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方案》已经市十届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连云港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方案
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是党和国家为建成若干个经济快速发展、环境清洁优美、生态良性循环的城市,推动我国环境保护工作深入开展而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贯彻落实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精神,促进经济与环境“双赢”的主要载体。为实现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到2005年把我市建成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奋斗目标,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及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精神,以提高城市资源利用率、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促进可持续发展为目的,以解决城市地表水、环境空气、噪声、固体废物污染等主要环境问题为重点,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强化环境管理,全面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为主要内容,按照“政府领导、部门负责、企业治理、环保监督、公众参与”的环保工作机制,扎扎实实开展创建活动,努力把我市建设成为环境质量良好、资源合理利用、生态良性循环、经济快速发展、生活舒适便利的现代化城市。
二、奋斗目标
(一)总体目标
在“十五”期间建成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二)阶段目标
2003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进入全国先进行列。
2005年我市的基本条件及各项考核指标达到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考核标准。
(三)相关目标
2004年建成国家卫生城市。
三、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的基础分析
(一)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基本条件及考核指标
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体系和审批、验收程序,考核指标共有27项,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3项基本条件, 3项基本条件须全部达标才可以申报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这是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前提。第二部分是24项考核指标,包括社会经济5项指标,环境质量5项指标,环境建设10项指标和环境管理4项指标,其中社会经济指标来自城市《统计年鉴》,环境质量和环境建设指标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一致,环境管理指标与创建卫生城市环保考核指标一致。
(二)我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基本情况分析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全面落实环保各项任务。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相继开展了烟尘控制区和清洁能源示范区建设,推广使用清洁能源,扩大城市供热管网和管道燃气管网覆盖范围,进行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推广车用汽油无铅化等项工作;在水污染治理方面,完成了蔷薇河送清水工程,巩固淮河流域达标排放成果,城市污水实施截流工程并建成了大浦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开展了河道综合整治,控制水上交通污染,整治了化工排污沟;在声环境治理方面,进一步巩固和扩大了噪声达标区建设成果,强化了建筑施工噪声的管理,开展机动车禁鸣,完善城市主干道基础设施建设,降低了交通噪声;在城市固体废弃物治理方面,建成了钓鱼山和墟沟垃圾填埋场,基本解决了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问题。通过开展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述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环境污染状况得到有效控制,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促进了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2000年全面完成了“一控双达标”任务,我市的环保工作已跨入全省先进行列,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连续四年进入全省前三名,其中环境质量一直位居全省第一名。在“十五”期间我市提出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既体现了广大市民对不断改善环境质量的迫切需要,也是我市环保工作面临的一项机遇和挑战。
对照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标准和要求,根据2001年我市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及统计数据,我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3项基本条件有2项达到,另外1项通过国家卫生城市验收没有达到。24项考核指标中,已达标或基本达标的19项,未达标的4项,另有1 项“公众对城市环境的满意率”在验收现场抽查。
未达标的4项考核指标:1."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要求大于50%(二级处理),实际为0,主要原因是我市的城市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一级处理)刚刚建成,二级处理设施尚未建设。2."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要求大于80%,实际上市区生活垃圾处理率已达到100%,但垃圾填埋场的污水没有进行无害化处理。3."自然保护区覆盖率”要求大于5%,实际为3.85% 。4."城市地表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并无超五类水体,实际水质达标率为96.88%,市区有超五类水体。由此可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是制约我市创建工作的主要因素。
