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消防条例》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消防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1年8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8月24日
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消防条例》的决定
(二00一年八月二十四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提议,决定对《江西省消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二、第十四条修改为:“在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时,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必须坚持谁设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消防技术规范。
工程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有公安消防机构参加。列入工程概算的消防经费,不得挪作他用。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资料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建筑工程施工图的消防设计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后,建设主管部门方可办理施工许可证。”
三、第十五条修改为:“建筑工程施工图的消防设计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同意,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通知书。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予以协助。”
四、第十六条修改为:“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和建筑消防设施完工后,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五、删去第三十二条。
六、删去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中的“和装修工程”。
七、删去第三十八条
八、删去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九、删去第五十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消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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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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