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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关于进一步加强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通知

2018.12.15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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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关于进一步加强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通知

(晋环发[2007]403号)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有关排污企业:

当前,全省污染减排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展迟缓,已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迟迟不能投入运行。排放化学需氧量的工业企业及排放二氧化硫的非电企业污染减排任务尚未明确,将影响今年乃至“十一五”全省减排目标的实现。

各地要切实增强污染减排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总结前一阶段污染减排工作,系统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查找影响减排工作的薄弱环节,及时落实各项措施,在继续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及燃煤机组烟气脱硫设施建设的同时,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关停、取缔、淘汰力度,强化非电企业的污染治理,加强企业环境监管,稳定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切实把污染总量降下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燃煤机组烟气脱硫工程。已投入运行的污水处理厂,要通过收集管网改造与完善提高污水收集率和污水处理量,同时,开展污水资源化,增加化学需氧量削减能力;已建成但尚未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2007年9月底前必须投入运行,发挥化学需氧量减排效益;列入今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中要求完成建设并投入运行的污水处理厂,目前尚未开工建设的,必须立即开工建设。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滞后、建成后不运行及运行1年后处理能力达不到60%的地区,省环保局将暂缓审批该地区建设项目总量核定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对该地区不再给予环保治理资金的支持。

烟气脱硫设施已开工建设的燃煤电厂必须加快建设进度,争取今年10月底前完成烟气脱硫建设任务;尚未开工建设的,9月底前必须开工建设;列入“十一五”关停计划的机组,要提前完成关停任务。对提前完成脱硫设施建设并投入运行的燃煤电厂,省环保局帮助企业落实脱硫加价及相关优惠政策;对建设进度缓慢的,暂缓该企业及其电力集团的电源建设项目总量核定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并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燃煤电厂予以处罚,直至报政府停产治理。

二、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和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建设外,以国家环保总局《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环办函[2007]93号)中的工业企业及《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实施方案》(晋环发[2005]9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工作的通知》(晋环发[2006]203号)中确定的省重点监控企业为重点,以削减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为目标,按照《山西省重点污染源治理办法》(省政府189号令)要求,明确减排措施和减排时限要求,在2007年7月底前启动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污染治理减排工程,最迟于2008年底前完成减排任务。

加强冶炼、烧结、焦化等非电企业和燃煤设施污染治理,安装烟气脱硫及污水处理设施。其中:

1、焦化企业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全省焦化项目实施分类处置的通知》(晋政发[2005]13号)规定的时限要求,完善装煤出焦污染防治设施,对机焦炉煤气和清洁型焦炉燃烧废气进行脱硫治理。

2、开展钢铁企业烧结机和有色金属企业冶炼炉烟气二氧化硫治理。除属于国家产业政策规定淘汰的外,最迟不得超过2008年9月底前完成。

3、排放二氧化硫尾气的企业,2008年底前完成其产生二氧化硫尾气的工艺、设施的脱硫设备安装或尾气处理回收系统建设,实现废气达标、达量排放。

4、加强燃煤工业锅炉、工业窑炉二氧化硫污染治理,安装烟气脱硫设施,实施燃烧方式改造,淘汰敞开式燃煤工业炉窑,2007年底前完成。其中,产热量14MW及以上的大中型燃煤工业锅炉和玛钢、铸造等企业的燃煤工业炉窑必须安装烟气脱硫设施;产热量小于14MW的小型燃煤工业锅炉和其他企业的燃煤工业炉窑安装烟气脱硫设施或实施燃烧方式改造,改变燃料结构,使用低硫、低污染燃料或电、煤气、天然气、煤层气等清洁能源。

5、积极开展工业废水处理和回用,减少废水和工业化学需氧量排放。2007年底前,化工、化肥、生物制药、造纸、煤炭、纺织印染、食品酿造等企业实现污水达标排放,2008年底前,化肥、焦化、电力、冶金、以废纸为原料的造纸企业争取实现生产废水闭路循环不外排,所有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实现污水集中处理与达标排放。

