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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2019.01.13 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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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发布部门: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200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各大中型企业:

2002年,全市各级政府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总方针和“突出重点、强化监管、分级负责、重在基层、加大追究”的工作方针,完善三大工作机制,组织十次监督检查,深化六项专项整治,开展七次宣教活动,建立“数字煤矿安全”,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特别是煤矿安全状况明显好转。但安全生产具有长期性和艰巨性的特点,越是在安全生产形势好的情况下,越要保持清醒头脑,警钟常鸣,常抓不懈。当前,一些基层领导思想上麻痹大意,心存侥幸;一线职工自我保护意识较差,“三违”现象时有发生;特殊工种人员安全培训不到位,安全投入不足;安全基础薄弱,安全隐患较多,安全形势仍很严峻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全市上下一定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牢固树立“安全之大,大于天”、“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强化依法行政,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1、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的行政“一把手”是本级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总责。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的各项规定,不折不扣履行法定义务和职责;市、县两级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乡镇每半月召开一次,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各行各业都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各级各部门、直至企业、班组都要层层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分管安全工作和分管煤炭工作适当集中统一于一个副职,其他分管领导协助第一责任人对所分管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实行领导分片包干责任制,县乡两级政府要进一步明确分管安全的副县(市、区)长和副乡镇长,受第一责任人委托,负责协调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着力抓好安全生产。

3、各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安全生产的重点在基层,核心是预防,关键在夯实基础。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及管理办法,确保安全投入,夯实安全基础,不断改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落实“责任自负,隐患自除,风险自担”的安全生产责任,依法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二、明确目标,突出重点

4、全市各类伤亡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比上年有明显下降,其中,全市煤矿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省政府下达的目标以下,杜绝一次死亡3人以上和一次死亡10以上的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地面企业无死亡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增幅比上年明显下降。

5、煤矿安全要以“一通三防”为重点,切实抓好瓦斯治理。认真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12字方针,高瓦斯矿井达到瓦斯抽放标准的,都必须上瓦斯抽放系统,有效降低瓦斯含量,防止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特别是在当前电力比较紧张、“拉闸限电”的情况下,各类煤炭企业尤其是高瓦斯煤矿都必须自备发电机组,确保通风设备的正常运转。

6、高瓦斯煤矿必须装备煤矿安全数字化网络实时监测与监管系统,为矿井安全管理再上一套保险,再加一道监管。要加强该系统的管理,定期检测、维护和维修,确保该系统正常运转,市安监局对网络专业技术人员要进行培训和考核;做到持证上岗。装备该系统后,瓦斯检测人员不能撤,责任不能减。

7、强力推行采煤方法改革,凡具有300米以上见方实体煤的矿井必须实行块段管理,实施长壁新采。到2005年底,所有具备上新采资源条件的矿井全部实现新采。

8、道路交通安全要以“查违章、治超限”为重点,逐步对客货运输车辆安装自动监控报警装置,坚决打击违章驾驶和超限行为;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运输车辆,坚决停运;严格驾驶证照的考核发放;继续搞好创建“交通安全村、交通安全社区和学校”的活动。

9、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旅游、学校、水利、林业、农机、锅炉和压力容器、烟花爆竹、商贸企业、公众聚集场所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抓重点、抓源头、抓关键,深入开展专项整治,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

三、严明奖惩,加大追究

10、对年产煤在200万吨、500万吨以上,完成安全生产目标、无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特大事故的县(市、区),市政府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产煤在50万吨、100万吨以上,完成安全生产目标、无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特大事故的乡镇,市政府给予3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上述县和乡镇没有完成安全生产目标、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的给予和奖励金额同额的经济处罚,并追究各级责任人的责任。对在年度内没有发生死亡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事故的煤矿以及大中型企业第一责任人、对在安监工作中认真负责、扎实工作的安监人员、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取得良好效果的、对在抢险救灾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等都要分别给予奖励o,对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安监局的奖惩,要按照年初签订的目标责任状和目标考核办法,由市安委会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认真考核兑现。

11、对年产9万吨以下(含9万吨)的各类小煤矿发生千次死亡3人以上重特大事故的,一律吊销有关证照,按关闭矿井“六条标准”彻底实施关闭,并严格追究各级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2、对玩忽职守,不负责任,管理不善,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严肃惩处,该法办的法办,该撤职的撤职,该罢免的罢免。乡镇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特大事故,村支书、村委主任和矿长一律依法查办,所在乡镇党委书记和乡镇长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一律撤职和罢免。