(三)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尚未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影响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主要原因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不足。虽然近几年投入力度加大,但历史欠帐太多,如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无污水处理设施,无特种垃圾处理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刚刚起步,城市公厕不足,城市道路特别是小街巷硬化绿化不够等等;其他一些软件考核指标,如集贸市场的规范化管理,健康教育,食品卫生,传染病防治,城区除四害等工作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2.地表水环境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通过开展“双达标”工作,市区地表水质虽然已实现功能区达标(仅考核两项指标,达标率80%即可),但标准不高,影响地表水质达标的隐患没有彻底消除。一是海州城区的工业、生活污水直接排入玉带河,玉带河没有进行综合整治;二是东部城区没有城市污水处理厂;三是排淡河海滩桥段两侧的生活污水没有进入城市截流管网,直接排入排淡河;四是西盐河市区段淤泥较多,溶解氧不能稳定达标;五是大浦河淤泥很多,黑臭严重,为超五类水体。因此,要实现市区水体变清,必须实施市区地表水环境综合整治。
3.近年来,我市空气质量有所下降。2001年空气污染指数为86,空气质量列全省13个省辖市第三位。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有上升趋势,成为我市空气环境的首要污染物。2001年,市区可吸入颗粒物浓度年均值达不到国家二级标准。 除了传统的烟尘污染外,核电站大面积高强度施工、旧城区大范围改造和道路、建筑施工引起的扬尘是造成可吸入颗粒物浓度超标的主要原因。
四、主要任务及职责分工
(一)创建国家卫生城市
2002年向省爱委会提出申请,创建国家卫生城市,2004年通过全国爱委办的考核和全国爱委会的命名。由市创建卫生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爱委会办公室负责。
(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1.大浦污水处理厂建设。在2001年底实现一级污水处理的基础上,2003年底实现二级处理。由市建设局负责,市规划局、环保局配合。
2.东部(墟沟)污水处理厂建设, 2004年底前实现污水二级处理。由市建设局负责,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规划局、环保局配合。
3.大浦工业区、宋跳高新技术开发区污水管网建设。规划建设大浦工业区、宋跳高新技术开发区排污管网,区内污水集中送大浦污水处理厂处理。由市建设局负责,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规划局、环保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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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城市集中供热工程。2002年一季度建成开发区集中供热中心,开发区实现集中供热;完成新海发电有限公司2.5万KW机组改为热电结合工程;建设浦东集中供热中心(原炼糖厂);进一步扩大城区集中供热范围,确保市区集中供热率符合国家要求。由市经贸委负责,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环保局、新海发电有限公司配合。
5.城市集中供气工程。继续扩大管道燃气管网覆盖范围,确保城市气化率符合国家要求。由市建设局负责。
6.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规范化管理。加强垃圾渗滤液治理,2003年建成钓鱼山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系统和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达到无害化处理要求。由市城管局负责。
(三)防治大气污染
1.巩固大气污染源达标排放成果,对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加强监督管理。由市环保局负责。
2.加强烟尘控制区建设,确保市区烟控区覆盖率保持100%。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市环保局配合。
3.建设清洁能源示范区,确保2003年底建成。由市经贸委、环保局、新浦区政府负责。
4.继续开展市区燃料结构改造工程建设,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1蒸吨/时以下炉、灶改用清洁能源。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市环保局配合。
5.连云港碱厂、新海发电有限公司、德邦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烟尘污染治理。由连云港碱厂、新海发电有限公司、德邦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
6.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
(1)加强对机动车尾气排放的监督管理,所有在用车辆尾气排放经检测合格方可上路行驶。尾气排放年检和抽检不合格的机动车要强制安装净化装置,确保汽车尾气达标率达到85%以上。由市公安局负责,市环保局配合。
(2)从2002年起,市区禁止新上两冲程燃油助力车牌照。排气污染严重,经维修治理仍不能达标的机动车辆,强制其报废。由市公安局负责,市经贸委、环保局配合。
(3)加强对机动车排气年审检测单位的监督管理。环保部门派专人现场监督排气检测情况,对检测不合格的车辆,责令其限期治理。由市环保局负责,市公安局配合。
7.治理建筑扬尘污染。加强对拆迁、建筑施工、道路施工和核电站施工的管理,做到文明施工、净车出场,减少建筑扬尘对环境的影响。由市建设局、拆迁办负责。
8.减少道路二次扬尘。采取有效措施,降低道路扬尘,逐步提高道路清扫保洁的机械化程度,提高道路冲洗、洒水的频次,扩大保洁范围。垃圾清运车辆和建筑渣土运输车辆要密闭运输,减少尘土散落和飞扬,确保文明运输。及时修复破损街面,绿化或硬化裸露地面。由市城管局、建设局负责,市公安局配合。
9.加强秸杆禁烧和利用的监督管理。2003年市区全面实现秸杆禁烧,积极推广秸杆综合利用技术。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农业局负责。
10.巩固采石场关停成果,严格控制新批采石塘口;采石场塘口植被恢复率每年达15%以上。由市国土资源局、林业局和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四)综合治理水污染
