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的今天,1992年2月10日,河北省衡水地区棉纺厂因四周运动场燃放焰花,飞火引燃该厂棉垛,发生特大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近920万元。这起火灾安全事故系保安人员疏于职守导致的,提醒工作人员要认真工作,不要疏于职守,消除安全隐患,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事故概况:
1992年2月10日19时40分,河北省衡水地区第七次商品生产会焰火晚会在棉纺厂四周的地区运动场举行。该厂公安科消防员王某某在当晚值班时,于20时20分接到该厂党委副书记李某某的电话说,棉纺厂子弟小学一名教师告知,地区运动场内放烟花,有碎片火星落到学校院内,为防失火,李某某要求王某某到与子弟小学一墙之隔的棉库巡视。王某某接过电话后到棉库巡视一圈,没发现火情。在库区东北角王见到棉库值班警卫刘某某,二人就在此向天空观看焰火。30时30分许,棉库内的另两名警卫也先后到此处,四人都聚在库区东北角向天空观看。20时40分许,焰火晚会燃放的高空烟花飞火飘落在棉库第18号垛顶、引燃苫布和棉包,王某某等人由于只顾观看烟火,而没有发现火情,贻误了初起扑救的时机,以致大火迅速蔓延,事故发后,附近居民立即报警,接到报警后,警方立即组织人员赶往现场进行救援。
事故原因:
这起火灾安全事故系保安人员疏于职守导致的。
事故结果:
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近920万元。衡水市人民法院以同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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