13、重攻隐患治理,狠抓事故防范,建立隐患排查整改责任追究制。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安全工作的重点集中在隐患治理和事故防范上,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及时排查,登记造册,以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紧盯不放,落实到人,限期治理,切实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的监控和整改。能立即整改的,必须立即整改;限期整改的,要依据行政执法整改通知书的要求,按期完成,逾期不整改的,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并按发生事故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真正做到隐患不消除,问题不解决,决不放过。

14、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即在年度内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县(市、区)、乡镇、市直部门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第一责任人和分管领导,年终不得评为先进集体和模范个人,取消其评优树模、表彰奖励等资格。具体办法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的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执行。

四、齐抓共管,强化监督

15、安全生产是一项涉及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全社会必须高度重视,实行综合治理。各部门、各行业既要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各司其职,抓好本部门、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又要通力协作,互相配合,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部门(安委会办公室)的协调指导,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全市上下、各行各业都要树立安全生产全市“一盘棋”的思想,决不允许各行其事、推诿扯皮。

16、建立安全生产评价中心、安全仪器仪表检测检修中心等中介服务组织,推行安全生产资质评价制度,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设计、设备、设施、投入等基本条件进行评价审核、检测检验,提高市场准入。按照“标准统一、分级负责、考核严格”的要求,健全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和培训、考核、发证服务体系。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获取资格证书,方可持证上岗。各行各业都要根据本行业特点,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构建辐射全社会的安全生产宣传网络,努力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

17、建立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各级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都要根据本行业、本单位的实际,制定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现代化装备,力争对重特大事故能够及时实施有力有效的救援和处置,把事故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临时举办大型活动的,事前必须制定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经行业主管部门、公安、安监等部门批准后,方可举行,凡事前没有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的,均不得举办。

18、各级各部门、各行业、各单位每年至少组织四次“地毯式”的安全生产监督橙查活动;各级安监部门要把定期检查、突击检查、巡回检查、跟踪检查、全面督察、专项督察以及自查、抽查、互查等各种方式结合起来,灵活运用,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

五、建设队伍,形成网络

19、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等安全专项整治是一项政策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市、县(市、区)编制委员会和人事部门,要调配专业技术人才充实安监部门。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安监队伍的思想建设、业务建设、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不断提高业务素质,适应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多专业、多学科的需要,成为能够胜任多行业安全监管的多面手。

20、市级成立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定编20人,科级建制,列入财政全额预算事业编制。主要职责是依据《安全生产法》对全市各行各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查处违规和非法生产行为。

21、年产10万吨以上的煤矿所在乡镇必须明确一名专职副乡镇长,负责煤矿安全和其它各行各业的安全生产;所在乡镇要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检查站,由专职副乡镇长兼任站长,人员配备可根据企业和煤炭产量的多少,配备5-10名的安检人员,其工资和经费由所在乡镇自行解决;各县(市、区)要向高,瓦斯矿井派驻安全监督员,年产15万吨以上煤矿每矿派驻1人,年产15万吨以下煤矿二矿派驻1人,安全监督员可实行聘任制,其工资和经费由各县(市、区)从企管费和矿管费中列支,具体办法按市安监局制定的《驻矿安全监督员聘用管理办法》执行,受县安监局垂直领导。各生产经营单位、各村委、社区、居委会等,要依据《安全生产法》,落实配备专兼职安监机构和人员,形成市、县、乡、村(社区、居委、企业)四级安全监管网络。

22、市、县两级安监机构及人员经费,凡纳入编制的,各级财政要予以列入预算足额拨付。各县(市、区)要按照省政府晋办发、晋政办发[1986)103号文和省煤炭工业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晋煤财字(1989)167号文件要求,加大对矿管费和煤炭企业管理费的征收力度,实行“收支两条线”,财政专户管理。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严格管理专款专用,集中用于补充市、县两级安监部门未列入行政编制人员的经费开支及奖励、办公、交通、宣传、培训、安全评价、新技术推广、煤矿安全整治和事故抢险及安全仪器仪表购置维修等,不得用于其它行业、其它部门和其它事项的支出,挪作它用,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确保安全经费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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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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