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我国酱油产品质量,规范其生产过程,切实从源头加强酱油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酱油产品申证单元为1个。酱油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生产许可证上须注明酱油品种(酿造酱油、配制酱油)。
二、环境条件要求。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消毒、更衣、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企业的设备、管道、厂房及周边环境必须定期清理检查,防止滞留物料霉变,液体溢漏,保持环境整洁卫生。
三、生产设备条件。企业必须具备酱油生产工艺要求的原料加工设备,如筛选、破碎、蒸料等设备;企业必须具备生产酱油工艺要求的生产设备和相关辅助设施,必须具有种曲制造(或外协提供)、制曲、发酵、淋油或压榨、储存、灭菌、灌装等设备;企业必须具备与酱油产量相适应的厂房、原料库、成品库及运输工具。
四、原料要求。企业生产酱油所用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企业生产酱油所用的生产用水必须符合GB5749-1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配制酱油不得使用非食用性原料生产的蛋白水解液,所用的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必须符合有关标准。
五、产品要求。企业生产的酱油必须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酱油产品上的明示指标。
六、人员要求。企业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必须具有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企业必须具有足够的保证产品质量和严格按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计量、检验人员;从事酱油生产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七、储运要求。贮存酱油的容器、设备必须安全无毒,保持清洁;清洗设备、容器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运输用的车辆、工具必须清洁,不得将成品与污染物同车运输。
成品必须存放在专用成品库房内。成品库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八、检验要求。企业必须具备与酱油产品相适应的计量器具和检验设备;企业应具备酱油产品出厂检验能力,或委托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出厂产品检验。产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才能出厂销售。
九、质量管理要求。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应根据企业情况持续改进,使之现行有效。
十、包装要求。用于存装酱油的容器材料(玻璃瓶、塑料瓶、塑料袋等)均应符合食品包装材料的国家标准;酱油产品标签必须符合GB7718-19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2717-1996《酱油卫生标准》、GB18186-2000《酿造酱油》、SB10336-2000《配制酱油》标准中规定的标签要求。
十一、分装企业要求。对分装加工酱油的企业,应具有同产品相适应的加工分装设备。其他各项按照《酱油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审查内容及要求》(附件4-1)进行审查。其分装的产品(半成品)来源于国内的,必须具有产品供应企业的生产许可证证明;产品来源于境外的,必须具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
十二、现场审查。企业所在省、市(地)质量技术监督局于审查前10个工作日通知企业。审查组于审查前填写《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审查人员及工作计划表》(附件4-4)。现场审查时应按照《酱油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审查内容及要求》(附件4-1)进行审查,做好审查记录,填写《企业生产必备条件现场审查结论汇总表》(附件4-2)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查报告》(附件4-3),并请企业认真填写《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审查工作廉洁信息反馈表》(见附件4-5)。
十三、抽样。审查组在现场审查同时,应在企业成品库内抽样,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瓶(袋),随机抽取12瓶(袋),样品分成两份,每份样品为6瓶(袋)。样品确认无误后,填写《产品抽样单》(见附件4-6 )一式3份。抽样单1份同样品一起送检验机构,1份留企业,1份送质量技术监督局。包装样品并在包装的相应开口处贴上封条。包装好的检验用及备用样品,在抽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该企业送检验机构检验。
十四、检验。检验机构(有相关产品授权的法定检验机构)在收到企业样品后,应首先检查样品是否符合规定。对符合规定的进行检验。不符合规定的样品,检验单位将样品退回企业,并通知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处理。
检验单位应依据相应标准组织对产品进行检验,在收到样品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任务,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一式3份,1份留检验机构,1份送企业,1份送相关质量技术监督局。
检验机构应依据有关酱油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政府法规和产品上的明示指标所规定的全部项目对样品进行检验。
检验单位应当确保产品检验工作符合要求,并对检验报告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十五、检验项目。发证检验项目按附件4-7中列出的发证检验项目进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的定期监督检查按附件4-7中列出的监督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按附件4-7中列出的出厂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每年应当进行两次检验。
十六、委托检验。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或部分检验项目尚不能自检的企业,可委托有资格的检验机构(有相关产品授权的法定检验机构)按生产批逐批进行出厂检验。企业的生产批,由审查组在现场审查时根据企业的生产情况确定。企业应与检验机构以书面的形式签订委托合同,合同中要规定如何组成生产批、检验完成时限、依据标准和方法、检验项目及收费标准等。
十七、加严检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在质量监督抽查中不合格的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在定期监督检查、年审、换证复查中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产品进行加严检验,并书面通知企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成具备发证检验或定期监督检验资格的质检机构,在30日内随机抽取3个批次产品(1个批次产品为同班次,或同生产日期的产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检验。3批次产品均合格后不再进行加严检验。
十八、严重质量问题是指酱油产品质量不符合GB2717-1996《酱油卫生标准》的规定。
十九、本细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二十、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十一、自2003年8月1日起,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实施无证查处。
( 责任编辑: 刘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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