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关于加强驻市中央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2004]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驻市中央、省属企业是我市国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年来,驻市中央和省属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坚持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方面,作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当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政府职能的转变,中央和省属企业与政府部门脱钩,被推向了市场。中央和省属企业普遍摊子大,管理层次多,分公司、子公司越来越多。为了加强驻市中央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04)79号)和《关于加强驻晋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04)80号)?进一步强调了中央和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了地方政府和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确立了“分级属地”、三级管理的原则,理顺了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的关系,并提出了相关的政策措施。为了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三个通知精神,切实加强驻市中央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驻市中央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夯实企业基础
(一)驻市中央和省属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安全专职管理人员;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安全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安全规划,把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整体布局之中,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大力推动科技进步,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三)企业要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切实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的监控与整改。要制定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做到对事故的发生有预测、有预警、有预案,不断提高应对和处置突发事故的能力。
(四)企业要搞好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使所有从业人员熟悉并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必须依法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要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五)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制度。安全设施投资要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六)从事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的驻市中央、省属企业要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整顿和规范安全生产秩序,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要严格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七)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定期向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报表;及时通报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活动、信息或事项。
(八)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自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二、按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驻市中央、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三个《通知》的要求,按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工矿商贸企业驻市分公司、子公司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和省属工矿商贸企业驻市分公司、子公司以及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他行业驻市中央、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除受本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外,还受市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管。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和省属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
(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驻市中央企业、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省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安全培训。
(三)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驻市中央、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主要是监督检查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情况;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措施的建立和落实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设施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方案、应急救援及其体系建设情况等。
三、加强领导,保障各项措施的落实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驻市中央、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健全安全责任制,强化安全专项整治,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建设和依法行政进程;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积极为企业发展和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驻市中央、省属企业事故抢救工作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进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上级部门,事故调查处理依照国务院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市安委会建立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中,应将驻市中央、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纳入其中,要与承担驻市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安全监管的有关部门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各有关部门与驻市中央、省属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逐步实现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驻市中央、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形象,关系到企业的持续发展,关系到我市国有经济的快速稳步发展和各项改革措施的顺利实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下大力气,积极探索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新规律、新特点,经常深入企业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传递安全生产信息;掌握企业情况,帮助企业制定安全生产科技进步、长远发展规划;协调解决企业在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积极稳妥地做好各项工作,巩固和发展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的好势头,为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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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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