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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关于印发武汉航空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8.12.21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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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关于印发武汉航空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航空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八月十三日

武汉航空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支持武汉航空事业发展,引导国际和境外地区航空企业开发武汉航空运输市场,带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武汉航空发展引导专项资金。武汉航空发展引导专项资金从2006年起,由市财政每年根据国际和境外地区航线(以下统称国际航线)、国内航线发展的需要,采取多渠道筹资方式设立。武汉航空发展引导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滚动使用,由市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三条 武汉航空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在我市新开(直飞或经停,下同)的国际航线或国内航线。

第四条 武汉航空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新开国际航线或国内航线由航空企业承担经营风险;在航线培育期,根据新开国际航线或国内航线的运营情况,由市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条 武汉航空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的奖励办法:对新开国际航线或国内航线从第一个航班起,在两年内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奖励资金每6个月核拨一次。具体奖励办法由市交委、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六条 申请武汉航空发展引导专项资金,航空企业应当提供下列真实、准确的资料:

(一)企业经营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新开国际航线或国内航线实际运行情况、营运成本及风险情况;

(三)新开国际航线或国内航线奖励申请书。境外航空企业在我市新开国际航线,可由武汉天河机场有限责任公司与境外航空企业共同提供申请资料。

第七条 航空企业在新开国际航线或国内航线15日内向市交委备案,并在新开国际航线或国内航线每6个月后向市交委提出奖励申请。市交委会同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市财政局对航空企业奖励申请进行审核后拨付奖励资金。

第八条 享受武汉航空发展引导专项资金奖励的航空企业,每年应当将其航线经营情况报市交委、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市财政局。

第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武汉航空发展引导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对航空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市财政局将予以追回,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取消该企业享受武汉航空发展引导专项资金奖励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暂定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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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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