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表彰“十五”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总局有关直属单位:
“十五”期间,全国环境保护系统广大宣传教育工作者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全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行动纲要》和《2001—2005年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纲要》的要求,积极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倡导环境文化,弘扬生态文明,增强全民族的环境保护意识,有力配合、支持了环境保护工作,涌现出一批环境宣传教育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充分调动广大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十一五”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持续改进和发展,我局决定授予北京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等58个单位“‘十五’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先进集体”称号;授予赵承义等47位同志“‘十五’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先进工作者”称号。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勇立新功。广大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者要以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为榜样,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宣传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团结奋斗、开拓进取,大力开展环境宣传教育工作,为构建资源节约型与环境友好型社会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附件:1.“十五”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先进集体名单
2.“十五”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先进工作者名单
二○○六年二月十日
主题词:环保 宣教 表彰 决定
附件一:“十五”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先进集体名单
(58个)
北京市
北京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
天津市
天津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
河北省
河北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
山西省
临汾市环境宣传教育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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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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