1.巩固水污染源达标排放成果。加强对水污染治理设施的监督管理,对占全市60%-70%污染负荷的水污染源和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泵站安装自动监控装置,实现计算机联网和远程通讯。由市环保局负责。
2.保护好城市饮用水源。充分发挥蔷薇河送清水工程作用,加强对蔷薇河沿岸污染源的监督管理。由市水利局、环保局负责。
3.加强市区河流综合整治。完成玉带河、西盐河、大浦河的彻底清淤,定期放水冲洗西盐河、龙尾河。由市水利局、交通局负责。
4.2003年底前海州地区玉带河以南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进入化工排污沟,不再排入玉带河。由市建设局负责,海州区人民政府配合。
5.排淡河海滩桥段两侧生活污水进入城市截流管网,不再排入排淡河。由市建设局负责。
6.综合治理海滨浴场和旅游风景区的污染。由县区政府、云台山风景区管委会负责,市旅游局配合。
7.加强对近岸海域船舶和内河船舶排污的监督管理。由连云港海事局、市海洋与渔业局、交通局负责。
(五)整治噪声污染
1.整治交通噪声污染。加大对市区机动车鸣笛管制的力度,进一步完善市区各主要交通路口禁鸣标志牌,加大处罚力度,外地过境车辆不再进入城区干道,确保各主干道交通噪声低于70分贝。由市公安局负责。
2.加大对建筑施工噪声的监督管理。由市环保局负责,市建设局配合。
3.整治商业活动、文化娱乐场所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由市公安局负责,各区人民政府、市文化局配合。
4.建设噪声达标区。到2002年底,市区噪声达标区达到45平方公里,各区噪声达标区覆盖率达到90%。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市环保局配合。
(六)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推行生活垃圾袋装化收运方式,保证市区道路、生活小区、公共场所卫生清洁,合理配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理、捡拾废弃塑料制品,减少白色污染。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市城管局配合。
(七)加强自然保护区、城市园林和绿化美化建设
1.自然保护区建设。确保全市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覆盖率到2004年底达到5%以上。
(1)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建设。由市林业局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及云台山风景区管委会负责。
(2)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建设。由市环保局、水利局、建设局负责。
(3)风景名胜区建设。由云台山风景区管委会负责。
2.城市园林建设和绿化美化,确保绿化覆盖率达到国家考核要求。由市建设局负责。
(八)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业固体废物
1.综合利用新海发电有限公司、连云港碱厂粉煤灰,确保粉煤灰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由市经贸委和各企业负责。
2.综合利用和妥善处置连云港碱厂蒸溜废渣和锦屏磷矿尾矿砂,确保综合利用率达到70%以上,处置率达到100%。由市经贸委和各企业负责。
3.危险废物的处置。建设市危险废物安全处置中心,集中处理工业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由市环保局、卫生局负责。
(九)加强环境管理,严格环保执法
1.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控制新污染源,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由市环保局、发展计划委、经贸委、外经局、建设局、工商局负责。
2.加强现场执法监督,查处各类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市环保局和有关执法部门负责。
3.搞好环境质量监测,准确、及时发布空气质量日报、预报和饮用水源水质周报。由市环保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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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yle="TEXT-INDENT: 2em">4.依法征收排污费。由市环保局负责。
(十)强化宣传教育工作
1.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创建活动,提高市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倡导生态文明,建立以人为本的生态理念,及时报道创建活动的进展情况。表扬先进,对环境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曝光。由市电视台、连云港日报社负责,市环保局配合。
2.在全市各类学校开展环境教育活动。由市教育局负责。
3.每年进行一次市民对城市环境状况满意率调查,公众对城市环境质量的满意率达到70%以上。由市环保局负责。
五、工作部署
(一)调研准备阶段(2002年6月底)
1.制定《连云港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方案》。
2.成立连云港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领导小组。
3.市创建领导小组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并召开全市创建动员大会,各有关责任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
(二)宣传发动阶段(2002年7月底)
1.创建办公室及相关专业组启动,各专业组制定相应的创建实施方案。
2.各新闻媒体开展创建系列报道,宣传创建目的、意义,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和市民共同参与。
(三)组织实施阶段(2002年8月至2004年6月底)
1.市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专业组分别召开创建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创建中的突出问题。
2.各创建责任部门、单位全面开展创建工作,着重解决创建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
3.各有关责任部门、单位整理、汇总创建资料报市创建办,市创建办制作创建工作电视录像片。
