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说法> 法规> 正文

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2018.12.22 13:38
1831

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如果想了解相关法规解析和案例可关注佰佰安全网的安全说法频道。让你的生活更安心。

( 责任编辑: 赵骏 )

展开剩余全文 收起剩余全文
分享到

相关法规

2019.01.20

2160

2018.12.22

1831

2017.07.15

1679

2019.01.12

1982

2019.01.21

1861

加载更多

相关案例

不能胜任工作调整工作岗位要协商一致吗?

2018.11.30

12427

劳动者享有择业自主权

2018.11.30

12129

解除合同收取职工保险金违法

2018.11.30

9710

新农保与社保不矛盾

2018.11.28

10175

退休职工的医药费应予报销

2018.11.28

1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