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的环境公共政策与环境法律
在横向环境公共政策的构成上,中国的环境公共政策包括了执政党和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环境立法决策”、“环境行政决策”、“环境司法决策”和“执政党的政策”等。这些环境公共政策从政策与法律的角度,还可分为获得法律形态的环境公共政策与未获得法律形态的环境公共政策。
中国社会的法治化进程必定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而且,党的执政方式在不断的改进。从党的十三大开始,开始强调“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的领导和向国家政权推荐重要干部。党对国家事务实行政治领导的主要方式是: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 邓小平指出:“为了保证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因此,中国的环境公共政策的制定主体也会随着中国的法治化进程统一于国家和政府,制定程序也会法制化。
对于中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而言,必须以建设法治国家为要求,与中国环境公共政策的定型化、规范化、法定化趋势相适应,正确地反应国家的环境公共政策。实际上我国的现行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法》等等,既是我国现行的环境法的主要文本,也是我国现行的环境政策的主要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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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