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说法> 法规> 正文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 附则

2015.10.30 15:21
1445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定点屠宰的其他动物的屠宰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80日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换发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发给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第三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以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的式样,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 责任编辑: 刘长利 )

展开剩余全文 收起剩余全文
分享到

相关法规

2015.10.30

1445

2015.10.23

1365

2015.10.30

1293

2015.10.22

1327

2014.12.02

1501

加载更多

相关案例

鸡肉食物添加剂超标 店家厂家谁之过

2018.01.11

7174

某超市售卖的开封双汇玉米肠竟生蛆虫 专家:非人为植入

2018.01.11

9131

关于餐饮业违法制售案

2018.01.11

6950

某男子发现未开封双汇玉米肠粘着螺丝钉 厂家称将妥善解决

2017.12.13

7384

某女士家中冰箱内的蓝带啤酒发生爆炸

2017.12.13

56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