部、监察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劳社部发[2005]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公安厅(局)、监察厅(局)、司法厅(局)、工商地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和营业管理部、总工会、各银监局:

2004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通过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共同努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今年,国务院将继续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作为重要任务,列入了工作要点,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也都明确将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作为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进行了部署。为切实落实国务院和中央纪委的要求,继续做好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级工会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继续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作为根本出发点,把继续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来抓,通过制定相关政策,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快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2005年,要以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为重点,采取了有效措施防止新欠,建立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同时着手治理中小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使中小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清欠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二、认真调查掌握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关于印发<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函(2004)261号)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对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建立相关统计制度,及时准确掌握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基本数据,并按要求逐级上报。有关部门要配合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做好企业拖欠工资数据的相关统计工作,特别要及时掌握当地建筑企业,中小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的拖欠工资及清欠情况。

三、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进一步加强日常巡视检查。扩大日常巡视检查覆盖面,加强对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劳动密集型加工等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及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经营,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对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随意延长工作时间、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

(二)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设置举报投诉信箱,加强举报投诉接待力量,做好对举报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对举报投诉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做到发现一起,及时查处一起。

(三)继续抓好专项检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重点检查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劳动密集型加工等行业,严肃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减少新的拖欠,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四、推进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

(一)建立完善企业工资支付制度。指导和督促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结合企业特点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制度,依法明确基本工资制度、岗位工资标准、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等,在科学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合理确定计件工资单价。要重点推动建筑企业依法建立规范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二)全面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目前尚未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的地区,要在今年底前全面建立起来,已经建立的要进一步完善。各地区可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全面监控和重点监控相结合,将建筑企业以及其他行业中曾有拖欠克扣工资行为的企业作为重点监控对象,要求其定期将工资支付情况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对存在拖欠克扣工资问题或欠薪苗头的企业,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三)积极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要充分认识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重大意义,创造条件加快建立这项制度的步伐。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探索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先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行业开展试点。

(四)全面推行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建立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的工作力度,及时总结经验,督促企业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要将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作为评价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的主要依据之一,对违法企业降低信用等级,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五)认真贯彻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各地区要继续加快企业工资分配立法进程,进一步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要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及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认真开展对企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保障农民工的最低劳动报酬权益。

(六)大力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各地要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作用,指导、推动企业特别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企业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从机制上保证农民工工资增长的合法权益。要在小型企业和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地区、行业、积极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健全正常的工资增长和调整机制,使农民工共享企业改革发展的成果。

五、加强对企业招用农民工的管理

(一)指导、推动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以招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建筑、加工等行业为重点,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的落实,加强对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督促企业特别是建筑企业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账,完善相关规章制度,严格履行劳动合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适合农民工的劳动合同范本,指导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工作,切实提高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争取到今年底,建筑领域有资质劳务企业的农民工基本签订劳动合同,其他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明显提高。

(二)大力发展和规范劳务分包企业。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扶持和促进劳务分包企业建立和发展的政策措施,规范建设工程分包行为和建筑企业招用农民工行为,逐步杜绝包工头现象。对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违法招用农民工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六、及时处理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

(一)及时受理、快速处理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各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严格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农民工因拖欠工资问题提起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对适用简易程序的争议,要采用简易程序处理,确保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的处理不拖拉、不延时,并保证办案质量。要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通过调解的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二)减免仲裁费用。对于提起劳动仲裁的农民工,生活困难的免交仲裁费预收款。农民工当事人败诉的,酌情减免仲裁费。有条件的地方,要免除农民工的劳动仲裁费用。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加大对劳动仲裁经费的支持力度,确保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减轻当事人特别是农民工的经济负担。

七、继续做好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的普法宣传、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

各地区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继续加强普法宣传工作,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和农民工的依法维权能力。

(一)坚持输入地、输出地并重的原则,加强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各地要将对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各种形式,坚持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今年第四季度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以“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为主题的普法宣传活动。各地区要以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为宣传重点,通过新闻报道、政策咨询等多种方式,强化社会各方面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的意识。

(二)逐步推广农民外出务工岗前行前法制培训。选择农村劳动力输出大省进行农民外出务工行前法制培训试点,完善包括农民工工资权益在内的培训内容,探索经济实用的培训方式和有效扩大参培对象的途径,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将农民外出务工行前法制培训向其他地区推广。

(三)建立劳动保障权益告示牌制度。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建设等部门,要求辖区内所有招用农民工较多的企业,尤其是建筑工地,以醒目的方式树立劳动保障权益告示牌,将企业应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工资应按月发放、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劳动保障监察举报电话和地址等内容进行公开告示。

(四)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和监督作用。不仅要加强对守法用人单位的宣传和鼓励,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也要通过当地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使违法者受到公众的谴责,并教育和警示其他可能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

(五)做好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引导和发动法律服务人员,积极参与建设领域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协商、调解、诉讼活动,保证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就近快捷地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

八、建立相关部门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工作职责

各级劳动保障、建设、公安、监察、司法、工商、工会、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加大协调沟通力度,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严厉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各相关单位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以下工作任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牵头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和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管理,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机制和制度,通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纠正和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建设工程非法转包、分包现象,大力发展劳务分包企业,建立有序流动的劳务输入输出制度,严格执行建筑业企业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继续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督促建筑企业严格执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继续做好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建立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

各级监察机关按照《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不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清欠政策,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肃追究责任。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支持、引导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负责推行法律援助制度,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依法帮助农民工解决拖欠工资问题。配合劳动保障部门指导、督促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还款协议,并由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建立完善、便捷、高效的维权机制。

各级公安部门负责协助劳动保障部门严厉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欠薪逃匿的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因拖欠工资引发的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

人民银行、银监会各分支机构负责督促商业银行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探索建立工资预留账户等制度,不断改善金融服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对私营企业主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用人单位诚信制度建设。

各级工会负责指导、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工会组织,逐步提高工会组织为劳动者维权的能力。指导农民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组织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加强对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制订2005年本地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方案,包括工作目标、工作要求、工作措施等内容,并确定厅、处级领导各一名作为负责人和联络员,在本通知下发后两周内报劳动保障部劳动工资司。

二00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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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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