三、大力推行清洁生产,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已达标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大的工业企业,要通过实施生产工艺改造,采用先进的、无污染或少污染的技术、工艺和设备,从生产源头实现减排;通过实施污染物的深度处理,提高污染防治设施处理能力、运转率和处理效果实现减排;通过调整能源结构,采用节能技术、工艺和设备,减少燃煤量,降低单位产品能源和燃料消耗量,实现减排;通过实施污水、中水回用,提高水的循环利用量和利用率,削减化学需氧量的排放量。重点监控的排污企业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100吨/年以上及二氧化硫排放量1000吨/年以上的工业企业必须开展清洁生产强制审核,落实清洁生产审核方案,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

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或深度治理、减排的项目,在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上给予支持。

四、稳步提高污染防治设施运转率,各企业现有污染治理设施要保持正常、稳定运行,如需停用,必须在设施停用前的24小时前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其中,电力企业停用燃煤机组烟气脱硫设施须报省环保局,待批准后方可停用。燃煤机组烟气脱硫设施停用时,主机必须同时停运。

五、实施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联网,通过强化对重点污染源环境监控,落实减排措施。2008年底前,所有排污企业均要安装连续在线监测系统,其中,国家重点监控的排污企业要在2007年底前安装完毕。在环保部门污染源监控平台已建成的区域,企业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要与环保部门联网运行。各市环保局要加快污染源监控平台建设,为企业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联网创造条件。2008年6月底前,燃煤电厂、已投运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系统要实现与环保部门联网。

六、实行污染减排月调度制度,及时掌握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及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各市环保部门要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省重点监控企业纳入日常监督监测范围,定期组织监测,准确反映企业排污状况。各企业污染减排措施完成后,要及时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由市环保局汇总后,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污染减排工作情况上报省环保局。

调度的内容包括: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为推进污染减排工作,出台政策、召开会议、监督检查等方面情况;实现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总量减排的具体措施、建设进度、完成时间、已运行的时间、减排能力和调度期内的减排量等;企业通过淘汰关停落后生产设施、技术改造、实施清洁生产和清洁能源改造与替代、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转率等措施,削减污染物排放的情况等。

七、完善工业企业污染减排台帐,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管理,详细登载、准确记录。国家和省重点监控的工业企业污染减排情况必须全部纳入台帐管理。对工业企业通过实施全面达标、清洁生产、采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生物质能、提高污染防治设施运转率、关停污染设施等措施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情况也要记录到台帐中。

环保部门内部及上下级环保部门之间要定期核对台帐,做到各级环保部门之间、环保部门与企业之间、环保局内部污染源台帐数据、减排数据的一致。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台帐,环保部门还应与建设部门加强信息沟通,保持数据一致。

八、加强对工业企业污染减排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列入省、市、县(市、区)减排计划的重点减排项目,各市、县(市、区)每月至少检查一次。检查情况按月逐级上报。

九、从严把好工业新建项目排污总量指标的审核、确认与调配关,新建项目排污总量指标置换对象必须是列入环境统计范围内的企业,且决不允许重复替代。凡是由市、县(市、区)核定总量指标的建设项目,各市、县(市、区)要将其排污总量指标审核、确认文件和用于排污总量指标置换的替代源、替代量明细表在审核、确认文件签发之日起15日内上报省环保局备案。

十、严厉查处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对没有进行环评、未批先建的,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已建设施;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环保设施没有建成的、总量置换措施不落实的,不准投入生产;已违法投产和试生产的,责令其停止生产或依法予以关闭。

十一、建立严格的污染减排考核制度,将污染减排作为工业企业评级创优、企业负责人评先评模的重要依据,对积极实施污染治理、减排任务完成好的企业,在市场准入、新建项目审批、总量调配、上市融资、治理资金等方面予以扶持。对未按时启动减排项目或减排进度缓慢的企业及时提出预警,督促其加快工作进度;对不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装备和高效污染防治设施的企业不予市场准入;对未完成年度减排任务的企业实行“企业限批”和一票否决;对排污反弹或擅自停运污染防治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对污染严重又无法实现污染减排的,实行环境污染末位淘汰,依法予以彻底关闭。

二00七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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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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