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解读
一、《办法》的颁布实施助推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尽快完善
在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基本养老保险占据重要位置。我国特殊的计划生育政策导致人口老龄化问题集中爆发,预计2010年和2020年我国退休人员将分别达到7000万人和1亿人。必须要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影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的最大障碍就是劳动力资源跨省、区流动养老保险关系不能转移接续的问题,尤其是进城劳动的1.5亿农民工,他们之所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积极性不高,或者即使参加,一旦离开工作的城镇也纷纷退出保险,根子就在于他们的养老保险关系不能实现跨省、区转移接续。《办法》解决的核心问题就是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全国的无缝隙地转移接续。《办法》的颁布实施助推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尽快完善。
二、《办法》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跨省、区转移接续且最大限度保护参保人员的利益
首先,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只要职工提出申请即可,其他皆由有关部门办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其次,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中充分照顾到了职工的利益。《办法》第五条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办法规定他们的养老保险关系原则上不转移,而只临时性转移。这是人性化管理的生动体现。
第三,流动就业的职工退休后养老保险待遇在缴费满10年的地方享受待遇。《办法》第六条规定,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上述规定一方面保障了参保人员绝对有地方享受保险待遇,不会出现不同地方相互推诿的问题,同时规定了享受保险待遇地以缴费满10年地确定的原则。这有利于保障参保人员利益最大化,也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公平原则。
三、农民工退保,利益受损失的绝对是农民工自己
《办法》公布后,有人发表文章说,职工在经济发达地区工作、缴费时间长,尔后到经济不发达地区就业,退休后在穷地方领取养老金得不偿失;甚至有人说,《办法》中有陷阱。其实这里面的误解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如果职工在经济发达地区工作,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间长超过十年的,或者是女年满40、男年满50岁的,其退休后的待遇是在缴费满十年或者是在原养老保险参加地——经济发达地区领取养老金,基本不存在降低养老保险待遇的问题;
其次,对于年纪较轻的人而言,他们可能工作时间短,是在经济发达地区继续工作,还是到经济欠发达地区工作,完全由他们自己权衡选择,这里根本不存在强迫的问题。何况,国家正在采取扶持中西部发展的有力措施,逐步缩小地区发展和贫富差距乃是大势所趋,若干年后我国各地的收入差距必然会缩小,即退休职工的待遇差别也必然会减小。
第三,职工退出基本养老保险,充其量得到的是自己已经缴纳、进入自己养老账户的那点钱,而带不走的是用人单位每月缴纳的占工资20%左右的大头。这部分已经进入社会统筹的钱,只能一分不少的留在原工作地的社保机构。如果职工退保,可能偷着乐的就是原工作地的社保机构(如果其没有大局意识,过于看重自己的经济利益的话),吃亏的唯一人就是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保人。按照现在有关规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工缴纳工资总额的8%,用人单位缴纳工资总额的20%(多数地方是这样的),职工缴费部分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费的全部进入社会统筹。因为社会保险其中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即在这项制度的设计中,职工个人缴费与用人单位的缴费,最终全部用于职工退休金的发放及其服务上,这也意味着,职工的退休金自己承担1份,统筹部分承担2.5份。职工一旦退保,得到的是其一,丢失的是其二点五,这才是典型的捡芝麻丢西瓜典故的现今版。职工万不可人云亦云,轻易退保,如果退保利益受损失的绝对是自己,而不是他人。
办法的特点
第一, 涉及人员广泛。
《暂行办法》适用于所有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劳动者,包括广大的农民工团体,并且只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不论是何种户籍,不论曾经在几个地方流动就业参保或间断性就业参保,都保障其拥有同样的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有利于维护流动就业者的养老保险权益。
第二, 计算方法统一。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12%的单位缴费,实现了省内省外无限制转移,解决了百姓的困惑问题,也为政府部门相关人员减轻了大量的工作量。此举进一步打破了地区分割、城乡分割的壁垒,必将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从而为更多的老龄人口退休后的生活提供更为坚实的保障。
第三, 领取待遇地明确。
《暂行办法》规定了明确的领取待遇地,体现了支付地唯一性。劳动者在同一时期其养老保险关系是唯一的,在符合领取标准后,支付地按有关规定是唯一的,为流动就业者提供便利。第四,养老保险“全国通”。国家还将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保机构信息库和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所有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劳动者均可随时查询自己的缴费余额、缴费时间等,第一时间直接了解自身权益保障程度。同时出台的“一卡通”政策规定每个参保人员都需办理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此举对促进城乡和区域发展,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有序转移就业,推动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具有深远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