4.市创建领导小组对各创建责任部门、单位的创建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对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的解决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四)省级调研考核阶段(2004年7月至12月)
1.在对各项创建指标自查基本达标的基础上,向省有关部门提出申请,邀请省组织专家对我市创建工作进行调研、考核。
2.完成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省级调研、考核工作。
3.对省创建调研考核组提出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部门、单位进行全面整改,新闻媒体跟踪报道,促进创建工作的深入开展。
(五)国家级调研考核阶段(2005年1月至6月)
1.市创建办公室编写《连云港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报告》和《连云港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技术报告》,汇总创建工作的全部档案资料,完成计算机软件制作。
2.市政府向国家环保总局申请验收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3.完成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国家级调研考核工作。
4.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组的反馈意见进一步整改和完善,对创建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六、保障措施
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活动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必须有强有力的组织保证。为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市长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的连云港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成立社会经济、城市建设、环境质量、污染控制、环境卫生和宣传教育6个专业组,具体负责各项工作的落实。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本辖区的创建工作。
按照“政府领导,各负其责,严格考核,强力推进”的要求,建立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工作机制。一是坚持生态立市的发展方针,将创建工作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二是扩大环境保护投入,鼓励各类资金投向环境保护,形成政府主导、市场推进、社会参与的环保投入机制,保证创建项目的如期完成。三是将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纳入市政府目标考核体系,逐年分解落实,确保2005年将我市建成环保模范城市。
连云港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考核指标责任分解表
序号 考核指标 标 准 责任部门
1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 列国家或全省前列 市环保局
2 创建卫生城市 通过国家级验收 市创建卫生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爱委会办公室
3 环境保护投资指数 大于1.5% 市发展计划委、财政局、环保局各县区政府
4 人均GDP 大于1万元 市发展计划委、经贸委、统计局各县区政府
5 经济持续增长率 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市发展计划委、统计局各县区政府
6 人口自然增长率 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市计生委、统计局、各县区政府
7 单位GDP能耗 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市经贸委、统计局
8 单位GDP用水量 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市经贸委、统计局
9 空气污染指数 小于100 市环保局
10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大于96% 市环保局、水利局
11 城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100%且市内无超五类水体 市环保局、建设局、水利局
12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 小于60分贝 市环保局、各区政府
13 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 小于70分贝 市公安局、环保局
14 自然保护区覆盖率 大于5% 市林业局、建设局、云台山风景区管委会、各县区政府
15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大于30% 市建设局、林业局、各区政府
16 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二级处理) 大于50% 市建设局
17 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 100% 市环保局、经贸委
18 城市气化率 大于90% 市建设局
19 城市集中供热率 大于30% 市经贸委
20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大于80% 市城管局
21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 大于70%,无工业危险废物排放 市经贸委、卫生局、环保局
22 烟尘控制区覆盖率 大于90% 各区政府、市环保局
23 噪声达标区覆盖率 大于60% 各区政府、市环保局
24 市委、市政府听取环保工作汇报和政府例会研究环保工作频次 大于1次/年 市环保局
25 环境保护机构 独立建制 市编办
26 公众对城市环境的满意率 大于60% 市环保局
27 执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计划,按照《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执行新污染项目环保一票否决规定,并纳入城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 完成 市发展计划委、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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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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