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加强机场净空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驻桂空军部队: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军用机场净空规定》(国发〔2001〕29号,下称《规定》),为切实加强机场净空保护和管理,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认真按照《实施办法》和《规定》精神,把保护军用机场净空作为巩固国防建设的重要大事来抓,特别是各级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规定》审批建设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决定修建破坏机场净空的建筑物。凡属违法建的超高建筑物,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二、各地区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当地机场驻训部队,要按照有关法规对军用机场净空区域内的各类建筑物进行认真的清查整治。凡对影响飞行作训安全的高大建筑物要依据《规定》设置符合要求的障碍物标志;凡对危及飞行安全的超高设施要尽快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清理;凡对无法保证飞行安全的高层建筑等障碍物要坚决拆除。
三、今后建设单位凡在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高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申请立项前必须书面征求驻机场部队的意见后,上报广州军区空军后勤部机场营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实施。
四、为规范管理,特公布咨询与监督电话:广州军区空军后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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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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