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说法> 法规>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2018.10.29 11:48
2022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3号)精神,结合我区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的增长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方案如下:

一类区: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赤峰市、通辽市、呼伦贝尔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乌兰察布市所属市区,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420元。

二类区:乌兰浩特市、锡林浩特市、巴彦浩特镇、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400元。

三类区:除上述地区外,其它地区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380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如果想了解相关法规解析和案例可关注佰佰安全网的安全说法频道。让你的生活更安心。

( 责任编辑: 赵骏 )

展开剩余全文 收起剩余全文
分享到

相关法规

2018.10.29

2022

2017.06.23

2373

2018.08.07

2048

2017.11.08

2045

2017.09.09

2017

加载更多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