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说法> 法规> 正文

关于劳动合同法39条

2019.01.11 15:51
2124

关于劳动合同法39条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想了解相关法规解析和案例可关注佰佰安全网的安全说法频道。让你的生活更安心。

( 责任编辑: 赵骏 )

展开剩余全文 收起剩余全文
分享到

相关法规

2019.01.11

2124

2019.01.17

2152

2019.01.22

3821

2019.01.11

2022

2019.01.23

5011

加载更多

相关案例

不能胜任工作调整工作岗位要协商一致吗?

2018.11.30

12344

劳动者享有择业自主权

2018.11.30

12037

解除合同收取职工保险金违法

2018.11.30

9644

新农保与社保不矛盾

2018.11.28

10092

退休职工的医药费应予报销

2018.11.28

10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