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废止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六次会议于1958年6月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
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必要性
《农业税条例》实施已近50年,对于贯彻国家的农村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与农民的分配关系,发展农业生产,保证国家掌握必要的粮源,保证基层政权运转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状况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在建立起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的同时,农业与工业、农村与城市差距逐步扩大、“三农”问题依然制约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为推进以工补农、以城带乡,适时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取消农业税是必要的。废止《农业税条例》,为实行城乡统一税制创造了条件。
(一)取消农业税是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增加农民收入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核心。在当前农民收入水平总体偏低、农民负担过重,国家财政收入结构发生根本变化的情况下,全面取消农业税,有利于广大农民更多地分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成果。初步统计,免征农业税、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可减轻农民负担500亿元左右,2005年已有约8亿农民受益,使农民从改革中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有利于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
(二)取消农业税是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增强农业竞争力,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重大措施。目前,粮食增产、农民增收、农业增效的基础还不牢固。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过渡期结束和市场化改革的深入,我国农业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取消农业税,有利于进一步增加农业生产投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
(三)取消农业税是逐步消除城乡差别、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客观需要。取消农业税,有利于加快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步伐,逐步实现基层政权运转、农村义务教育等供给由农民提供为主向政府投入为主的根本性转变;有利于促进城乡税制的统一,推进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有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统筹城乡发展、加快解决“三农”问题。
国家财政已经具备取消农业税的承受能力,取消农业税的时机已经成熟
(一)我国已经具备了取消农业税的良好工作基础。根据中央决定,2004年,免征了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同时在吉林、黑龙江两省进行了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其他省份进行了降低农业税税率试点,其中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福建、西藏6个省份自主决定免征了农业税。2005年,中央继续大范围、大幅度减免农业税,全面取消牧业税,并明确2006年在全国全部免征农业税。按照中央改革精神,2005年有20个省份自主决定免征农业税,使免征农业税的省份达到了28个。这些省份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免征农业税的实践,为取消农业税积累了经验。
(二)我国财政已经具备了取消农业税的财力条件。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获得了巨大发展,国家财政实力不断增强,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已经基本形成,农业税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不断下降,2004年农业税占各项税收的比例仅为1%。随着减免农业税进程的加快,据初步统计,2005年全国剩下的农业税及附加约15亿元。因此,取消农业税对财政减收的影响不大。
按现行体制和政策安排,农业税为地方税,取消农业税后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沿海发达地区原则上由自己负担,粮食主产区和中西部地区由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补助。2004年减免农业税中央财政安排转移支付216.6亿元,2005年新增加转移支付140亿元,为农村税费改革和全面取消农业税提供了财力保证。
中国农民告别皇粮国税
中国农民不再交农业税,几亿农民延续了2000多年的负担即将被免除。
中国政府宣布,农业税将提前于明年免除。地方政府的损失将由中央财政进行补贴。
农业税曾经是中国农民长久以来的历史负担之一。城市居民需要交纳所得税和增值税,农村居民则为农作物收成缴纳税款,交税数额不管收益如何都按照同一比率来定。这种规定助长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持续扩大,拉大了贫富差距。
在税费改革之前,每户农民平均每年要交300元人民币的税款。尽管数额看起来不大,但它占到了农民年收入的1/10。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的一位经济学家说:“不管有没有收入,不管是百岁老翁还是刚刚出生的婴儿,农民都要交纳相同的税款。”目前,农民交纳的税款只占政府财政收入的1%,而在1950年中国开展土地改革时,这一比率为40%。
中国城镇居民的收入水平是农村地区居民收入水平的3.3倍。考虑到一些额外补贴,如医疗保健等只针对城镇居民等,真实差距可能还要大。
中国政府对低收入人群的关注持续上升,近年来的一些举措也赢得了人们的支持,但减轻农民的负担仍需要进一步推进。(英国《每日电讯报》)
“后农业税时代”农民有三盼
中国大地上延续了2600年的“皇粮国税”——2006年1月1日宣告终结。
这个“反哺农业”的惠农措施受到了广大农民的欢迎。但是,“后农业税时代”的农民还有三盼要引起政府重视。
第一盼,没了农业税,不要增加社会抚养费。国家取消农业税,可是还允许各级政府向农民征收社会抚养费,即“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对社会相应增加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不足给予补偿的行政性收费,目的是对违法生育的公民给予必要的经济限制,以调节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环境”。
取消农业税,农民欢迎,但有些基层政府发愁财政亏空和困难怎么解决?即便进行了政府机构改革,裁减工作人员,总还需要财政补贴。没有了农业税,他们可能增加社会抚养费。况且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就是“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这种“弹性”会成为有些地方政府变相收费的理由。
据报道,在削减农业税的改革试点中,有些基层政府就提高了某些费用的标准。这样做很可能在农村中造成新的经济搜掠,引发基层暴力,加重农民负担。国家取消农业税的实惠在这里得到了抵消。这种变相的“社会抚养费”令农民非常反感,应该及时解决。
第二盼,不要放松对农资的价格管理。农业税免除后,不少地方的农资产品价格却不断上涨,这些虽然属于市场行为,却与当地政府的价格指导和不准确定位不无关系。农民刚刚提升起来的积极性和实惠又被上涨农资消耗抵消了。
第三盼,不要增加基层政府的作为惰性。现在,农业税取消了,政府人员裁减了,基层政府主要职能是什么呢?其实,不是没事干,而是很多该干的事不去干。取消了农业税,基层政府的职能没有取消,还可以在种植结构、农技培训、农民增收和提高农民素质上进行“内涵挖掘”,提升农民的精神生活,发展农村公益事业,为农业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农业税征收条例废止在即 中国城乡税制走向统一
北京消息记载显示,公元前594年鲁国开始征收农业税。从那时起,中国农民缴纳农业税这一“皇粮国税”已经绵绵延续了2600年。而在2005年的最后几天,农业税这一“皇粮国税”即将被彻底取消。
25日,出席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的人员在分组审议关于废止农业税条例的决定草案时表示,为推进以工补农、以城带乡,适时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依法取消农业税非常必要,建议将关于废止农业税条例的决定草案经审议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这一草案建议,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十六次会议于1958年6月3日通过的农业税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介绍说,50多年来,我国财政收入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到2005年,全国的农业税及附加只有约15亿元,只占全国财政总收入3万亿元的0.05%。因此,“取消农业税,对全国财政减收的影响微乎其微。”此前,在一次论坛上,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许善达说,对农业税的取消,“这是统一城乡税制的开端、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