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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在离婚补偿方面的规定

2016.05.16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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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增加了一款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这是在婚姻法的基础上,对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进一步明确。

婚姻法第40条规定,在夫妻书面约定个人财产制的情况下,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从保护妇女的角度重申了上述规定,是对妇女家务劳动价值的进一步肯定。离婚意味着家庭解体,夫妻双方都面临重新开始新的生活,被平均分割或约定归属的家庭财产中应当暗含着没有以金钱等物质形式表现出来的家务劳动的价值。因此,法律应当赋予付出较多义务一方公平取得财产的权利,将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劳动的价值从财产中分离以进行补偿。

离婚时,女方请求补偿的前提条件是:①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②女方负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进行离婚财产分割的时候,请求补偿的财产不是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从男方的个人财产中支付的。女方可以与男方协议解决补偿问题,也可以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出要求对方补偿的请求。对于夫妻双方实行共同财产制的情形,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可以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按照顾女方的原则给予适当多分。

( 责任编辑: 胡玲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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